城市污水管理计划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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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第104条 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
2、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
3、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4、范和规定。 第1011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排水量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 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注:(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213条 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的的有关规定协
5、调。 第214条 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第215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第三章 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312条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313条 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 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 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
6、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取材。 第314条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315条 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第316条 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人相应的污水管道。 第317条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318
7、条 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考虑利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 第319条 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3110条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第3111条 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四章 排水泵站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第412条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413条 单独设置
8、的泵站,根据废水对大气的污染程度、 机组的嗓声等情况,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应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离,周围宜设置围墙,并应绿化。 第414条 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第415条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416条 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第417条 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 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第419条
9、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其水泵和管配件等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4110条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泵站应根据当地地下水的水位和流量情况,适当考虑抽送地下水的设施。 第4111条 在经常有人管理的泵房内,应设有通风,通讯设施的隔声值班室,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第五章 污水处理厂的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第501条 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一、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二、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少拆迁,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有扩建的可能; 六、便
10、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七、厂区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八、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第502条 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第503条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504条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505条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506条 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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