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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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试行)(1988年11月10日 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第条工程设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并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为此,特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机械工业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特种生产(如火化工等)应按现行有关的专业标准或规范执行。现有企业对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有害因素,亦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解决,最后达到本规定要求。本规定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涉及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与要求,与设计无直接关系的一般个人防护用品等内容不纳入本
2、规定,也不包括设备自身应成套的安全装置。第条应将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贯彻在各项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健康、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国家专业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标准规范。 第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篇(章、节),主要内容为:设计依据、工程概述、建筑及场地布置与职业安全卫生现状;主要危险因素及其防范设施;主要有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辅助卫生设施(如妇女卫生室、更衣室、休息室、厕所、浴室等);职业安全卫生机构的设置(如急救站、监测站等)及其人员编制;采取措施以后的预期效果;职业安全卫生工程概算。 第条设计单位应有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责任制度,技术总负责人应对
3、工程设计中安全卫生篇章进行审查,并应有专人主管。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第条设计中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产生或少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第条对危险和有害因素严重而难以治理的工程项目,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等,宜进行专业化协作,以便于集中治理。 第条设计非标准设备应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的要求。提出的设备技术条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具体要求。设计中拟利用的积压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鉴定。 第条对拟利用的旧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加以安全复核,如有问题必须分别采取补强、加固、修复措施后才能使用。 第条对
4、危险区应设置报警、信号和防护设施。 第条尘毒和热污染的治理,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回收、 净化和综合利用技术,车间有害物质浓度和辐射强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条大型和有害因素严重的企业应设职业安全卫生专职机构。 其监测站应统一负责企业内部的监测工作,中小企业可委托当地有关机构办理。第三章 安 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条 机械工业工程建设的安全主要有建筑安全防火防爆、 防机械伤害、电气安全等,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条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处必须有防火、防爆措施;高温烘烤部位应有隔热、防热措施;易受腐蚀部位应有防腐措施;油浸蚀处宜有防油措施;可能产生热胀冷缩处应设伸缩缝。第条各种
5、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防护装置。 第条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保证畅通。冷热加工车间通道尺寸可参照表。 第条设备布置必须考虑安全,尺寸可参照表。 第条生产线辊道等运输设备在人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平台、走台、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板。须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宜设钢斜梯,不宜用钢直梯;如用钢直梯时,应加防护设施。第条危险作业区至少应设两个安全出口。铁路钢轨外沿与设备的距离不得少于 ,车间机动车通道外缘与大门、 设备和其他构筑物的间距不得少于。第条道路和铁路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主要道口应有看
6、守人员,并应设置信号装置和栏杆,道路转弯处应按有标准有足够宽广的视野。第条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各类试验站,必须配备各种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表 冷热加工车间通道尺寸 运 输 方 式 通 道 宽 度() 冷 加 工 铸造 锻造 热 处 理 焊接 人 工 运 输 1.525 电瓶车单向行驶 电瓶车对开 叉车或汽车行驶 手工造型人行道 0815 机器造型人行道 表 设备布置的安全距离 间距() 小型设备 中型设备 大型设备 加工设备间 设备与墙、柱间 注: 设备按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 第条选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 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并应检查
7、设备是否带有安全装置。第二节 热 加 工 安 全第条各种冶炼炉前不宜设坑、沟、若有炉前坑、浇注坑等储运铁水、熔渣的地方,必须设防水措施。第条冲天炉出铁槽、排渣槽、窥视孔过高时应设平台,台面应防滑。金属液出炉时,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式堵眼机构。冲天炉启闭炉底,可采用气、液压或机械装置操纵。第条 电弧炉必须安装倾斜度限制器, 倾炉蜗杆传动机构必须能自动刹车,炉体及传动设备应保证停电时的自动锁定和手动锁定。高压电气部分应单独设在与车间隔开的操作室里。第条在输送线上浇注铸型时,冲天炉前行进路线应呈环形。浇注方法宜采用遥控或自动浇注。铁水运输过跨,宜采用有牢固路基的双轨低压电动平车。第条水爆清砂吊车钩
8、上必须设减振装置,水爆池必须有缓冲弹簧。第条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应与高压泵站用声光信号联系。水力清砂室必须安全封闭。第条室式抛丸室抛头电动机应与大门启闭机构联锁,大门关严后,电动机方能启动。 第条感应炉、水冷电弧炉、水冷冲天炉应有断电、防漏及停水报警器,正常运转突然停电时不能停水;停炉后炉温降到室温时才能停水。工频感应炉应有坩埚故障报警器。第条 压铸机应有防止金属液喷溅装置。第条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铁水运行路线重叠交叉。第条破碎铁料宜采用偏心式碎铁机;如必须采用落锤式破碎机,应设防护围板,设备本身应有落锤支承板。操作人员应有安全可靠的隐蔽室。第条热坯料或热锻坯的传递,宜采取机械化
9、运输方式,并应避开人行通道。第条锻锤宜采用操作机或机械手操纵,锤周围除操作面外应设置固定或半固定的防护挡板。高速锤应采用闭式横锻, 并应设置与设备控制系统联锁的自升挡板。 第条加热设备应进行隔热,人可能触及的炉面温度不得超过。特殊情况下,炉外应另加隔热保护装置。 第条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第条热处理车间重油加热炉或可控气氛炉,其重油或液化石滑气储存罐应放户外,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大型淬火油槽应设冷却灭火装置。第条电焊作业点宜加隔离,小件宜设置固定作业点,无条
10、件时也宜设置屏障,其高度不得小于,且与地面有间隙。 第条气割、气焊应采用瓶装溶解乙炔或管道乙炔。无条件时可采用乙炔发生器,必须带回火防止器和防爆装置。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宜安置在户外,或安置在通风良好场所,禁止安置在明火车间内。第条在被导体包围的狭小场合(如容器)或在高以上可能有坠落危险处焊接时,必须在焊机上附加自动防止触电装置。第三节 冷 加 工 安 全第条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生产工艺宜机械化、采用自动线、自动半自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重件机械化翻转装置和切屑清理机械化装置。第条布置机床应不使零件或切屑等甩出伤人,必要时设置挡板:机床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第条为防止磨屑
11、、切屑和冷却液飞溅,应设防护挡板。不能在地面上操作的重型机床,操纵台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栏杆不低于。 第条木工机械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应有送料夹具或推板。第条各种辗压机械的施压部分应安装可靠的安全装置。第条压力机宜用进、出机构代替手工操作,当只能手工操作时,必须采用安全装置。第条涂装车间的安全生产应按(、及)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执行。第四节 起重运输安全第条选择起重机工作级别应按起重机设计规范执行。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起重运输设备。 第条起重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应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执行。第条有轨道的户外重型和中型起重机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第条桥式起重机供电滑线应有鲜明颜色和信号灯,应
12、设置防触电挡板。驾驶室不应设在大车供电油线同侧,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起重机靠近滑线一边应设置防护板。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第条水爆清砂用起重机驾驶室应设置金属网和有机玻璃防护板,或采用有线或无线遥控。水爆作业区应设安全监护人员。第条不应采用单梁起重机吊运高温铁水。运送铁水的起重机应设有超载限制器和两级过极限位置限制器。 第条悬挂输送机跨越通道、作业区和在上下坡地段,输送链下必须装金属网架,设置上下坡捕捉器。第条在连续输送的流水线上:一、各台设备应电气联锁,按逆工艺流程启动,顺工艺流程停车,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二、每隔左右应装有紧急停车按钮;三、必须
13、装设音响、声光等报警信号。第条移动式起重机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并应保持表规定的安全距离。 表起重机突出部位与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kvkvkv kv kv kv 第条不得采用以卷扬机或电动葫芦作为电引驱动装置的简易载货电梯。简易电梯运行时严禁乘人,操作人员必须在桥厢外操作。第条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宜采取辅助机械化设施。第四章防 尘 防 毒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条机械行业防尘防毒工作主要针对: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这类车间应有防尘
14、防毒综合措施。 第条应采用少产生和不产生尘、毒的工艺和设备。产生尘、毒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减少操作人员直接接触尘、毒源。第条作业区的尘、毒浓度在技术上难以达到国家标准时,宜为操作人员设置每人每小时新鲜空气供应量不少于3的密闭操作室。 也可采用送风面具或局部送风。其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条氰盐炉或氰化镀槽与酸槽、硝石槽与水槽、砂轮机与抛光机,其排风系统均不得合用。喷砂室、砂轮机等产尘设备不得与产生水汽、酸碱蒸汽、油雾等设备合用排风系统。产生剧毒物质房间不得与一般房间合用排风系统。淬火油槽、汽油脱脂槽、四氯化碳脱脂槽、喷漆室等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第条不得用压缩
15、空气吹扫车间地面、设备、建筑构件、起重机等表面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第条产生尘、毒的车间(工段)应与其他车间隔开,并应布置在厂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第二节 尘 毒 控 制第条产生尘、毒的设备,应根据其特点和操作、维修要求,采取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密闭小室。密闭后应排风,不能密闭时,应设置排风罩。第条应减小散粒材料、粉料转动点的落差高度。落料点除应密闭外,还应采取消除或降低正压的措施。 第条在符合工艺流程的情况下,应减少散粒材料、粉料的中转环节,缩短运输距离。第条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散发粉尘的作业宜采用湿法。第条粉料输送应采用气力输送、斗式提升机、螺旋送机、埋刮板、溜槽等密闭性较
16、好的设备。当采用带式输送时,宜密闭和排风,并应设回路粘料清除装置。第条铸造干砂型和磨具、电瓷、电碳等产品的表面清灰宜采用真空吸尘。如用压缩空气吹扫,应在有排风的小室或工作棚内进行。第条蓄电池的铅粉作业区应有给排水设施,使地面经常保持湿润,并能用水冲洗。其他粉尘作业区,在生产许可的条件下,地面也宜保持湿润和用水冲洗。 第条不得用抓斗、翻斗车、卡车在车间内装卸散装的干砂、焦炭、煤粉、粘土等散粒材料和粉料。第条干式除尘器应配备密封良好的卸灰阀和卸灰容器。粉料输送和搬运应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扬尘。第条挥发性有毒溶剂宜用管道输送。第三节 尘 毒 排 除第条凡炉门口有烟尘逸出的工业炉窑,应设炉门排烟罩。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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