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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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政策汇编目 录1. 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22.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133.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4. 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75. 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办法.316.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办法(试行).377. 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488. 关于鼓励引进培育“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的实施意见53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
2、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区开发区建设,全力打造在国内外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株洲中国动力谷。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株洲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一、建设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一)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瞄准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目标,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聚集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企业家,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品牌和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成2个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园区。到2020年,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5件以上;国家级研发机构数达到20家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总数比例达到70%以上。(二)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体系。重点发展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动力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形成“3+3+1”的产业总体发展格局。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平台和核心载体,培育形成2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到2020年,轨道交通产业产值力争达到2000亿元,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通用航空产业产值力争达到500亿元。二、培育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三)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株洲高新区推荐,园区
4、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或省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或省立项支持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四)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企业自建或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企业研发平台,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五)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
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且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高于5%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其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七)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3年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对在区内成功实现转化、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补助给实施企业,单个合同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三、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八)支持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
6、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每新建一个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其总投入的50%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省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新建后3年内,每年给予50%运营经费补贴,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国家级科研院所成建制在区内建设协同创新平台,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九)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十)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区内企业、
7、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对共享科技资源单位,按照服务区内企业年度业绩额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十一)支持建设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类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区内新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区内新建国家级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十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园区,服务园区企业业绩突出的,经管委会评定后,对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营补助。(十三)提高
8、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水平。支持区内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除享受第11条政策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非在孵企业的数量、质量和发展情况,经管委会考核评定后,每年对优秀科技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运营补助。四、发展高附加值创新型产业集群(十四)鼓励企业规模发展、质量提升。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工
9、业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生产型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且保持较稳定的纳税规模,其增幅高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水平,按区实得财力的2%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其区级所得应高于其纳税总额的5%,低于其纳税总额5%的不予奖励。对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再增加10万元的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再增加20万元奖励;入库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企业,再增加40万元奖励。新入园的工业企业在享受株洲高新区、株
10、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第五条政策后,其相关补助达到其补助金额上限,纳税额达到30万元/亩、50万元/亩以上,且当年亩产纳税额高于上一年度亩产纳税额的,将企业入库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20%、3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奖补给企业(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不再享受此奖补)。(十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园区规模以上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不含软件,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于5002000万元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计算补助;对该项目设备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计算补助。(十六)鼓励企业
11、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并购方)并购高新区外企业(即被并购方),并购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若并购完成后,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且被并购方的税收、产值或收入数据纳入高新区统计范围,经管委会审核认定,对境内外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3,对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并购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即被并购方)被境内外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并购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若被并购后,被并购方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仍为独立法人且工商、税收关系仍在株洲高新区范围内,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对被并购方给予一次性补助
12、,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十七)支持园区企业上下游配套采购。园区重点企业采购园区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本地当年实际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本地配套率达到3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本地采购额每提高10%,给予3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十八)加大园区规模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新增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当年其他“四下企业”升为“四上企业”的,给予23万元奖励。(十九)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获批省级示范
13、车间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十)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清洁生产自主审核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两型认证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五、打造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二十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园区企业新获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 万元;园区企业当年通过 PCT 途径获得欧、美、日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其中单件欧、美、日等国家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二十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
14、秀奖的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给予每项8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发明专利且在园区转化的园区企业,每项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二十三)鼓励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二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对当年获得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园区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成功的园区工业企业
15、给予2万元的补助,每增加一个成员国认证增加1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六、加强品牌、质量和标准化建设(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对新获 “中国驰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新获 “省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园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二十六)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各类标准。主编国际标准的企业每件奖励20万元,参与编制的每件奖励10万元;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件奖励10万元,参与编制的每件奖励5万元。七、鼓励企业开展对外合作(二十七)鼓励企业
16、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在境外注册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的园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企业牵头主办国家级及以上行业峰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给予活动经费20%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十八)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国际和国家级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的中小型企业,按照其展位费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二十九)大力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鼓励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携带技术成果、资金到高新区产业化的项目,给予团队和项目研发资金扶持、办公场地租金减免、科技专项推荐申报、科技银行贷款、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等政策支持。(三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落实
17、湖南省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政策意见、株洲市关于实施“株洲万名人才计划”的意见(试行),在人才引进方面给予创新创业资金扶持、生活津贴、办公用房租房补贴、个人购房补贴等政策支持;在人才培养方面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活动奖励等政策支持。对于创办符合株洲高新区战略性主导产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根据企业和个人税收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三十一)加大人才服务力度。建立人才服务专门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对一、全链条、保姆式服务,给予就业、就医、就学“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人才配偶随调随迁,人才子女优先安排就学,人才就医提供优先服务。九、优化科技金融
18、服务体系(三十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园区实体经济。对为园区工业类企业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根据其贷款额度给予奖励。(三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对科技银行合作银行贷款余额新增额度、信贷产品创新且成功落地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三十四)加快资本市场发展。支持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场外交易市场等上市或挂牌的企业给予补贴。(三十五)吸引金融资源入区。对在园区新注册的市级以上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十、附则(三十六)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
19、财政体制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三十七)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三十八)政策解释。本政策中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仅限董事长、总经理及管理团队,奖励资金均为税前金额。本政策园区中小型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国500强”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公布,“世界500强”为财富杂志评选公布。(三十九)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最优惠政策,不重复执行。(四十)本政策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
20、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上述政策有效期5年。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为了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鼓励工业企业采用租、购、定制厂房等方式入住株洲高新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株政办发201617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株政发20174号),特制定此政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现园区资源的高效利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缩短投产时间,避免企业圈地囤地行为,扶持企业又
21、快又好发展,实现株洲高新区与园区企业的“双赢”。第二条 适用范围。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特别是汽车及清洁能源汽车产业、轨道交通产业、通用航空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类别的产业项目。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必须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购地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厂房租赁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购买和定制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条 此优惠政策中所指标准厂房为株洲高科集团、湖南天易集团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含孵化器、加速器)以及获得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从事标准厂房建
22、设的民营园区。第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与节能降耗要求,遵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规模企业、外贸创汇型企业、高科技和成长型企业入驻。第二章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第五条 根据各项目对地方财政所作贡献进行奖励,奖励期限内由财政局与平台公司按年与企业进行核算。对于购买工业用地的价格大于等于相对应工业园区最低基准地价的入园工业项目,经株洲高新区项目评审决策会议通过,在项目用地正式交付使用后一定年限内,如企业亩产税收达到一定金额,则将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15万元当年企业亩产税收8万元
23、,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期限为四年。(二)当年企业亩产税收15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7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期限为七年。(三)当年企业亩产税收20万元,将当年企业所上缴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产业扶持资金补给企业,奖补时限为七年。补助金额上限为企业实际缴纳的项目土地款总额。(四)当达到补助金额上限后,相应奖补政策按株洲高新区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第十四条执行。第六条 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买、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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