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种作业人员计划项目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计划详细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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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 员。下文是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 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第 13 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
2、作业的单位 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 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 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 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 -/ 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 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 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 制度
3、,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 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 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 一)。 第二章 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 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 作训练。 第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 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 -/ 报表与体检表 ,送当地培训单
4、位申报培训,无工作单 位、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培训单 位申报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取得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机 构资格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统一编印或指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各地培训单位每月应将培训计划报送至所 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 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和省、部属培训单位应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培训 工作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
5、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 行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独 立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 行。 第十四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 -/ 核的人员,由申请人或培训单位将培训单位签署意见后的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送至当地考核单 位申请考核。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报表后,应在 90 日内组 织考核。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必须达到合 格要求,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若 考核不合格,可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 须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特
6、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考核单位根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进行安全技术理 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选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的题目作为考核题。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 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 学专业相同特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 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四章 发证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单位 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各二份上报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局审核、登录、编号, -/ 并统一转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 第十九条 省、部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经培训合格后,由考核单位填写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考 核情况汇总表和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 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其它部门或单 位核发的证件一律无效。 第五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特种作业 10 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 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 4 年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省境内跨地区的流动施工单位的特
8、种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 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省的施工单位在本省施工期间,其 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期,可以按本规定向施工所在地 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 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 -/ 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五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 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9、向 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 1 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 失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 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 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实行审查制度,对不 按要求培训、考核,或弄虚作假、严重违纪的,取消其定 点培训、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 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
10、常检查 工作。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 -/ 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领 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跨地 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 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原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 第三十二条 培训、考核、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做好统计工作。各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每季度要
11、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特 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季度报表,并在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 送本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 审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 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严肃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其证件 -/ 自动失效。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 作业的; (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
12、种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 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 、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
13、-/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 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 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 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 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 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 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
14、二)项、 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 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 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 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 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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