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土资发[2015]41号附加资料(正文)浙江地区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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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2015-9-1发布 2015-9-1实施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目 录前 言I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2.1 法规性文件12.2 技术标准13 总则23.1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的定义23.2 方法可行性33.3 测量基准33.4 精度衡量指标33.5 基本要求34 平面控制测量34.1 一般规定34.2 卫星定位控制测量44.3 RTK平面控制测量75 高程控制测量85.1 一般规定85.2 水准路线布设要求95.3 水准测量基本技术要求105.4 水准观测技术要求105.5 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105.6 RTK高程控制测量116 数字地形
2、测量126.1 一般要求126.2 图根控制测量146.3 全野外地形要素数据采集146.4 地形图表示的内容157 要素调查167.1 土地整治前的调查167.2 土地整治竣工后的调查178 要素测量188.1 土地整治前的要素测量188.2 土地整治中的施工检测198.3 土地整治竣工后的要素测量199 面积测算219.1 新增耕地面积认定219.2 计算内容229.3 面积统计229.4 面积精度2310 图件编制2310.1 一般规定2310.2 项目位置示意图编制2310.3 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编制2310.4 初始地形图编制2310.5 竣工图编制2411 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2
3、511.1 成果质量检查2511.2 分项质量检查要求2511.3 质量评定标准2711.4 成果错漏的扣分标准与分类3011.5 成果核查验收3012 文字报告的编写要求3112.1 设计书编写的基本要求3112.2 技术总结编写3313 上交成果资料3413.1 控制测量资料3413.2 初始地形测量资料3413.3 施工放样测量资料3413.4 整治施工前要素调查资料3413.5 土地整治竣工后测量与调查成果资料3413.6 文本资料3513.7 电子数据35附录1 (规范性附录)控制点标石规格36附录2 (规范性附录)界址点标石规格及埋设剖面图37附录3 (规范性附录)界桩埋设位置示意
4、图38附录4 (资料性附录)土地权属调查表40附录5 (资料性附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41附录6 (资料性附录)项目面积汇总表42附录7 (资料性附录)项目位置示意图43附录8 (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45附录9 (资料性附录)初始地形图样图47附录10 (资料性附录)竣工图50附录11 (规范性附录)图件字体、色块配置表53附录12 (规范性附录)质量评定表54前 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整治的测量与调查工作,完善组织管理,提高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土地整治
5、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浙江省土地整治的测量与调查严格按此执行。起草单位:浙江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起草组成员:李家银、高卫贞、俞建康、王永乔、方立伟。主要参与起草人:陈建弟、贺军、商红波、马小阔、鲍剑、裘智辉、王智锋、刘荣华、茅天敏、毛云华、陶鹰。本规定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浙江省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成果的生产及质量评定等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6、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2.1 法规性文件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1.5 土地调查条例 2.1.6 土地复垦条例 2.1.7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2.1.8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1.9 浙江省实施的办法 2.1.10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2.1.11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2.1.12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涉林垦造耕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 2.
7、2 技术标准2.2.1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2.2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2.2.3 GB/T 20257.1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2.2.4 GB/T 12898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 2.2.5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2.2.6 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2.2.7 GB/T 14912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2.2.8 CH/T 1007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 2.2.9 CH/T 2009
8、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2.2.10 CH/T 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2.2.11 CH/T 1001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 2.2.12 CJJ/ T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2.2.13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2.2.14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2.2.15 TD/T 1014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2.2.16 TD/T 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2.2.17 TD/T 10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2.2.18 TD/T 100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2.2.19 TD/T 101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2.
9、2.20 DB33/T 81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图形表达代码 2.2.21 DB33/T 552 1500 11000 12000 数字地形图测绘规范 2.2.22 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2008) 2.2.23 浙江省地籍调查数据库规范 (2009) 2.2.24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2.2.25 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 2.2.26 GB/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3 总则3.1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的定义3.1.1 土地整治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
10、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3.1.2 测量与调查土地整治测量是指基础控制测量、数字地形测量、施工放样、界址测量与图件编制等。土地整治调查是指权属调查、基础设施调查、地类调查、面积计算等。3.2 方法可行性鼓励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工作采用高效、可行的新技术、新方法,但应满足本规定的基本精度要求。3.3 测量基准3.3.1 平面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若采用其他坐标系统,应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的转换关系。3.3.2 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3.3.3 时间系统宜采用协调世界时UTC。如采用北京时间,应考虑时区差与UTC进行换算。3.3.
11、4 测图比例 比例尺按1500、11000、12000。3.4 精度衡量指标 本规定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指标,2倍中误差作为限差。3.5 基本要求3.5.1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须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承揽单位需具备相应测绘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工作。3.5.2 凡列入土地整治的测量与调查项目,均需收集相关数据和数据库资料、图件资料(包括现势遥感影像图)、土地管理信息资料等。3.5.3 土地整治测量与调查项目须经实地踏勘、编写技术设计书,项目竣工后编写测量与调查竣工技术报告。4 平面控制测量4.1 一般规定4.1.1 坐标系统的选择以坐标系统的归算、投影长度总变
12、形值不大于2.5 cmkm为原则,并根据测区的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确定坐标系统的基本参数。4.1.2 控制网布设平面控制网等级划分为三、四等与一、二级。平面控制网一般宜布设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也可采用常规边角组合网或导线网等形式。控制网的布设,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允许越级布网。4.1.3 平面控制网精度要求4.1.3.1 三、四等控制网中最弱相邻点点位中误差应5cm。4.1.3.2 一、二级平面控制网的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点位中误差应5cm。4.1.4 控制点标石埋设4.1.4.1 各等级控制点应埋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标志应满足平面、高程共用。控制点埋设应尽可能选择在整治
13、地块周边,充分考虑竣工测量时的利用。标石及标志规格要求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见附录1)。 4.1.4.2 控制点的中心标志应用铜、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制作,并应安放正直,镶接牢固;控制点的标志中心应刻有清晰、精细的十字线或嵌入直径小于1.0mm的不同颜色的金属;标志顶部应为圆球状,顶部应高出标石面。4.1.4.3 控制点标石可采用混凝土预制或现场灌制;利用基岩、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时可凿孔现场灌注混凝土埋设标志;利用硬质地面时可以在地面上刻正方形方框,其中心灌入直径不大于2mm、长度不短于30mm的铜条作为标志。4.1.4.4 土地整治地块原则上每一地块布设2个以上控制点,每平方公里控
14、制点数量不得少于6个。在测区不受项目施工影响的外围,应适当布设一定数量的控制点,其数量应满足当测区内其他控制点被毁坏后,能够利用外围控制点恢复。4.2 卫星定位控制测量4.2.1 各等级卫星定位控制网相邻点间基线长度精度用公式(1)表示。 (1)式中 基线长度标准差,单位为毫米(mm)。a 固定误差,单位为毫米(mm)。b 比例误差系数,单位为毫米每千米(mm/km)。d 相邻点间距,单位为千米(km)。4.2.2 各等级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点的平均距离、精度指标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相邻点基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平均距离的13;最大距离不大于平均距离的3倍。表1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等
15、级平均距离kmmmb10-6mm/km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三等552180 000四等2105145 000一级0.5105120 000二级0.2105110 000注:当边长小于0.2 km时,其边长中误差应小于20 mm。当为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测量而进行GNSS测量时,其平均距离可适当放长。4.2.3 卫星定位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各等级卫星定位静态测量基本技术要求项 目等级三等四等一级二级卫星高度角()15151515有效观测同类卫星数4444平均重复设站数221.61.6时段长度(min)60454040数据采样间隔(s)1030103010301030PD
16、OP值6666异步环或附合线路边数(条)8101010注:当观测卫星定位测量一、二级点时,若其高程由水准或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方法测定,则其观测时间可以缩短至上表规定时间的50%。4.2.4 数据预处理4.2.4.1 三等及以下等级可采用卫星广播星历解算基线。4.2.4.2 基线解算可采用多基线解或单基线解,每个同步观测图形应选定一个起算点。起算点应按CORS站、已知点坐标和单点定位结果的先后顺序选择。4.2.4.3 观测值须加对流层延迟改正,对流层延迟改正模型中的气象元素可采用标准气象元素。4.2.4.4 长度在8km以内的基线应采用双差固定解;8km及以上的基线可在双差固定解和双差浮点解中选
17、择最优解。4.2.4.5 处理结果中应包括相对定位坐标和方差协方差阵等平差所需的元素。4.2.5 数据检验4.2.5.1 同一时段观测值的数据采用率宜大于80%。4.2.5.2 预处理复测基线的长度较差ds应符合公式(2)的规定。 (2)式中 相应级别规定的精度,单位为毫米(mm)。4.2.5.3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中任何一个三边构成的同步环闭合差应符合公式(3)的规定。 (3) 4.2.5.4 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外业基线预处理结果,其独立异步环或附合线路坐标闭合差应符合公式(4)的要求。 (4) 式中 n 闭合环边数。4.2.6.平差计算4.2.6.1无约束平差(1)基线向量检核符合要求后,
18、应以三维基线向量及其相应方差协方差阵作为观测信息,按一个点的地心系三维坐标作为起算依据,进行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无约束平差。(2)无约束平差提供各点在地心系下的三维坐标、各基线向量、改正数和精度信息。(3)无约束平差中,基线分量的改正数绝对值(VX、VY、VZ)应符合公式(5)的要求。VX 3 VY 3 (5)VZ 34.2.6.2 约束平差(1)对无约束平差后的观测值进行三维约束平差或二维约束平差。平差中,可对已知点坐标、已知距离和已知方位进行强制约束或加权约束。(2)约束平差中,基线分量的改正数与经过粗差剔除后的无约束平差结果的同一基线相应改正数较差的绝对值(dVX、dVY、dVZ)应符合
19、公式(6)的要求。dVX 2 dVY 2 (6)dVZ 2(3)当平差软件不能输出基线向量改正数时,应进行不少于2个已知点的部分约束平差,在部分约束平差结果中未作为约束的已知点坐标与原坐标点位较差不大于5cm。4.3 RTK平面控制测量4.3.1 基本要求4.3.1.1 RTK控制测量前,应根据任务需要,收集测区高等级控制点平面坐标、坐标系统转换参数和高程成果等。4.3.1.2 RTK平面控制点按精度划分等级为:一、二级。4.3.1.3 RTK测量观测条件应符合表3规定。表3 RTK测量观测条件基本要求观测窗口状态截止高度角15以上的卫星个数PDOP值良好64可用54且6不可用56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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