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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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法2008 年 11 月 29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 11月 29 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 号公布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
2、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动等服务体系;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四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五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
3、入本级财政预算;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指导。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
4、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标准。第二章农产品产地与农业投入品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5、 页,共 5 页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第八条农产品产地环境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需要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堆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和畜禽饮用水质等国家有关标准;生活垃圾、污泥和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
6、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时清除或者回收其包装物及有害农用薄膜,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农业投入品主推品种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组织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十一条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
7、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其复印件。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进货时间、来源、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鼓励推进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第十二条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与指导,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的研究、培训和示范、推广。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
8、标准,积极采用良好农业标准等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先进适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以下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四收获、屠宰、捕捞未到达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按照规定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动植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及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9、。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在开展质量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全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当有检测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并通知购买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实施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第十六条推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生产的农产品,
10、可以申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创建名牌农产品,并使用相关标志。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 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撤销认证证书。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除国家规定可不包装和标识的外,都应当进行包装和标识。采用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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