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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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 设 工 程 商 品 混 凝 土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凝 土 生 产 企 业 )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资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第四条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
2、所有制企业;三、私营企业;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第五条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第二章资质审查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第七条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 填报备 案。 建设 部将 进行不 定期 的抽 查。第八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精选学习资料 -
3、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由 建 设 部 统 一 印 制 。第 九 条企 业 申 请 资 质 等 级 ,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资 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证明。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 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 798 号建设
4、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 ,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及 有 关 手 续 。第十一条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暂定资质等级,取得暂定资质等级1年内,企业管理健全和产品质量稳定1 年后,申报审定相应的正式资质等级。第十二条经审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发布公告,未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其它单位,不得发布企业资质等级公告。第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所在省或市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四条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复检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复检办法。经复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
5、销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并 写 出 复 检 报 告 , 上 报 建 设 部 。第三章企业变更管理第十五条企业改变名称、办公地址、生产场所、法人代表、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应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 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变动人员的任免文件和新任人员 的 资 历 情 况 , 向 资 质 等 级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变更资质等级或营业范围,应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提交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企业资质状况说明,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6、 - - - -第 2 页,共 6 页第十七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 日 内 , 到 资 质 审 批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重 新 核 定 资 质 等 级 。第十八条企业歇业、转产、破产或因故终止营业,应向原质审批部门办 理 注 销 登 记 , 并 收 缴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正 、 副 本 。本章上述各条企业变更,经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登记或批准后,均应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变更有关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准生产和销售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第二十条企业不按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
7、续或在审办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其补办或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已审定企业资质等级的,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第二十一条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产品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处以警告、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第二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有关责任者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罚款。第二十三条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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