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计划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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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试行)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6年12月23日目 次前 言II引 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14 基本要求3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36 垃圾收集运输67 公共交通运营场所(含车站、港口、机场、口岸、地铁)的环境卫生98 公共厕所管理要求119 经营性场所的环境卫生1510 城中村的环境卫生1611 公园、旅游景点、绿地的环境卫生1712 文体活动、购物场所的环境卫生1813 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1914 水域的环境卫生1915 建筑工地、待建地、预留地的环境卫生2116 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22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 GB
2、/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而编写。 本规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并批准。 本规范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归口。 本规范文件起草部门: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吴学龙、罗向东、李领明、魏镇辉、刘元喜、温伟华等。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 言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环卫清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 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参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深圳市实际而制定。 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规范和质量要求,包括术语与定义、基本要
3、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JJ/T 125-2008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6-2008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3 术
4、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废弃物(废物) 对持有者失去了继续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物质,通常以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存在。 3.2 垃圾 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3 生活垃圾 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弃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3.4 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3.5 可回收物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弃织物、废弃电子产品等。3.6 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应当专门处置的废
5、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3.7 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3.8 餐厨垃圾 家庭、饭店、食堂等产生的易腐性厨余垃圾和餐饮垃圾。 3.9 特种垃圾 产生源特殊或成分特别,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清运、处理的垃圾。 3.10 医疗垃圾 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3.11 普扫 对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3.12 保洁 为维护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环境整洁而进行的保持性清洁作业。 3.13 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3.14 机动车流量 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
6、数量。 3.15 废弃物控制指标 为了维护环境整洁,单位面积内允许存在的废弃物最大数量,包括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痰 迹、污水及其它杂物等。 3.16 垃圾转运站 由收集车转载到转运车的转运设施。 3.17 垃圾收集点 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 3.18 废物箱(果皮箱) 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废物的容器。 3.19 垃圾箱(垃圾桶) 收集家庭、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容器。 3.20 公共厕所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厕所。 3.21 移动厕所 可整体移动的厕所。 3.22 绿地 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3.2
7、3 垃圾分类收集 将垃圾中的各类物质按一定要求分类投弃和收集的行为。 3.24 城中村 城市化过程中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3.25 集贸市场 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机构,供若干经营者入场进行公开集中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市场。 3.26 门前三包 关于沿街门店(单位)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具体包括“包卫生”、“包市容”、“包监督”三方面内容。 4 基本要求 4.1 环卫作业应做到文明、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4.2 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安全
8、生产。 4.3 环卫作业人员(含车辆驾驶员、随车工作人员等)作业时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工作牌,做到着装整齐。 4.4 环卫作业车辆出车前应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车况良好;作业完毕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维护。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使用环卫作业车辆。 4.5 环卫作业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礼让行车,注意行人的安全,不得违章停放。 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5.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范围及等级 5.1.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地下通道、高架路、人行天桥、立交桥、广场及其他设施等。5.1.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划分为四个保洁等级
9、,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实行特级、一级和二级清扫保洁的城市道路由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定,三级清扫保洁道路由所在行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5.1.3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区域划分a)特级:繁华商业步行街、市主要景观道路、24 小时通关的关口等区域。b)一级:位于重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周边和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c)二级: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d)三级:位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三级以下的道路如位于远离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道路;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
10、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路等按三级道路保洁要求执行。5.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质量要求 5.2.1 日间,特级及一至三级清扫保洁区域的路面废弃物总数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城市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果皮、纸屑、塑膜及其他杂物(件/500平方米)烟蒂(个/500平方米)污水(平方米/500平方米)尘土量(克/平方米)特级 21无10一级22无10二级44无15三级660.5255.2.2 夜间保洁时,特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仅计塑料袋、纸屑、饭盒等超过火柴盒大小的较大垃圾)每500平方米不超过4件,一至三级清扫保洁道路的路面垃圾杂物每500平方米不超过8件。 5.3 道路清扫保洁
11、的作业规范5.3.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定额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方式为普扫与保洁相结合,每日普扫1次,其余时段进行保洁,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具体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城市道路保洁分类管理指标和定额标准表清扫保洁等级清扫保洁时间(每日)人均保洁面积(平方米)机械保洁频次(次/日)冲洗频次特级24 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 至次日 4:30)33003机动车道每日冲洗1次,人行道每周冲洗3次,步行街地面每日冲洗1次。一级20 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 至24:00)49502机动车道每日冲洗1次,人行道每周冲洗2次。二级18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 至
12、 22:00)70002机动车道每两天冲洗1次,人行道每周冲洗1次。三级16小时(普扫时间见表注,保洁7:00 至 20:00)92501机动车道每周冲洗2次,人 行道每两周冲洗1次。注:普扫人工清扫分为两个时间制:11月1日至第二年4月30日为早上4:30-7:00;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早上4:00-7:00。5.3.2 一般要求 a)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对道路环境突发事件如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制定应急预案。b)环卫工人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应穿着反光背心,并佩戴工号牌。原则上不安排作业人员在快速路、车速较快的主次干道进行清扫保洁作业,需要人工在车行道进行作业时,应按车行线反方向清扫,现场须
13、有专人指挥,疏通车辆。不得将垃圾扫入雨水井、绿化带等位置,应到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倾倒后应将垃圾收集容器、清扫保洁工具复位、摆放整冲洗污水处理干净,不对行人、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造成影响。c)普扫时,环卫工人应着重对路面、人行道、道牙、雨水口、树眼等处进行清扫。雨后应及时进行路面积水清除作业。d)保洁时,环卫工人巡回走动,清理路面的纸屑、饮料瓶等垃圾,做到勤走、勤看、勤扫,确保路面整洁。e)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雨水口不堵塞。没有雨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00前结束。冲洗作业应优先采用再生水。遇到台风暴雨等不适宜冲洗的气候条件下,应停止冲
14、洗作业。 f)1次路面冲洗时,应有环卫工人配合,及时清除路面积水,达到路面见本色,无油污、痰迹、口香糖渣等污垢,必要时使用洗涤剂,且应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清洁保洁后不应对的地面造成损害。 g)城市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理时,应在清理点来车方向设置醒目的路障和警示牌,并做好防护措施。 h)道路清扫保洁机械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喷水降尘,机械冲洗喷水设备水压应不小于300kPa。i)作业车清扫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68km,保洁时的行驶速度应为每小时810km。i)机扫车及洒水车作业时必须亮警示灯、鸣警示信号提醒路边行人,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污水飞溅过往行人;夜间作业时须开启示宽灯
15、,降低或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必须在规定取水栓取水。环卫作业车辆收集的垃圾、污水应按规定在指定点倾倒排放。j)环卫作业车辆禁止停放在消防通道、公交车站、盲道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作业车辆清扫作业时候应确保安全,发现地面废弃物需进行清扫保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减速或靠边停车。k)作业车辆尾气排放及噪声要求应符合国家的机动车尾污染控制气排放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噪音标准。l)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和泥头车运输路线应适当增加各项作业频次。5.4 其他设施的保洁 5.4.1 交通护栏无积尘、无明显污迹;,一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两周清洗1次,除特级与一级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护栏应每月清洗1次
16、;道路隔音设施、桥梁墩柱等部位定期进行清洗;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5.4.2 特级保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高度2米以下部分每日清理2次小广告,每周清洗1次墙面;一、二级保洁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高度2米以下部分每日清理1次小广告,每两周清洗1次墙面;其他保洁道路每周清理1次小广告。日常巡回保洁时一经发现小广告,须立即进行清除。5.4.3 道路两侧休闲椅、康体娱乐设施、雕塑等无积尘、无明显污迹;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无污迹、积尘。5.4.4 道路两侧喷泉、水幕、水池等人工造景定期进行清理,确保水体及周边无垃圾、无污水积存。5.6.5
17、 特级保洁道路交通护栏每周清洗1次; 道路两侧休闲椅等服务设施、康体娱乐设施、雕塑每天擦洗1次;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每日清理1次,每周擦洗1次;公交候车站、地铁站出入口的相应设施应每日清理乱张贴、乱涂写,每周擦洗1次。5.4.6 立交桥、高架桥等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 5.4.7 人行天桥桥面应无明显垃圾,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天桥桥面每两天冲洗1次,注意清理香口糖渣等污垢,做到桥面见本色。阶梯、扶手、栏杆每天擦拭1次,及时对乱张贴、乱涂写进行清理;其他道路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保
18、洁道路相同,天桥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人行天桥雨篷应定期进行清理,确保无暴露垃圾。作业应采取自上而下、从立面到平面、从中间道两边、从里到外的顺序。 5.4.8 人行地道地面、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特级保洁道路人行地道地面每两天冲洗1次,注意清理口香糖渣等污垢,做到地面见本色。阶梯、扶手、瓷砖墙面每天擦洗。其他道路人行地道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4.9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5.4.10 定期对雨水口安装的防蚊闸进行清理和维护。 5.5其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5
19、.5.1 环卫工具房设置与管理 (1) 工具房应设置在道路两旁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 (2) 工具房仅供存放环卫工具使用,室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具房用途。 (3) 工具房外墙每天擦洗1次,房顶每天清理1次,确保墙面无乱张贴、乱涂写、无积尘、无明显污迹,房顶无垃圾、杂物堆积。 (4) 工具房每半年翻新1次。6 垃圾收集运输 6.1 垃圾收集6.1.1 垃圾收集容器位置适宜,摆放整齐,方便居民投放,垃圾收集容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收集点及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6.1.2 垃圾收集采取密闭方式,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收集容器的数量、规格
20、、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分类收集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分类收集容器应与垃圾收运车辆的装载机构相匹配。应确保分类收集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并及时维护或更新。 6.1.3 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期消杀并设置毒鼠站,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2只/次。 6.1.4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收集的小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并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6.1.5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收集搬运过程应无遗漏、无撒漏、无渗滤液滴漏。垃圾收集车向垃圾转运站运
21、送垃圾的过程应覆盖密闭,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6.1.6 企、事业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外扫至市容道路或废弃于市政道路废物箱。垃圾收集容器应设置在单位红线内不影响观瞻的隐蔽位置,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市政道路边。 6.1.7 特种垃圾(包括医疗卫生垃圾、涉外单位垃圾、受化学和物理性有害物质污染的城市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别收集。 6.1.8 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和收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旧织物等可回收物和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年花年桔等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妥善处置;其他垃
22、圾应做到及时清运。 6.1.9 餐厨垃圾应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字样。不得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清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6.1.10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6.1.11 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不得任意排放。 6.1.12 行驶、停泊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等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不得任意排放。 6.1.13 市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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