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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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L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实施201-发布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Baseline for classified protection of power industry information system(征求意见稿)ICS DL/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目 次前 言V引 言VI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1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参考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概述14.1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14.2 不同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14.3 总体要求、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24.4 基本技术要求的三种类型2第二部分:管理信息系统类要求45
2、 总体要求45.1 总体技术要求45.2 总体管理要求46 第一级基本要求56.1 技术要求56.1.1 物理安全56.1.2 网络安全56.1.3 主机安全66.1.4 应用安全66.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76.2 管理要求76.2.1 安全管理制度76.2.2 安全管理机构76.2.3 人员安全管理76.2.4 系统建设管理86.2.5 系统运维管理97 第二级基本要求107.1 技术要求107.1.1 物理安全107.1.2 网络安全117.1.3 主机安全137.1.4 应用安全147.1.5 数据安全157.2 管理要求157.2.1 安全管理制度157.2.2 安全管理机构16
3、7.2.3 人员安全管理167.2.4 系统建设管理177.2.5 系统运维管理198 第三级基本要求218.1 技术要求228.1.1 物理安全228.1.2 网络安全238.1.3 主机安全258.1.4 应用安全278.1.5 数据安全298.2 管理要求298.2.1 安全管理制度298.2.2 安全管理机构308.2.3 人员安全管理318.2.4 系统建设管理328.2.5 系统运维管理35第三部分:生产控制信息系统类要求409 总体要求409.1 总体技术要求409.2 总体管理要求4010 第一级基本要求4110.1 技术要求4110.1.1 物理安全4110.1.2 网络安全
4、4110.1.3 主机安全4210.1.4 应用安全4210.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4210.2 管理要求4210.2.1 安全管理制度4210.2.2 安全管理机构4310.2.3 人员安全管理4310.2.4 系统建设管理4410.2.5 系统运维管理4511 第二级基本要求4611.1 技术要求4611.1.1 物理安全4611.1.2 网络安全4711.1.3 主机安全4811.1.4 应用安全4911.1.5 数据安全5011.2 管理要求5111.2.1 安全管理制度5111.2.2 安全管理机构5111.2.3 人员安全管理5211.2.4 系统建设管理5211.2.5 系统
5、运维管理5412 第三级基本要求5612.1 技术要求5612.1.1 物理安全5612.1.2 网络安全5812.1.3 主机安全6012.1.4 应用安全6112.1.5 数据安全6312.2 管理要求6312.2.1 安全管理制度6312.2.2 安全管理机构6412.2.3 人员安全管理6512.2.4 系统建设管理6612.2.5 系统运维管理6813 第四级基本要求7113.1 技术要求7113.1.1 物理安全7213.1.2 网络安全7313.1.3 主机安全7513.1.4 应用安全7613.1.5 数据安全7813.2 管理要求7813.2.1 安全管理制度7813.2.2
6、 安全管理机构7913.2.3 人员安全管理8013.2.4 系统建设管理8113.2.5 系统运维管理84附录A 关于信息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要求88附录B 基本安全要求的选择和使用90参考文献92前 言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引 言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和电力行业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规范性文件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导意见(电监信息200744 号)。本标准与GB17859-1999、GB/T 222392008等标准共同构成了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
7、全等级保护的相关配套标准。其中GB17859-1999 、GB/T 222392008是基础性标准,本标准是在GB17859-1999和GB/T 222392008基础上,根据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防护特点及要求,对GB/T 222392008的进一步细化和扩展。本标准在GB17859-1999、GB/T 222392008等技术类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电力行业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安全防护要求,分管理信息系统类和生产控制信息系统累,分别提出和规定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的最低保护要求,即基本安全要求,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总体要求、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
8、统的安全建设和监督管理。在本标准文本中,黑体字表示较低等级中没有出现或增强的要求。为便于和GB/T 222392008比照,分别用“(新增)”、“(细化)”、“(增强)”和“(落实)”来标识本标准的该条目和GB/T 222392008中相关条目的差异,未标识则是等同采用。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力行业管理类信息系统和生产控制类信息系统不同安全等级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要求,包括安全技术指标和安全管理指标,用于指导电力行业各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建设工作。其中,通用要求部分同时适用于管理类信息系统和生产控制类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类基本要求
9、适用于管理类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建设工作,生产控制信息系统类基本要求适用于生产控制类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建设工作。2 规范性参考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保护划分准则GB/T 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信息200750号)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导意见(电监信息200744 号)3 术语和定义GB/T 5271.8和GB 17859-199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安
10、全保护能力 security protection ability 系统能够抵御威胁、发现安全事件以及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恢复先前状态等的程度。4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概述4.1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4.2 不同等级的安全保护能力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如下:第一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系统免受来自个人的、拥有很少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关键资源损害,在系统
11、遭到损害后,能够恢复部分功能。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小型组织的、拥有少量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重要资源损害,能够发现重要的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恢复部分功能。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在统一安全策略下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有组织的团体、拥有较为丰富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较为严重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主要资源损害,能够发现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较快恢复绝大部分功能。第四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在统一安全策略下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国家级别的、敌对
12、组织的、拥有丰富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严重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资源损害,能够发现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迅速恢复所有功能。第五级安全保护能力:(略)。4.3 总体要求、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应依据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情况保证它们具有相应等级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信息系统要求具有不同的安全保护能力。基本安全要求是针对不同安全保护等级信息系统应该具有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提出的安全要求,根据实现方式的不同,基本安全要求分为总体要求、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三大类。总体要求与各个单位的总体安全策略相关,主要通过
13、落实总体安全策略直接导出的、所有信息系统必须遵从的总体安全防护要求来体现;技术类安全要求与信息系统提供的技术安全机制有关,主要通过在信息系统中部署软硬件并正确的配置其安全功能来实现;管理类安全要求与信息系统中各种角色参与的活动有关,主要通过控制各种角色的活动,从政策、制度、规范、流程以及记录等方面做出规定来实现。总体要求概括了电力行业信息安全防护策略的基本要求;基本技术要求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几个层面提出;基本管理要求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系统运维管理几个方面提出,总体要求、基本技术要求和基本管理要求是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不可分割的
14、三个部分。基本安全要求从各个层面或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每个组件应该满足的安全要求,信息系统具有的整体安全保护能力通过不同组件实现基本安全要求来保证。除了保证系统的每个组件满足基本安全要求外,还要考虑组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来保证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保护能力。关于信息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说明见附录A。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保护。对于涉及密码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密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实施。4.4 基本技术要求的三种类型根据保护侧重点的不同,技术类安全要求进一步细分为:保护数据在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被泄漏、破坏和免受未授权的修改的信息安全类要求(简记
15、为S);保护系统连续正常的运行,免受对系统的未授权修改、破坏而导致系统不可用的服务保证类要求(简记为A);通用安全保护类要求(简记为G)。本规范中对基本安全要求使用了标记,其中的字母表示安全要求的类型,数字表示适用的安全保护等级。关于各类安全要求的选择和使用见附录B。第二部分:管理信息系统类要求5 总体要求5.1 总体技术要求a) 管理信息大区网络与生产控制大区网络应物理隔离;两网之间有信息通信交换时应部署符合电力系统要求的单向隔离装置;(新增)b) 管理信息大区网络可进一步划分为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两网之间有信息通信交换时防护强度应强于逻辑隔离;(新增)c) 具有层次网络结构的单位可统一提供
16、互联网出口;(新增)d) 二级系统统一成域,三级系统单独成域;(新增)e) 三级系统域由独立子网承载,每个域有唯一网络出口,可在网络出口处部署三级等级保护专用装置为系统提供整体安全防护。(新增)5.2 总体管理要求a) 如果本单位管理信息大区仅有一级信息系统时,通用管理要求等同采用一级;(新增)b) 如果本单位管理信息大区含有二级及以下等级信息系统时,通用管理要求等同采用二级;(新增)c) 如果本单位管理信息大区含有三级及以下等级信息系统时,通用管理要求等同采用三级。(新增)6 第一级基本要求6.1 技术要求6.1.1 物理安全6.1.1.1 物理访问控制(G1)机房出入应安排专人负责,控制、
17、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6.1.1.2 防盗窃和防破坏(G1)本项要求包括:a) 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机房内;b) 应将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6.1.1.3 防雷击(G1)机房建筑应设置避雷装置。6.1.1.4 防火(G1)机房应设置灭火设备。6.1.1.5 防水和防潮(G1)本项要求包括:a) 应对穿过机房墙壁和楼板的水管增加必要的保护措施;b) 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通过机房窗户、屋顶和墙壁渗透。6.1.1.6 温湿度控制(G1)机房应设置必要的温、湿度控制设施,使机房温、湿度的变化在设备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6.1.1.7 电力供应(A1)应在机房供电线路上配置稳压
18、器和过电压防护设备。6.1.2 网络安全6.1.2.1 结构安全(G1)本项要求包括:a) 应保证关键网络设备的业务处理能力满足基本业务需要;b) 应保证接入网络和核心网络的带宽满足基本业务需要; c) 应绘制与当前运行情况相符的网络拓扑结构图。6.1.2.2 访问控制(G1)本项要求包括:a) 应在网络边界部署访问控制设备,启用访问控制功能;b) 应根据访问控制列表对源地址、目的地址、源端口、目的端口和协议等进行检查,以允许/拒绝数据包出入;c) 应通过访问控制列表对系统资源实现允许或拒绝用户访问,控制粒度至少为用户组。6.1.2.3 网络设备防护(G1)本项要求包括:a) 应对登录网络设备
19、的用户进行身份鉴别;b) 应具有登录失败处理功能,可采取结束会话、限制非法登录次数和当网络登录连接超时自动退出等措施;c) 当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管理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鉴别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被窃听。6.1.3 主机安全6.1.3.1 身份鉴别(S1)应对登录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用户进行身份标识和鉴别。6.1.3.2 访问控制(S1)本项要求包括:a) 应启用访问控制功能,依据安全策略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b) 应限制默认帐户的访问权限,重命名系统默认帐户,修改这些帐户的默认口令;c) 应及时删除多余的、过期的帐户,避免共享帐户的存在。6.1.3.3 入侵防范(G1)操作系统应遵循最小安装
20、的原则,仅安装需要的组件和应用程序,并保持系统补丁及时得到更新。6.1.3.4 恶意代码防范(G1)应安装防恶意代码软件,并及时更新防恶意代码软件版本和恶意代码库。6.1.4 应用安全6.1.4.1 身份鉴别(S1)本项要求包括:a) 应提供专用的登录控制模块对登录用户进行身份标识和鉴别;b) 应提供登录失败处理功能,可采取结束会话、限制非法登录次数和自动退出等措施;c) 应启用身份鉴别和登录失败处理功能,并根据安全策略配置相关参数。6.1.4.2 访问控制(S1)本项要求包括:a) 应提供访问控制功能控制用户组/用户对系统功能和用户数据的访问;b) 应由授权主体配置访问控制策略,并严格限制默
21、认用户的访问权限。6.1.4.3 通信完整性(S1)应采用约定通信会话方式的方法保证通信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6.1.4.4 软件容错(A1)应提供数据有效性检验功能,保证通过人机接口输入或通过通信接口输入的数据格式或长度符合系统设定要求。6.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6.1.5.1 数据完整性(S1)应能够检测到重要用户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完整性受到破坏。6.1.5.2 备份和恢复(A1)应能够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和恢复。6.2 管理要求6.2.1 安全管理制度6.2.1.1 管理制度(G1)应建立日常管理活动中常用的安全管理制度。6.2.1.2 制定和发布(G1)本项要求包括:a) 应指定或授权专
22、门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b) 应将安全管理制度以某种方式发布到相关人员手中。6.2.2 安全管理机构6.2.2.1 资金保障a) 应保障落实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运维及等级保护测评资金等;(新增)b) 系统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年度系统维护经费应包括信息安全保障资金项目。(新增)6.2.2.2 岗位设置(G1)应设立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并定义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6.2.2.3 人员配备(G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6.2.2.4 授权和审批(G1)应根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明确授权审批部门及批准人,对系统投入运行、网络系统接入和重要资源的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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