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计划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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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 /*ICS 13.220.01C81DB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T31192010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Code of Management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2010-03-26发布 2010-05-01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15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26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47建筑消防设施的规范化管理10附录A(资料性附录)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15附录B(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7附录C(资料性附录)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21附录D(
2、资料性附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2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登记表.24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34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消防设施运行值班记录.35附录 H (资料性附录)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36附录 I (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37附录 J (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40附录 K (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43附录 L (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44附录 M (资料性附录)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式样.45附录 N 本规范用词说明.71前言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3、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济成、王育新、李勇、蒋永红、修奇、朱永平、羊广袖、王守江、孔云科、房立蓉、张麓、刘澍、张辉、李刚、金玉祥、柳晶晶、段蓉、彭博、颜艳、辛志云。引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建筑消防设施相关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的要求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 15630-1995 消
5、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T 14107、GB50016、GB50045、GB50084、GB50116、GB50370 、GB50347 、GB50261、GB50166 、GB50263、GB50281、GB13495、GB15630、GA503、GA587、GA76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警示类标识警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在日常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3.2 识别类标识识别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
6、对象的类别、特征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3.3 提示类标识提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的功能、状态、位置、使用方法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4 总则4.1 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障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4.2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4.3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
7、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应共同设立维护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设施管理职责。5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5.1 建设单位职责5.1.1 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5.1.2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并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5.1.3 不得选用建筑消防设施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施工单位承揽施工,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5.1.4 不得要求或
8、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5.1.5 负责采购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不得要求或暗示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5.1.6 不得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确需改动时,应将设计方案报原受理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5.1.7 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验收。5.1.8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长期保存本标准5.3.7条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当建筑
9、的使用权或管理权变更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全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的原件或影印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5.1.9 在竣工前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标识。5.2 设计单位职责5.2.1 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5.2.2 应当按照本标准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和建筑消防设施同步设计。5.2.3 应当在施工前将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5.3 施工单位职责5.3.1 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
10、筑消防设施,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5.3.2 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消防设计或降低技术标准施工,并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5.3.3 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消防设施施工规范的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5.3.4 选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5.3.5 应按相关消防设施施工规范的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需要进
11、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产品应当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经进场检验合格或见证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5.3.6 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5.3.7 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应当按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提供竣工资料,协助建设单位编制以下资料,并存电子备份档案,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设计文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参照附录K制定)。5.3.8 在竣工前必须对建设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操作、
12、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操作和管理技能。5.4 施工监理单位职责5.4.1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5.4.2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5.4.3 应当按照相关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各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合格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5.4.4 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严禁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5.5 检测单位职责5.5.
13、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条件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检测用工具、设备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5.5.2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5.5.3 不得承揽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检测业务。5.5.4 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管理、计量认证、培训教育等质量保障体系。5.5.5 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依法对检测结果负责。5.5.6 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5.6 维护单位职责5.6.1 应当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14、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5.6.2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维护保养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5.6.3 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等质量保障体系。5.6.4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与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协助消防设施管理单位整改。5.7 管理单位职责5.7.1 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可参考附录A。5.7.2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
15、点,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执行。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检测、保养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为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和管理配备必要的人员,保障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确保用火、用电消防安全;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
16、除火灾隐患;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立消防工作考评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建立消防工作奖惩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附录B的规定。5.7.3 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确保火灾时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可参照附录C制订。5.7.4 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可参照附录D编制。6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6.1 通则6.1.1 标识的构成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6.1.1.1 警示类
17、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和告知公众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必要时可以辅助简单易懂的图形符号。6.1.1.2 识别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6.1.1.3 提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位置、应保持的状态等的简要说明,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6.1.2 标识的字体和颜色6.1.2.1 标识应采用与背景颜色有明显反差的对比色。6.1.2.2 识别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黄色底色,红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红色,边框红色,用白色将边框周围勾2mm至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底色。6.1.2.3 提
18、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白色,边框黄色,用白色将边框周围勾2mm至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底色。6.1.2.4 警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边框白色,用黄色将边框周围勾2mm至10mm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图形符号采用白色底色,黄色衬底色,图形符号的颜色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6.1.2.5 当图形符号和文字组合使用时,文字的底色应和图形符号的底色相一致。6.1.2.6 识别类标识和警示类标识联合使用时,识别类标识的颜色宜和警示类标识的颜色保持一致;提示类标识和识别类标识联合使用时,提示类标
19、识的颜色宜和识别类标识的颜色保持一致;三者同时使用时,宜采用警示类标识颜色。6.1.3 标识的尺寸6.1.3.1 地面设置的标识尺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室外设置的界限标线宽度不宜小于100mm,室内设置的界线标线宽度不宜小于50mm。6.1.3.2 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流程图、安全疏散指示图和消防控制室的提示类标识的尺寸在保证清晰、醒目的前提下,根据设置地点面积合理确定。6.1.3.3 建筑室内出入口处、防火门和墙面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mm,高256mm的长方形幅面。6.1.3.4 设备、管道上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mm,高100mm的长方形幅面。在保证清晰醒目的前提下,可
20、根据设备、管道实际尺寸合理确定。6.1.3.5 阀门设置的标识尺寸不宜小于宽160mm,高100mm的长方形幅面。6.1.3.6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阀门井等室外设置的标识尺寸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不宜小于宽400mm,高250mm的长方形幅面。6.1.3.7 建筑内部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尺寸应当由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离后,根据GB13495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6.1.3.8 标识的偏移距离、偏移角应当符合GB15630的规定,对于超市、商场等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设置要求的场所,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6.1.4 标识的材质建筑消防设施的标
21、识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铝塑板等;有触电危险场所的标识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识可以用荧光材料制作,还可以加上适当照明;室外设置的标识应当采用不褪色的材料制作,有条件的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6.1.5 标识的参考式样根据设置需要,警示类、提示类、识别类标识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在识别类标识远离指示物时,必须联用指示方向的提示类标识。标识组合方法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式样可参照本标准附录M执行。6.2 设置场所6.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其他单位参照本标准设置建
22、筑消防设施标识。6.3 设置原则6.3.1 消防供配电设施6.3.1.1 消防配电a) 配电室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b) 消防设施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它设施配电柜(配电箱)的识别类标识;备用消防电源的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主消防电源配电柜(配电箱)的识别类标识;不同消防设施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区分的识别类标识。6.3.1.2 自备发电机房的入口处应设置与其它房间区分的识别类和“非工勿入”警示类标识。6.3.2 消防供水6.3.2.1 消防水池c) 消防水池应设置标明设计容量的识别类标识。d)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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