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及其技术服务标准合同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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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系统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目 录第一章适用性2第二章定 义2第三章合同标的2第四章合同价格2第五章付款方式2第六章技术规范/标准2第七章交货运输和保险2第八章包装与标记2第九章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2第十章检验,安装,调试及验收2第十一章配合承诺2第十二章保证,索赔与违约金2第十三章税收2第十四章不可抗力2第十五章合同争议的解决2第十六章合同的变更、修改与违约2第十七章违约终止合同2第十八章破产终止合同2第十九章分包与转让2第二十章适用法律2第二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它2第二十二章法定地址2合同附件1、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2
2、、 技术协议书*单位*系统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第一章 适用性1.1 本合同条款不能被合同其他部分的规定所取代。第二章 定 义在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理解为:2.1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合同、协议,包括所有合同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2 “合同设备”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系统设备,包括所有设备(硬件和软件)、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2.3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
3、支付给卖方的费用。2.4 “技术文件”系指合同规定由卖方提供的用于合同设备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和验收试验、正常运行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图纸以及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2.5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由卖方提供的从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试验、培训直至合同期满的各个阶段中的技术服务和其他服务及合同期满后的售后服务。2.6 “安装” 系指根据技术文件规定,对合同设备所做的安装工作,包括当地加工、连接及将设备安放到位。 2.7 “调试”系指每一个单独系统或单体设备的分步试运和整套设备的启动、试验、性能调整和单个部件缺陷的清除工作。2.8 “系统联调”系指合同设备整体启动,试
4、验,性能调整和缺陷清除工作。2.9 “买方”系指 。2.10 “卖方”系指 有限公司。2.11 “现场” 系指设备安装、运行的地点。2.12 “现场设备验收”系指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买方将与卖方以及原生产厂商共同开箱验收,加电测试,并做详细记录,经三方签字后确认。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立即补发或负责更换。2.13 “系统初验” 系指设备安装、调试达到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指标,使得*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成为优良配合的整体系统,构成的电源系统运行正常后, 可进行测试验收。验收大纲(包括项目、指标、方式等)应由卖方在前一个月提交给买方。买方可根据合同、技术规范书和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
5、补充, 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测试合格后, 双方签署验收协议, 设备入网开通试运行。2.14 “系统试运行期”及“试运行验收” 系指按合同内容完成系统建设,达到设计功能和技术要求,系统初验合格后的系统稳定运行90天。在试运行期间, 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 允许卖方更换或进行修复, 但试运行期顺延30天。2.15 “系统终验”系指设备试运行验收后六个月, 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 可进行最终验收。全部达到验收要求后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第三章 合同标的3.1 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且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 *系统设备。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所
6、需的设备、材料、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以及用于合同设备的设计、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保证试验、正常运行及维修所需的所有技术文件。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和制造厂商及分项价格表见合同附件1,合同设备的交付进度见合同附件2。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内容及交付时间见合同附件2。3.2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条件、性能和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技术保证见本合同附件2。3.3 卖方在合同的供应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4 在质保期1年内,卖方应提供相关软件的免费升级和备品更换服务;在保修期后卖方应以不高于本合同相应的最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
7、和维修合同设备必要的备品备件。3.5 卖方应派遣有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与原厂工程师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技术服务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2。3.6 卖方应接受买方技术人员举行技术联络会,详见本合同第9章和附件2。3.7 卖方应负责安排买方技术人员在运行地点,进行安装和调试现场的培训,详见本合同附件2。培训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3.8 在合同设备质量保修期满后,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卖方应该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向买方提供该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3.9 如在此期间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提前两个月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最后定购一
8、批所需备品备件,在此种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制造该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资料,买方在适当的时候以其收到时的类似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正常磨损除外。3.10 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其后的五年间,卖方应负责免费向买方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新的和/或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开发和安全方面的所有资料及软件升级信息。这些资料的提供不构成任何许可证的权利的转让。3.11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卖方应及时答复买方提出的有关“合同设备”技术上的问题,并免费为买方提供有关资料。第四章 合同价格4.1 按照第3章规定的合同标的和本合同的规定, 卖方完成合同中的义务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 元),包括
9、但不限于:4.1.1 设备的设计、制造费;4.1.2 设备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装卸、保险费用;4.1.3 卖方人工费用;4.1.4 备品备件、消耗材料及其它必需的材料费用;4.1.5 专用仪器、工具的使用费;4.1.6 设备在制造、进口、销售、运行各个环节的税收及费用;4.1.7 设备的特许使用费;4.1.8 现场技术服务费用;4.1.9 对买方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费用;4.1.10 卖方的税收、管理费用及其它各项开支;4.1.11 系统在保修期和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备件的更换费用);4.1.12 系统加电验收、系统试运行验收、最终验收(系统终验)的相关费用;4.1.13 合同中规定的
10、应由卖方承担的其它费用,以及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系与卖方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相关的所有其它费用。4.1.14 本项目所涉及设计联络会,施工协调费及厂验协调费用。4.1.15 本合同所包括国内国外培训及考察费用。4.2 上述总价为合同设备及服务的现场交货固定价格。4.3 除本合同及附件中有关合同设备、设计、交接、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的规定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提供合同及附件中未列明的,但被认为是在卖方供货范围内的,对本工程的技术性能及参数保证(如附件2中所列)必需的任何设备、设计、交接、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第五章 付款方式合同价款应按下列比例以电汇/汇票/支票方式支付给卖方。5.1 合同款项
11、的支付买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和比例支付第四章中所列款项:5.1.1 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并收到下列文件且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30(百分之三十),即 :A. 金额为合同总价30(百分之三十)的增值税商业发票正本一份;5.1.2 买方应在合同设备到货检查验收无误,并收到下列文件且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 :B. 金额为合同总价40(百分之四十)的增值税商业发票正本一份;C. 设备到货签收单。5.1.3 买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且在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百分之二十),即 :A. 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系统验收报告正本六份。B. 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增值税商业发票正本一份
12、。5.1.4 合同总价剩余的10(百分之十)留作质保金,在竣工验收1年以后,设备运行正常,且在买方收到下列文件并审核无误后支付给给乙方人民币 :A. 金额为合同总价10(百分之十)的增值税商业发票正本一份。5.2 如果卖方有责任按照本合同规定付给买方违约金或补偿费,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5.3 在买方处发生的执行本合同的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在卖方处发生的执行本合同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六章 技术规范/标准6.1 本合同项下所供的合同设备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所列的标准。详见附件2。第七章 交货运输和保险7.1 交货时间合同货物应根据附件2的交货进度交货。交货时间应从合同签约日起计算。
13、7.2 交货地点:项目设备安装现场,即技术协议指定的设备安装现场。7.3 卖方应在收到预付款后10天内向买方提供包括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预计交货期的初步交货进度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详细总清单。7.4 卖方负责安排货物的全部运输保险直至运抵工地现场。在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交给买方之前的任何货物的丢失、损坏均应由卖方负责。7.5 在每批合同货物运至现场前10天,卖方应以书面通知买方该批货物情况,包括:(1)货物名称及编号;(2)货物毛重;(3)总包装件数;(4)每一件的外形尺寸;(5)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6)每一包装箱的详细装箱清单;(7)是否有毛重超过1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米的货
14、物。7.6 卖方的发货计划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7.7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经买卖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卖方负责免费在两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配件补交,运到指定地点,并且通知买方。7.8 卖方随设备提供由制造厂商签发的出厂检验证明文件和产地证明书、软件版权所有人签发的使用许可证,按附件2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合同设备的全部安装图纸、资料、使用保养和维修手册及其它技术文件。7.9 如果技术文件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
15、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若有错误,则按11.13条处理,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技术文件。第八章 包装与标记8.1 卖方应将合同设备用标准出口包装,根据其不同形状和特性采取措施保护合同设备,以免受潮、发霉、淋雨、生锈、腐蚀、受震、电气绝缘应能防止受潮和灰尘的进入等,使其能经受多次搬运和装卸及长距离海运、空运和内陆运输,以保证合同设备完好无损地抵达“现场”。卖方应对由于包装不当或包装不充分造成的生锈、破损及丢失负责。8.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3)收货人
16、;(4)设备名称和编号(5)件号/箱号;(6)净/毛重量(公斤);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用中文明显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8.3 合同设备的包装箱内应装有下列文件:(1) 详细的装箱单副本二份;(2) 质量证明书副本二份;(3) 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副本二份;(4) 组装设备、部件的系统装配图副本二份。8.4 卖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有良好的包装,能承受长途运输、多次搬运,以防损坏、受潮和淋雨。每一包装的封面应以中文标明以下内容:(1)合同号;(2)收件人;(3)目的地;(4)毛重/净重(公斤);(5)箱
17、号/件号;每一包技术文件内应附有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文件的编号、代号、名称和页数。8.5 如果由于卖方包装不善和/或保护措施不当致使设备和/或技术文件遭到损坏或丢失,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第九章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9.1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卖方应负责安装调试,并解决发现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在2小时内对买方所提出的维修要求做出响应,对关键部件须在8小时内到达本地现场,解决问题。对于24小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提供备用设备。9.2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向买方提交执行9.1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9.3 合
18、同生效后一周内买卖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9.4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9.5 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2。9.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非有特殊情况,另一方应同意参加。9.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批准,以修改本为准。9.8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需求,买方有权提
19、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满足买方要求。9.9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工程有关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9.10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买卖双方应有保密义务。卖方对买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均有效。9.11 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9.12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四周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
20、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第十章有关章节规定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第十章 检验,安装,调试及验收10.1 合同设备设计,检验的标准详见附件2。10.2 检验10.2.1 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口合同设备,还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附件一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提供检验报告。10.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
21、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买方提前一周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自理。如检验时,卖方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10.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更换和索赔的依据。10.2.4 卖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如有异议,双方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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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 装备 采购 及其 技术服务 标准 合同 协议 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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