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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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工程建设领域 职务犯罪风险防范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2016-06-23 huodizhizi 转自 心雨室 审核中 修改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 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重大工程项目 建设越来越多,由于投资大,工期长, 质量要求高,涉及部门多,工程建设 中“钉子户”、“野蛮拆迁”、“非 法征地”等违规违法现象愈演愈烈, 腐败和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工程上 马,干部落马”、“一个项目建起来, 一批干部倒下去”,由此引发的大案 要案、窝案串案不胜枚举。犯罪数量 逐年上升,占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比例 不断增大;涉案金额大幅增加,国有 资产大量流失、国家财产遭受巨额损 失,这一领域潜
2、在的职务犯罪风险亟 待关注防范。 一、重大工程建设与职务犯罪一、重大工程建设与职务犯罪 工程、项目、建设、建筑等概念 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交叉使用混乱, 分别有“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建设 工程、工程建设、建筑工程”等多种 表达,概念内涵均不尽一致。笔者以 为,工程专指“建设工程”,包括土 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项目的新建、 扩建和改建等。由于“项目”一词的 概念外延相对宽泛,故将工程置于项 目之前,称为“工程项目”的表达相 对规范。本文所称重大工程建设领域, 是指涵盖重大房屋建筑和工业、能源、 信息、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 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工程所需
3、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 和非标准设备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 及其他社会发展工程项目的范畴。 “重大”的标准应当界定为:(1)总 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重要工业和基础设 施项目;(2)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 的社会事业、服务业和农林水利项目; (3)对科技含量高、在行业中有先导 地位和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对 推动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 响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额度。 职务犯罪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的概称。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会作出 不同的阐释。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概念, 理应兼具刑法学和犯罪学特征。相对 于其他职务犯罪而言,重大工程建设 领域的职务犯
4、罪之所以能够独立成为 一种职务犯罪类型,主要是由重大工 程建设的特定性和职责的特殊性所决 定的,这种特殊性是相对刑法对职务 犯罪的一般规制而言的。因此,厘清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和原 则路径,是对这一领域职务犯罪问题 开展实证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二、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二、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的刑法规制的刑法规制 由于“犯罪是以法定犯罪为典型 形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 1 所以在分析重大工程建设中的职务 犯罪类型时,也要以刑法的规定为参 照。依照刑法规定,职务犯罪的罪名 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交易型、占有型、 挪用型、渎职型。交易型职务犯罪包 括:受贿罪(385 条)、单位
5、受贿罪 (387 条)、行贿罪(389 条)、对单 . 位行贿罪(391 条)、介绍贿赂罪 (392 条)、单位行贿罪(393 条),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索贿、收受贿 赂、经济受贿、斡旋受贿、事后受贿 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等。占有型职务犯 罪包括:贪污罪(382 条)、私分国 有资产罪(396 条 1 款)、私分罚没 财物罪(396 条 2 款)。挪用型职务 犯罪主要指挪用公款罪(384 条)。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 6 种滥用职权类 和 8 种玩忽职守类以及 14 种徇私舞弊 类的渎职型职务犯罪,同时还设有堵 漏性“兜底”条款,即刑法第 397 条。 具体到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职务犯 罪而言,还
6、应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 用土地罪(410 条)、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罪(410 条)、工程重大安 全事故罪(137 条)。由此,刑法在 立法上对职务犯罪大致形成了“法网 恢恢”的格局并确定了从严惩处的总 体原则。 重大工程建设涉及包括发改委、 建委、国土、规划、设计、城建、交 通、水利、铁路、林业、农业、环保 等各个部门以及政府临时设立的指挥 部、重点办、拆迁办、领导小组等, 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 都可能成为职务犯罪主体。 随着国家持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建 设的投资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 因此而建立的“领导小组”、“指挥 部”的等临时机构越来越多,成为了 职务犯罪“易发部”“易发
7、办”。究 其原因,一是运作机制上缺乏规范化。 不少指挥部日常运作主要靠的是一些 内部守则和行业规则调整,工作随意 性大,缺乏规范化,容易产生管理上 的漏洞和“盲区”。二是人事关系混 乱化,工作人员一般都是从相关职能 部门和街道(乡镇)抽调的,工程建 设一线的技术人员,也往往是从社会 上临时聘用,纪律相对松散,管理弱 化。三是组织生活非正常化。由于组 织关系均留在原单位,处于原单位管 不着,临时单位不愿管的状况。这样 的人员设置,加上权力大,缺少有效 监督制约,原本缺少自律的临时机构 工作人员极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重大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三、重大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 犯罪学实证分析犯罪学实证
8、分析 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10 月间, 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贪 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 8981 件 10854 人,涉案金额 18.5 亿元。其中贪污贿 赂大案 6343 件,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 463 件,县处级以上要案 993 人。依 法查处各类行贿犯罪案件 1469 件,查 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 件 919 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2 亿 余元。一批在工程建设中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治。 在社会生活中,犯罪行为的表现 方式是复杂的,只有将形态各异的犯 罪行为进行类型化,并在对各类犯罪 进行具体分析的
9、基础上,才能全面、 深刻地把握犯罪现象。对司法实践中 大量相关职务犯罪的案例分析表明, 这一领域职务犯罪形式大致为:官商 勾结,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侵吞公 款;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截留挪用, 非法牟利;截留房源,中饱私囊;暗 度陈仓,私分国资;损公肥私,滥用 职权;违规违法,玩忽职守等。尽管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形态各 . 异,手段多样,但在发案规律和特点 上仍具备一些共性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越来越多元化、 实权化、集团化 1多元化。近年来,由于工程建 设的规模越来越大,导致一个重大工 程项目,既有牵头单位、又有实施单 位,还有配合协助单位,往往涉及发 改委、建委、规划局、房管局、乡
10、镇 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多个单位和 组织,人员多样。除了建设单位和施 工方,从经济管理部门到行业监管部 门,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到行政执法 机关,只要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方都 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更有领导干部插 手工程建设,利用影响力受贿。以浙 江省为例,近年来该省检察机立案查 处的处级以上干部中,有七成以上都 乐于插手工程建设,或直接担任临时 机构负责人,或借道拆迁办,以向拆 迁办人员打招呼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此外,介绍贿赂时有发生,亦是造成 重大工程项目职务犯罪主体多元化的 原因之一。 2.实权化。尽管工程项目建设中 职务犯罪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却兼 具熟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业务并 享有“
11、话语权”这一共同特征。尤其 被称为“纳米腐败”的关键岗位的一 线工作人员,尽管未必拥有很高的职 位,但对实际情况最为熟悉,对工程 建设相关政策拥有丰富经验,对相关 规章制度比较了解,更能利用制度漏 洞实施犯罪行为。 3集团化。重点工程建设,标的 数额大,牵扯环节多,窝案、串案现 象突出。集体腐败,利益均沾,被查 处人员大都具有连带性,多是上下级、 同事或朋友,彼此之间利益关系错综 复杂,有时交叉作案,有时互相勾结 共同作案。一旦案发,就会“拔出萝 卜带出泥”,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查 处一人带出一伙、查处一般干部带出 领导干部、查处违纪的带出犯罪的情 况。2009 年,天津市检察机关查办的 工程领
12、域职务犯罪窝、串案约占工程 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 42.5。江 西省检察机关三年查办重大工程建设 职务犯罪 700 起,一半以上是窝案。 究其原因,一是这些人在各部门 的岗位上长期固定且缺乏监督,本来 就相互熟识,业已形成了一个圈子。 二是在收受贿赂时也因“大家都拿, 自己拿一点也没关系”的心理而变得 心安理得,集体受贿圈内人之间毫不 回避,一人在受贿之余还可以帮行贿 人将其他行贿款“顺便”带给其他受 贿人,肆无忌惮愈演愈烈。三是请托 人觉得送了钱,审批进度会快,提出 的一些不算“过分”、“可上可下” 的要求也能得到满足,抱着这样的投 机心理,忽视了行贿行为的违法性, 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集
13、体腐败的不 正之风。介绍贿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贿赂犯罪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涉案环节越来越广泛,易 发环节越来越集中 实证分析表明,重大工程建设项 . 目在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 规划设计、工程发包和转包、招投标、 材料设备选购、施工管理、工程项目 变更和追加、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 工程款预付和结算等各个环节都不同 程度的存在腐败现象乃至职务犯罪的 发生。特别在以下 9 个环节中,职务 犯罪易发高发相对典型,必须给予高 度关注。 1设计勘测环节。工程勘测设计 是工程建设的首要环节,因为该阶段 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商业贿赂行为 相对严重,一般表现为建设方主管人 员利用项目决定
14、权受贿。 2征地补偿环节。征地在城市建 设中集中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出让置 换环节。这一环节的职务犯罪形式主 要表现为:(1)被征迁户通过虚增面 积、虚增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手段,骗 取大量公共资金,有的甚至与征地工 作人员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造成 公共财产大量流失。(2)基层组织工 作人员在参与土地征用事项和款项管 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大肆进行贪污挪 用犯罪。(3)国家工作人员疏于监管, 构成渎职犯罪。 3拆迁安置环节。有的被拆迁人 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配合 下,通过违规操作获得不该获得的利 益;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趁机给自己和 请托人以伪造有关资料为手段,利用 手中的权力予以确认并求得补偿;
15、有 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 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这些案件大多 集中在城镇街道的土管所、拆迁办, 表现出“小部门大问题”、“小职务 大实权”、“小贿赂大影响”的特点, 集中体现在:(1)权属审核违规。违 规在拆迁期间买卖房产和分户确权; 对冒用他人名义及伪造有关权证资料 不认真审核即确认补偿。(2)违章审 核违规。径自将违章建筑确认为合法 建筑;将部分不合法的建筑确认为合 法建筑。(3)性质、面积、等级审核 违规。将非住宅作为住宅调产安置; 将虚增的面积进行补偿;将次质量等 级房产作为高质量等级房产进行补偿。 此外,这一环节中还有登记办证权、 安置房处置权和协议签订等权力,同 样也会
16、引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4.招标投标环节。公开招投标制 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却 仍是重大工程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其 主要职务犯罪形式:(1)建设方为规 避公开招标,私下将工程总额拆分到 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利 用掌握工程的管理职务,收受贿赂; (2)故意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使应 公开招标的工程不进行公开招标,必 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则采取直接委托的 方式,从中收受贿赂;(3)违反公开 招标的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寻找 理由改变招标方式,将应公开招标的 项目变为邀请招标,以便内定的施工 单位中标,从中获取贿赂;(4)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 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
17、作假、 骗取中标,从而进行贿赂行为;(5) 中标人私下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 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数家施工单位, 从中进行不法交易;(6)收受施工单 位贿赂,忽视施工单位资质,将工程 随意转包给非法挂靠的不具有施工资 质的单位;(7)内外勾结、非法兜售 承包权,从而收受贿赂;(8)招标代 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受贿赂。这一 . 环节的职务犯罪中,行贿受贿犯罪占 绝对比例。 5发包分包环节。工程发包分包 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亦比较突出。其主要职务犯罪形式和 特征:(1)发包单位管理人员利用项 目发包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意欲 承包的施工单位的回扣、贿
18、赂;(2) 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为承揽工 程项目,获取自身利益,以各种名义 向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提供回扣,贿赂 及其他各种好处;(3)承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给他人,或 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包若干个“关系” 单位,从中收受贿赂;(4)发包方指 定施工单位,令承包方将工程再次转 包给被指定方,从而收受被指定方的 贿赂;(5)负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故意提高工程项目造价发包分包,然 后从承包方套取提价部分的差额,进 行贪污;(6)承包方以“飞过海”的 方式,经他人介绍为负责发包人员提 供免费装潢住宅、入股分红等不同方 式的贿赂。如:安徽万里公路桥梁建 设有限公司,在 2007 年 8
19、月至 2009 年 11 月间,相继有 6 名企业高官因受 贿被查处,受贿总额超过百万元,他 们敛财所凭借的就是垄断性的道路建 设工程发包权和项目分包权。 6.装潢及安装工程环节。装潢及 安装工程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易发 环节,在这个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主 要以贿赂案件为主,涉案人员主要是 有决定权的工程管理人员。其主要犯 罪形式:(1)发包方负责人未按规定 公开招投标,擅自决定将装潢工程发 包给关系单位,收受贿赂;(2)发包 单位与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相勾结,抬 高预算,侵吞差价共同贪污,或收受 贿赂;(3)明知承包单位工程装潢质 量低劣,使用降级材料或用国产材料 冒充进口材料等,发包单位管理人员
20、 对此放任不管甚至参与其中谋取私利; (4)在采购电梯、空调、办公用品或 其他设备时抬高价格,收取回扣、好 处费等贿赂;(5)在配套工程中,虚 报数量、价格,侵吞公款或收受贿赂。 7.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环节。工程 建设资金中,设备材料费用所占的比 重最大,因此这一环节也非常容易出 现问题。(1)采购人员与供货商勾结, 采用混淆建材档次、品牌或抬高价格 等手法,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2)供货商向采购人员行贿,以致采 购人员受金钱诱惑,在采购建材中舍 近求远、舍优求劣、价格舍低求高, 损害单位利益;(3)采购代理机构向 被代理方人员行贿,被代理方人员利 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4)通过伪造 发票、
21、人库单等方式来抬高材料价格、 虚报入库材料;(5)供应商向采购单 位验收材料人员行贿,验收人员明知 数量短缺、档次不足而隐瞒不报; (6)采购人员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法 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从中索贿受贿; (7)采购人员以支付工程材料费等虚 假名义贪污公款。 8.工程款项管理环节。工程建设 项目往往资金总量大,流动性高,涉 及到资金管理的有关的管理人员和财 务人员往往存在贪污工程款项的冲动 和条件,从而指使承建方或与承建方 勾结,巧立名目,把工程款套出私分; 或者擅自伪造伪造项目、发票,虚报 价格,虚增支出等方式进行贪污。 . 常规环节的工程款项管理,主要 体现在建筑项目预、决算环节、工程 进度款
22、预付、决算后工程款项拨付环 节和建筑材料设备款项支付等环节。 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拖欠施工 方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已经成为 制约施工单位生存发展的顽症。工程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而是 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为了及时地得 到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往往会向建设 方有关人员行贿送礼。行贿对象多以 建设方享有审批权的领导和负责审理 决算的管理人员为主。工程项目预、 决算环节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一 是承建单位为了达到高估冒算的目的, 采取行贿的方法,收买负责预算的管 理人员;二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与财 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提前或拖 延付款等手法,向承建单位索取或收 受贿赂;三是建设单位与承建
23、单位管 理人员互相串通,以虚构材料使用量、 提高材料单价等级,多造民工工资、 虚列成本等手法,实施共同贪污行为; 四是承建单位采用重复计算工程量虚 设项目、高套定额、多计各类费用等 手法,高估冒算骗取建设单位的工程 款,为蒙混过关而行贿有关管理人员; 五是指使承建方或与承建方勾结,巧 立名目,把工程款挪作他用或予以侵 吞;六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顾本单 位利益,为承包单位出主意,采取价 差调整等办法获取最大利润,从而收 受贿赂。 追加投资本是工程建设中经常发 生的一个附加环节,司法实践中常被 犯罪者利用,转化为实施贪污贿赂犯 罪的重点环节。其主要犯罪形式和特 征:一是建设方虚列项目追加规模投 资
24、,进行挪用、贪污;二是建设方明 知施工单位高估冒算,仍给予确认追 加投资,从中收受施工单位贿赂;三 是负责审价、监理及其主管部门管理 人员对施工单位虚报项目、高估冒算 给予确认追加投资,从中收受施工方 贿赂;四是建设方借故从工程追加投 资的款项中挪用、私分工程款;五是 建设方与施工方项目管理人员相勾结, 虚构追加的工程项目,共同贪污工程 款等。 9.工程行政管理、执法环节。工 程建设从立项到验收涉及多个行政管 理、执法部门,多个执法环节,建设、 施工单位为了获得审批或者免受、少 受处罚往往金钱开路,贿赂先行。其 中在设计变更环节和验收环节职务犯 罪易发多发。 设计变更环节上主要表现为:在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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