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章制度(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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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 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 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国电 集生2011635 号文印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规程 (2011 年修订版)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 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 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
2、条第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 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 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 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 第四条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 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 + 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所属风力发电类电力生产企业电力生产企业释义 1,火电、生 物质、地热、潮汐、光伏发电及其他企业事故调查依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1 年修订 版)执行。 第二章 事故等级
3、第六条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急性工业中毒释义 2,下同)。 (二)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电网减供负 荷和用户停电事故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 3。 第八条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 (二)造成 5000 万元以上
4、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 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 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全厂对外停电释义 4,导致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20并且持续时间 30 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 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10并且持续时 间 1 小时以
5、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释义 5超过行业标准 规定的 A 级检修(标准见 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 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第十条第十条 一般事故分为: A 类一般事故、B 类一般事故、 C 类一般事故。 +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 A 类一般事故: (一)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二) 造成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和 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 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
6、 5 以上 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 2 小时以上。 (五)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 定的 C 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 B 类一般事故: (一)一次造成 3 人以上轻伤。 (二)发电厂升压站 110 kV 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 停。 (三)6kV 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 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 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四)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 (五)240MVA 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六)220kV 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
7、等爆炸。 (七)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 塌;或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 50MW 以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 C 类一般事故: (一)升压站 110kV 以下任一电压母线被迫全停超过 3 天。 (二)10kV 以上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 7 天。 (三)240MVA 以下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60 天。 (五)风电机组叶轮整体坠落。 (六)850KW 以上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60 天; 850KW 以下风电机组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90 天。 (七)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的 C 类一般事故。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 + 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20 万元以上。 (二)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 35kV 以 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 超过 24 小时,10kV 超过 48 小时。 (三)35kV 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 48 小时, 10kV 超过 72 小时。 (四)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运时间超过 7 天。 (五)风电机组被迫停运,10 天内累计时间超过 7 天。 (六)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运行,时间超过 15 天。 (七)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间超过 48 小
9、时;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间超过 96 小时。 (八)测风塔倒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间超过 10 天; 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 90%。 (九)风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 异常或被迫停运:误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误 设风电机组运行参数;错误下达调度操作命令,错误下达 +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切命令。误拉合开关、误(漏) 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 。 (十)其它经集团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者。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火灾、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伤害 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0、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设备事故释义 6,按 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电力生产企业,事 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 原则确定: (一)运行管理单位员工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 位事故。 (二)设备事故中,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为运行管 理单位事故。 (三)设备事故中,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 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事故。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电力生产企业管理的下属企业,在本单位从 + 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认定为该电力 生产企业事故。 第二十条第
11、二十条 外部承包企业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电力生产区域释义 7内从 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义 8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按照双 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 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 火灾、烧烫伤等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 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安全措 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确的安全警
12、告标志等) 。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 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包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 一般认定为电力生产企业事故。 + 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长期承包的固定生产运营维 护项目或专业工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定为承包方或其上 级管理单位事故。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员工员工释义 9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 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的,认定为本企业事故。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事 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
13、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 1 小 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并报送事故快报(附件 2) 。人身重 伤以上事故、重大影响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同时向 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等级为 A 类一般事故以上的或较大影响的不安全 事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 +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的初步估计;已知设备损坏和对电网停电影响情
14、况。 (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 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事故抢险和处置过程出现新 情况时,要及时报告。 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 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故
15、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的,依照生产 +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较大事故、A 类一般事故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 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 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事故发 生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对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 A 类一般事故,经事故发生地 电力监管机构授权后,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组织或经中国 国电集团公司授权后由公司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B 类一般事故,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或经其 授权后由公司、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
16、查。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C 类一般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发生 单位组织调查。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 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 组的单位指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妥善保护 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并 对事故现场和损坏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 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 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 (包括热力和电气系统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制 作现场视听
17、资料,做出书面记录,保存好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 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进一步查阅管 理制度和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等记录文件,搜集 事故现场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 原样,并贴注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整理 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图表、数据等资料。 (一)人身伤亡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 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 等;安全教育记录,过去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2.事故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
18、、 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事故场所周围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 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 + 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 、安全防护设 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发生前设备 和系统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2.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 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录 像装置、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3.设备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以及规划、设计、制 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
19、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对电网、热网造成的影响, 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热量) 、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5.现场规程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及暴露问题,包括技 术培训等;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 或协议。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基础上,分析并 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直 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 确定事故发生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 为领导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二)规程制度不健全。 (三)对职工教
20、育培训不力。 (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 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五)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六)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七)违章指挥。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 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 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依据有关 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下列情况应依据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 重处理: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 + 的。 (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 假、隐瞒真相的。 (三)阻挠或拒
21、绝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组织调查的 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 45 天内形成事故报告,向组织事故 调查的部门(或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期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的组 织部门(或单位)同意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批复意见,按照管理权限,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收到政 府或有关部门结案通知后 5 天内,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事故调查的组织部 门(或单位) ,应在 30 天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
22、交事 故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 求,根据情况应有以下资料: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 + 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 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 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 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 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
23、受伤人 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 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作业规程及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 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 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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