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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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分册2016年版目 录一、通用规范6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二、建筑规范、规程202.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02.2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202.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202.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212.5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212.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212.7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232.8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242.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
2、5242.1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312.1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332.1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372.1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382.14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402.15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412.16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2013422.17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422.18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422.19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
3、12432.20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32.21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432.2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442.2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442.24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442.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GB50325-2010442.2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2016版未实施)46三、燃气、石油、化工473.1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全部为强制性条文473.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很多为强制性条文
4、473.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473.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版)GB50156-2012473.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47四、火力发电484.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484.2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11514.3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514.4秸秆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762-2012544.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CJ90-2009544.6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145-2010544.7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
5、08544.8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554.9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55五、施工规范565.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565.2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15565.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565.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57六、相关专业规范576.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576.2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576.3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2011586.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
6、2014586.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596.6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596.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606.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06.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200564七、地方标准677.1民用建筑绿色标准DB33/1092-201667附件1 浙江省建设领域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68附件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54号71一、通用规范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
7、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
8、、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飙3.3.1的规定。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甲一级二级宜采用单层4000300030002000乙一级二级不限6
9、500040004000300020001500丙一级二级三级不限不限2不限80003000600040002000300020005005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40001000不限2000400010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50001500不限300060001000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2
10、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
11、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 “一”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
12、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甲3、4项1、2、5、6项一级一、二级1118075060250乙1、3、4项一、二级三级3120005005002509003002、5、6项一、二级三级5128009007003001500500丙1项一、二级三级5140001200100040028007001502项
13、一、二级三级不限360002100150070048001200120040040001000300丁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30001000700不限1500150050048001200500戊一、二级三级四级不限31不限30002100不限1000700不限210020007006000 15001000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
14、GB 50074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
15、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8 “一”表示不允许。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
16、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17、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
18、料堆场(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仓库(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51010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2530甲类仓库20202020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一、二级15
19、201215三级20251520四级25302025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40253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厂外道路路边2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次要5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
20、防火间距(m) 名称乙类仓库丙类仓库丁、戊类仓库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乙、丙、丁、戊类仓库单、多层一、二级1012131012141310121413三级1214151214161512141615四级1416171416181714161817高层一、二级1315131315171313151713民用建筑裙房,单、多层一、二级251012141310121413三级1214161512141615四级1416181714161817高层一类502025252015181815二类152020151315151
21、3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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