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卫生事业学(张美丽医疗服务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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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目标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准入管理的基本内容掌握医疗服务质量的控制体系和控制措施熟悉护理质量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的内容熟悉医疗急救组织基本构成和组织模式熟悉医疗急救管理的基本内容掌握安全血液、采供血服务体系及血液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1994年9月5日卫生部颁发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医疗机构的分类1.医疗机构的分类 医疗机构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
2、机构。医疗机构共分为12个类别,他们分别是: 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所 护理院、护理站。 其他诊疗机构2.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 2000年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 划分依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
3、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1.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
4、平面图。3.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提出设置申请时,对于不设床位或者床位数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对于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四)医疗机构登记制度与基本标准 卫生部于1994年9月2日发布实施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标准针对不同的医疗机构,分别从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规章制度、 注册资金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最低要求。(五)医疗机构登记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
5、准书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医疗机构登记2.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注册资金。3.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医疗机构的准入程序1.单位或个人提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2.有审批权的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
6、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作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对同意设置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申请设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规定的类别、范围和期限筹建相应的医疗机构。4.提出执业等级注册申请,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5.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定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核定的有效期内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卫生部于1989年11月29日发布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根据医院功能和任务不同将医院分为
7、一、二、三级,每级经过评审又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这样共分为三级十等。(八)医疗机构实施准入管理重点的总结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二、医疗机构登记制度三、医疗机构评审制度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管理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受过高等教育或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从事医疗、预防、药剂、护理、医技、卫生技术管理等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医师准入管理 医师是指在取得职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1999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医师准入管理
8、我国医师分为四类两级:临床医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中医师。每个类别的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行业准入制度实施环节报名资格审定实践技能考试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认定执业注册(二)护士准入管理 护士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993年卫生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
9、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
10、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二)护士准入管理 我国对护士实行护士执业考试注册制度。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三、医疗卫生技术准入管理 医疗卫生技术准入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民健康,制定有一定强制性、规范性的医疗卫生技术评估、医疗卫生技术准入和医疗卫生技术应用的规章制度。 它主要包括应用循证医学原理和方法,对医疗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适应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医疗技术应用、推广或淘汰的建议。医疗技术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
11、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
12、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的医疗技术:克隆治疗技术、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治疗技术、中枢神经系统手术戒毒、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技术、瘤苗治疗技术等。第三类技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同种器官移植技术、变
13、性手术等 风险性高,安全性、有效性尚需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利用粒子发生装置等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毁损式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热疗治疗技术,肿瘤冷冻治疗技术,组织、细胞移植技术,人工心脏植入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治疗技术等。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断骨增高手术治疗技术,异种器官移植技术等。医疗技术分级管理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
14、止使用的医疗技术列入本行政区医疗技术目录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我国已开展的技术评估伽马刀使用服用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
15、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条件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
16、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17、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四、大型医疗设备准入管理大型医疗设备如CT、伽马刀、医用加速器、MRI。 磁共振成像(MRI)是深入观察人体的一种方法。 MRI不使用X线,而是利用磁场和射频波产生非常清晰的头部、脊柱或身体其它部位的图像。 MRI扫描仪包括强大的磁场,梯度系统射频发射器和接收器。 这
18、些仪器将收集人体的信息。 MRI的优势在于软组织的图像,可以区分正常的软组织和病变的软组织 。五、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药品准入控制监督管理职能。2000年卫生部颁布了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非法行医非法行医 司法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等五种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非法行医非法行医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9、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三节 血液管理一、血液 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 安全的血液是指不含有任何病毒、寄生虫、药物、酒精、化学物质或其它能给受血者带来损害、危险或疾病的外来物质。(二)采供血机构血站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组织。单采血浆站 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采供血机构。血站分为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采供血工作。(三)血液管理推行无偿献血制度采血机构准入管理 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执业验收和注册登记,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
20、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依法采集和供应血液 每份血液都必须进行七项初检和六项复检。检测项目包括:血型、血比重、ALT(丙氨酸转氨酶 )、梅毒、HBsAg、抗-hcv、抗-hiv。(三)血液管理临床用血的管理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全部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公民适应时须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需要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单采原料血浆的管理单采原料血浆的管理只有经批准的单采血浆站才能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必须按照核准采浆范围进行采浆,不得跨地区采集血浆。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机器采集血浆,不得使用手工方法采集血浆。单采血浆站在采浆前必
21、须严格按照标准对献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梅毒、HBsAg、抗-HCV、抗-HIV感染因子的筛检。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采浆间隔期和采浆量的规定,不得频繁、超量采浆。单采血浆站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血液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不得将原料血浆供应给临床;未经批准,不得向划定供应单位以外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管理年月,卫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原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血浆站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对于今后由非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一经查实,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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