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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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西周的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思想(一)内容:1、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 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的政治法律主张。2、“ 天” 涵义:(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 上天 ”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 上天 ” 只把统治人间的“ 天命 ” 交给那些有 “ 德” 者,一旦统治者 “ 失德 ” ,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 以德配天 ” 。3、“ 德” 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
2、保民。 具体要求: 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4、“ 明德慎罚 ” :(1)在 “ 以德配天 ” 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2)要点:用 “ 德教 ” 的办法来治理国家 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 “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 “ 实施德教 ” 是前提,是第一位的。(3)“ 德教 ” 的具体内容:“ 礼治 ” 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 礼” 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二)影响:1、代表
3、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 礼治 ” 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 礼” 、“ 刑” 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 礼法结合 ” 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一)礼的内容与性质:1、
4、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4、礼的含义:(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A)“ 亲亲 ” 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 “ 亲亲父为首 ” ,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2 页(B)“ 尊尊 ” ,即要在社会范围
5、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 “ 尊尊君为首 ” ,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 亲亲 ” 、 “ 尊尊 ” 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 忠” 、“ 孝” 、“ 义 ” 等具体精神规范。(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 五礼 ” :吉礼(祭祀之礼) 、凶礼(丧葬之礼) 、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二) “ 礼” 与“ 刑” 的关系
6、:1、“ 出礼入刑 ” :(1)“ 刑” :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2)“ 礼” :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3)两者的关系: 汉书 陈宠传:“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1)“ 礼不下庶人 ” 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 刑不上大夫 ” 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三、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一)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质剂 ” 。这种契约写
7、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1) 注意: “ 质” 、 “ 剂” 有别 “ 质” ,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 ,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2)“ 质” 、“ 剂” 由官府制作,并由“ 质人 ” 专门管理。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傅别 ” - 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1)“ 傅” ,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2)“ 别” ,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二)婚姻制度1、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注意:(1)
8、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 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2、 婚姻“ 六礼 ” 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婚姻最终成立。3、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 ” (又称 “ 七去 ” ) :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9、 - - - - - - -第 2 页,共 22 页婆即可休弃之: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1)不顺父母(公婆)是“ 逆德 ” ;(2)无子是绝嗣不孝;(3)淫是乱族;(4)妒是乱家,(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7)盗窃则是反义。注意: 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情形:女子若有“ 三不去 ” 的理由,夫家既不能离异休弃 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1)“ 有岁娶而无岁归” 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2)“ 与更三年丧 ” 是指
10、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3)“ 前贫贱后富贵” 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 ” 、“ 三不去 ” 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烟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岁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继承制度:“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二)一、铸刑书
11、与铸刑鼎 春秋中期后, 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的打破旧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一)原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2、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要求;(二)具体活动1、 铸刑书。公元前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 铸刑书 ”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 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 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 竹刑 ”
12、。注意:邓析的 “ 竹刑 ” 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3、 铸刑鼎。公元前513 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三)意义1、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2、否定了 “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旧传统,明确了“ 法律分开 ” 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2 页二、 法经与商鞅变法(一) 法经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
13、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1、主要内容 共六篇:盗法, 贼法, 网法, 捕法, 杂法, 具法。其中:(1) 盗法、 贼法 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 注意:李悝认为“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2) 网法(又称囚法 ) 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3) 捕法 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4) 杂法 “ 盗贼 ” 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 “ 六禁 ” ,即淫禁、 狡禁、嬉禁、金禁等;(5) 具法 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 具其加减 ” 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总之,
14、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2、基本特征:(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2)并且贯彻了法家“ 轻罪重刑 ” 的法治理论;(3)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3、历史地位(1)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 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3)其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
15、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二) 商鞅变法 公元前 359 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1、商鞅的变法主张 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 “ 富国强兵 ” 的要求结合起来;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3、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注意: “ 改法为律 ” ,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2)颁布系列法令。A:奖励耕织 凡悉心耕织, 多
16、打粮食、 多织布者, 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 颁布分户令 ;C:奖励军功 颁布军爵律 ,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 富国强兵 ” 是变法的终极目的。(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2 页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
17、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4)是全面贯彻法家“ 以法治国 ” 和“ 明法重刑 ” 的主张。A 强调 “ 以法治国 ” ,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 明法 ” ,百姓学习法律者,“ 以吏为师 ” ;B“ 轻罪重刑 ” 。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C 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D 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 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F 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4、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
18、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三)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一)罪名1、 危害皇权罪(1)谋反 最严重的犯罪;(2)操国事不道 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3)其他 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2、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1)侵犯财产方面 主要是 “ 盗” ,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A:一般意义上的盗B:共盗、群盗共盗 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 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2)侵犯人身方面 主要是贼杀、伤人注意: 这
19、里的 “ 贼 ” 与今义不同, 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 害良日贼 ” 、“ 无变斩击谓之贼” ,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3、 渎职罪(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2)军职罪(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主要有:“ 见知不举 ” 罪“ 不直 ” 罪和 “ 纵囚 ” 罪 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叛,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失刑 ” 罪 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 不直 ” 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违令卖洒罪 在田律中规定
20、;(2)逃避徭役 在法律答问中,包括“ 琢事 ” 与“ 乏徭 ” ;“ 琢事 ” 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乏徭 ” 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2 页注意: 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延的,也要加以处罚;(3)逃避赋税 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 秦律杂抄 ) ;4、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2)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注意:(1
21、) 秦律禁止杀子, 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法律答问中说:“ 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2)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可以分为以上五类(二)刑罚。主要包括8 大类 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 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 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注意: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1、 笞刑 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2、徒刑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包括: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鬼薪、白粲, 男犯祠祀鬼神伐薪,女犯
22、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轻于鬼薪、白粲;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最轻等级;3、流放刑 包括迁刑和谪刑,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4、 肉刑 黥(或墨)、劓、刖(或斩趾) 、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秦时沿用且十分广泛;大多与城旦春等较重的徒刑使用;5、死刑,主要有:弃市 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戮 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磔 裂其肝休而杀之;腰斩;车裂;阮,又作坑,即活埋;定杀 将患疾疫的罪人
23、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枭首 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族刑 夷三族或灭三族;具五刑 汉书 刑法志所说:“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1)“ 髡” 剃光犯人头发和胡须、鬓毛;(2)“ 耐” 与“ 完” 一刑二称,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注意:死刑中的“ 戮” 刑也含有羞辱之意。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2 页7、 经济刑 “ 赀” ,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包括:(1)纯属罚金性质的“ 赀甲
24、” 、“ 赀盾 ” ;(2)“ 赀戌 ” ,即发往边地作戌卒;(3)“ 赀徭 ” ,即罚服劳役。注意: 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但它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 赎耐 ” 、 “ 赎黥 ” 、“ 赎迁 ” ,到 “ 赎宫 ” 、“ 赎死 ” ,均可赎免。8、株连刑 主要是族刑和 “ 收” 收 亦称收孥、籍家, 就是在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是,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二、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统治经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它因素所形成的一些刑罚适用原则1 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凡属未成
25、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2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故意诬告者, 实行反坐, 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3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4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 5 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5 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 年。6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 岁的人抢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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