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教学课件电子教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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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第十四章法律与社会 一、社会学作为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门类,兴起是在近现代。19世纪30年代,法国哲学家孔德(August Comte,17981857年)在其名著实证哲学教程中第一次使用了“社会学”这个名词。从此,“社会”便成为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 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观念: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说:“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自己的人的
2、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第一节社会释义 一、法律是社会存在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一种制度。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二、法律对社会的反作用 法律也如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是消极地反映社会,而是对社会起着强大的反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或者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第二节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三、马克思论法律的社会基础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
3、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马克思还以实例说明了这一基本的法学原理:“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的,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二节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一、社会控制: 所谓社会控制,在广义上是指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全部过程,包括使人们社会化的所有措施;狭义上的社会控制则总是与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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