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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章节抽象行政行为四章节抽象行政行为2 第一节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限;n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n 行政立法行为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n n 立法法第第9 9条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有关犯罪和刑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剥夺和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2、制措施和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等事项等事项除外。除外。n 立法法第第1010条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等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102011/3/16 4 4、行政法规的名称、行政法规的名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11三三、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法法第57条至第62条规定了行政法规
3、的制定程序。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立项 (二)、起草 (三)、审查 (四)、决定与公布 (五)、解释12四四、监督程序、监督程序n1 1、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情形。、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情形。n 依照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n (1)、超越权限的;n (2)、违反上位法规定的;n (3)、违背法定程序的;132011/3/16n2 2、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程序撤消或者改变行政法规的程序n 立法法第立法法第9090条规定:条规定:n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
4、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142011/3/16 立法法第立法法第9191条规定: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
5、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15第三节第三节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一、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国务院部门规章(一)、(一)、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概念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概念(二)、制定机关(二)、制定机关 1、现行宪
6、法中所规定的规章制定机关 2、立法法中所规定的规章制定机关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的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其它单行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定主体 1998年12月公布的证券法第16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162011/3/16 (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n 1、宪法中关于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规定n 2、立法法中关于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规定n 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
7、定、命令的事项。n 立法法第72条规定:如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就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如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话,则制定规章无效。172011/3/16(四)、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四)、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 1、立项 2、起草 3、审查 4、决定和公布 5、备案和解释 182011/3/16n n (五)、规章的审查监督程序(五)、规章的审查监督程序n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
8、研究处理;n 2、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192011/3/16n 3、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n A 超越权限的;n B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n C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n D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n E 违背法定程序的;20二、地方政府规章二、地方政府规章n1 1、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n 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n2 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地方政府规章
9、的制定权限 n 立法法第73条第2款规定:n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n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n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212011/3/163 3、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略)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基本相同。4 4、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监督程序监督程序 (1)立法法第89条第4项规定的备案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22
10、2011/3/16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的监督程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232011/3/16 (3)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改变或撤消情形以及立法法第88条规定的改变或撤消权限 立法法第立法法第8787条规定:条规定: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规定
11、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242011/3/16n n 立法法第立法法第8888条规定:条规定:n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n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n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25三、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一)、概念(一)、概念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制定机构(二)、制定机构 其一,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二,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制定权限(略)(三)、制定权限(略)(四)、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略)(四)、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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