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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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品名、国际贸易实务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质量、数量和包装第一节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商品的品名一、列明品名的意义 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通常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拟行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 按照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二)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进口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
2、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 但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 总之,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二、品质的表示方法 国际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类。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1.看货买卖(Sales by Looking at Goods) 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凡是
3、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之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样品种类很多,根据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1)卖方样(Sellers Sample);(2)买方样(Buyer s Sample);(3)对等样(Counter Sample)。 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应严格按样品标准交货。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
4、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等。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它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运用。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它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 (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
5、table Quality, GMQ)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s by Trade Mark of Brand)。商标或品牌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品质象征。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s by Origin) 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但应视商品特性而定。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
6、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 3.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
7、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
8、凭产地名称买卖。 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三)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国内生产部门供货的可能性。凡外商对品质要求过高,而我们又实际做不到的条件,不应接受。对于品质条件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商品,合同中的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实际商品,以免影响成交价格和出口商品信誉。但也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
9、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在确定进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应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质量过高,影响价格,也未必符合需要;质量偏低,或漏订一些主要质量指标,将影响使用,招致不应有的损失。 第三节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
10、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还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一)按重量(Weight)计算 (二)按数量(Number)计算 (三)按长度( length)计算 (四)按面积(Area)计算 (五)按体积(Volume)计算 (六)按容积(Capacity)计算 统一度量衡制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 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
11、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 三、重量的计算方法 采用重量计量商品时,有各种不同的计算办法: (一)毛重(Gross Weight)。适用低值商品或运费。 (二)净重(Net Weight) 。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三)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国际贸易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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