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企业环境单元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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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发电企业环境单元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四、环境单元3474.1职业卫生3474.2安全设施3594.3安全工器具与劳动防护用品3684.4消防管理3724.5交通安全3784.6治安保卫3834.7危化品3894.8防灾减灾管理3934.9特殊作业管理399序号控制节点标准分风险控制重点管控效果评估评估依据评估频次4环境单元28004.1职业卫生3804.1.1职业卫生管理704.1.1.1机构与人员5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不得分;2.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8
2、条1次/年4.1.1.2管理制度20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分;2.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每处扣标准分的
3、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1条1次/年4.1.1.3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5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项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责任人、监督人、完成时间等1.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分;2.防治计划和方案不完善或未按期实施,每项扣标准分的10%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第21条1次/年4.1.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变更101.申报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2.变更申报企业有下列情
4、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1.未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不得分;2.有变更未按规定申报者,不得分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
5、47号)第13条;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48号)第8条初次变更4.1.1.5职业卫生档案20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1);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2);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3);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4);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5);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6);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1.未按照职业卫生
6、档案管理规范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每项扣标准分的20%;2.档案资料内容不完整或保管不善,每处扣标准分的10%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1次/年4.1.1.6前期预防101.不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2.不得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4.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1.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
7、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分;2.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分;3.原辅材料存在有毒有害成份未明确,每类扣标准分的50%;4.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无中文说明书,每台扣标准分的10%;5.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每处扣标准分的10%;6.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每项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23、25、26、28条1次/年(5.10.1.1)危害区域管理101.企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2.企业应定期
8、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超标区域设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1.现场检查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施、装置不符合要求,扣1分/处;2.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发现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检测,扣2分;3.检查现场超标区域,未设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 扣2分;4.未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扣2分*(5.10.1.2)职业防护用品、设施101.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器具;2.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3.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施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
9、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处于正常状态;4.企业应按安全生产费用规定,保证职业健康防护专项费用,定期对费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1.现场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器具不满足要求,扣2分;2.管理不善,器具未定点存放,扣2分;3.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缺失或有失效,扣2分;4.职业防护费用投入不足或没按规定使用,不得分;5.费用审批、落实及检查考核不合要求,扣1分*4.1.2工作场所管理804.1.2.1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3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现场超标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检查现场超标区域,未设置醒目标识牌予以告知,每处扣标准分的5%工作场所职
10、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条次/年4.1.2.2生产布局10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现场检查有害与无害作业未分开,每处扣标准分的2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条1次/年4.1.2.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10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1.工作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每处扣标准分的50%;2.工作场所住人,每处扣标准分的2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条1次/年4.1.2.4有毒有害场所的管理30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
11、必要的泄险区;2.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3.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1.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每处扣标准分的10%;2. 在酸、碱、氨等作业场所未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每处扣标准分的10%;3.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未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每处扣标准分的10%;未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每处扣标准分的10%;4.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未安装事故
12、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每处扣标准分的20%;5. 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每处扣标准分的2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7条1次/年4.1.3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304.1.3.1日常监测10企业应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重点检查粉尘与高毒物品日常监测查阅监测记录或报告,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9条1次/年4.1.3.2定期检测10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
13、检测1.未按周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得分;2.检测机构无资质证明,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20条1次/年4.1.3.3现状评价10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在安监局备案查阅职业卫生备案证明文件 ,未按周期开展现状评价,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20条1次/年4.1.4职业健康监护50(5.10.1.3)健康检查10企业应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未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上述任一项不得分4.1.4.1职业健康
14、检查10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无资质证明,不得分;2.未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每人扣标准分的10%;3.未按体检周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在岗体检,扣标准分的30%;4. 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离岗体检,每人次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30条1次/年4.1.4.2岗位管理101.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15、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每人扣标准分的10%;2. 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每人扣标准分的10%;3.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扣标准分的10%/人;4. 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每人扣标准分的10%;5.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6、,未调离原工作岗位,未妥善安置,每人扣标准分的10%;6.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每人扣标准分的1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令)第3条1次/年4.1.4.3防护设施、用品301.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处于正常状态;2.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必须有安全标志(LA);3.企业应按安全生产费用规定,保证职业健康防护专项费用,定期对费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1防护设施无专人负责,扣标准分
17、的50%;2.个人防护用无发放记录,扣标准分20%;3. 防护设施、用品, 未定期校验和维护,每处扣标准分的10%;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无(LA)安全标志,每项扣标准分的10%;5. 职业防护费用投入不足或没按规定使用,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2条1次/年4.1.5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204.1.5.1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10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核查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书,未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每人扣标准分的3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
18、第9条1次/年4.1.5.2劳动者培训101.对上岗前或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2.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1.检查培训记录、课件、签到表,未开展培训,不得分;2检查班组参加培训情况,培训覆盖面不全,每人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0条1次/年4.1.6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30(5.10.2.1)告知约定51.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19、,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企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1.抽查劳动合同,发现未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职业危害,不得分;2.职业危害告知事项不全面,扣2分*1次/年4.1.6.1合同告知51.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如实
20、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1.抽查劳动合同发现未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职业危害,每人次扣标准分的20%;2.职业危害告知事项不全面,每人次扣标准分的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29条1次/年(5.10.2.2)警示说明51.对粉尘、噪声超标场所和存在有毒有害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标准的相关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2.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设置标准见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现场检查输煤、制粉、锅炉、除灰、脱硫和汽机房、磨煤机等区域的警示标识;检查危化品工作岗位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1、有缺失,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1次/年4.1.6.2现场告知101.公告栏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2.警示标识和说明: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识)、警示线(红、黄、蓝)、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3.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
22、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1.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不得分;2.公布信息不全,每处扣标准分的10%;3.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有缺失,内容不符合要求,每处扣标准分的10%;4. 告知卡内容不符合要求,每处扣标准分的10%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47号)第15条;2.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次/年4.1.6.3检测评价结果告知5企业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采取有效方式公布的,扣标准分的10%GBZ/T22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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