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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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25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月17日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2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2、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全市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第四条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其中,市
3、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卫生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执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六条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
4、保险费中列支。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应当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市)财政按照平均负担的原则给予补贴。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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