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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科社发200963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陕”战略,推进我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综合实验示范与科技支撑,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制定了陕西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重点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生态保护等领域的试验示范。请你们认真组织,推荐1-2个实验区报省科技厅。申报截止时间10月10日。联系人:省科技厅社发处 李候喜 燕志伟联系电话:029-87291
2、398 87294140二九年六月九日主题词:印发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办法 通知 陕西省科技厅办公室 2009年6月9日印发 共印20份陕西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中国21世纪议程,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情况,促进陕西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健康、快速发展,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经验并提供综合实验示范与科技支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陕西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制定的基本方针
3、,结合陕西实际,在全省的不同类型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推广应用可持续发展集成技术,探索产、学、研联合的实验平台,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第三条 实验区建设要突出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主题。通过科技引导、改革创新和实验示范,加强“基地、队伍、模式”建设,将实验区建设成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实验基地。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四条 实验区建设立项申报范围:县(市、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各类科技(工业)园区。重点支持开展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生态保护等领域的试验示范。第五条 申报实验区建设立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1. 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当地党委、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制定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科学、具体、可行。2. 具有开展实验区工作的内在需求和持续的发展动力。实验区建设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较强的区域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意义。3. 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与社会基础,科技支撑条件好。第六条 申报实验区建设立项的基本程序是:1. 由实验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管委会)向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基本材料;2. 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报意见并递交申报材料。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5、:1. 实验区所在地地方政府(管委会)的申报函;2. 设区市科技局推荐意见书;3.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第八条 认定1. 省科技厅与设区市科技局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同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和考察意见。2. 省科技厅认定批准建设立项。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第九条 省科技厅设立陕西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社会发展处,负责实验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制定陕西省实验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2. 对各实验区规划组织论证和评审,提出建议报委厅联席会审批;3. 组织开展可持续发展科技示范专项、实验项目的实施;4. 开展相关
6、的实用技术和管理培训,促进各实验区之间与国际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5. 总结、宣传和推广实验区的工作经验;6. 对实验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条 实验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是实验区项目的承担单位,具体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参与实验区建设的实施。在实验区立项后,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实验区规划、实验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地、分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好实验区内各项工作的实施。第十一条 各实验区开展建设立项工作满一年,并取得显著成效,可申请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专项经费,实行后补助。第十二条 实验区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实验区工作情况书面报办公室,同时提出
7、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第十三条 实验区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机制。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分两个阶段实施。实验区开展建设立项工作满二年,完成第一阶段任务后,应向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中期验收申请,由办公室组织阶段检查,考评。第十四条 省级实验区完成全部建设后,应向办公室提交实验区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 实验区规划;2. 实验区工作总结 ;3. 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4. 省级实验区验收申请书。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分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授予“陕西省可持续发展实验示范区”,进行表彰奖励;符合条件的,还可按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荐申报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取消其省级实验区建设立项的资格。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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