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秋《法律文书》形成性作业参考答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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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 1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40 分)呈请拘留报告书X 公型拘字( 2007)X 号李 XX ,男, 1978 年 10 月 20 日生,汉族, XX 省 XX 县人,现为XX 县 XX 乡 XX村农民,住该村。简历: 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村小学读书;XX 年至 XX 年在 XX 中学读初中;XX 年至案发时止在XX 乡 XX 村务农。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7 年 1 月 31 日深夜, XX 县 XX 市 XX 村女村民叶XX 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XX 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侦查
2、人员搜查了李 XX 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查XX 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XX 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 型,与死者叶XX 血型相同。李 XX 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 条,涉嫌故意杀人罪。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 XX 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 XX 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王XX、刘 XX 2007 年 X 月 X 日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60 分)X X X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 公诉字 2007 X 号犯罪嫌疑人朱XX ,男, 1989 年 12月 5 日生, X 族, XX 中学高
3、三学生,XX 省 XX 县XX 乡 XX 村人,住XX 县 XX 乡 XX 村。违法犯罪经历:朱XX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7 年 X 月 X 日被XX 公安局拘留。2007 年 5 月 21 日 XX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 公安局看守所。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朱XX 有下列犯罪事实:2007 年 4 月 10 日晚 8 时许,犯罪嫌疑人朱XX 乘受害人徐XX 到邻居陈XX 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 洗澡,但徐XX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 见她没洗澡,非常扫兴,同时
4、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XX 家盛糖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人越是呼救,朱XX 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 才畏罪拨开门闰,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2 / 8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XX 县人民检
5、察院局长(印)(公安局印)二 00 七年 X 月 X 日注:( 1)犯罪嫌疑人朱XX 现抵押于看守所(2)附犯罪嫌疑人侦查卷宗X 册(3)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文拘照片X 册(4)刑事技术鉴定报告书X 份。作业 2 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50 分)XXX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 检刑诉字 第 XXX 号被告人孙 XX ,男, 1979 年 2 月 25 日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汉族,小学文化, XX 市 XX 厂工人,住XX 市 XX 路 XX 号。 1995年 3月,因犯盗窃罪,被XX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7 年 9 月 13 日被 XX 公
6、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XX 市公安逮捕,现押于XX 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害人章 XX ,女, 2000 年 9 月 13 日, X 族, XX 县人,住XX 市 XX 路 XX 号。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 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 年 9 月 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伥辩护人, 2007 年 9 月 22 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查明:2007 年间,被告人孙XX 曾多次向其好友李XX 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
7、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2007年 9 月 4 日下午 6时许,被告人XX 在其住所楼下看见章XX 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XX 到 XX 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XX 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XX 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 引向 XX 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XX 路到附近的 XX 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XX 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 XX 方把章 XX 抱回自己的住处。进门后,孙XX 用双手将章XX 掐死,然后把章XX 的尸体抱到
8、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 月 5日中午,孙XX 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戊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盒(4363cm)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各尸段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XX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 日中午和7 日晚上先后两次煮食。9 月 10日,孙 XX 去 XX 县城 XX 家过中秋节, 12 日返回。上述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相片等在案为证,被告人孙XX 亦供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认定孙 XX 犯罪事实的证
9、据是:(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糖瓷盒;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 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报告:孙XX 没有精神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3 / 8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 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 市人民
10、法院附: 1、证据目录一份;检察员: XXX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书记员: XXX XXXX年 XX 月 XX 日(院印)作业二二、请根据下列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60 分)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 X 刑初字第037 号公诉机关 XX 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XX 省 XX 县人,初中文化,职工,住 XX 市 XX 公司宿舍平房3 排 13号。 2008 年 5 月 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6 日被逮捕。现押于XX 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王 XX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XX 市人民检察院
11、以X 检诉字( 2008)42 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 XX 及辩护人王XX 到许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 2 月, XX 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 年 5 月 10 日,刘 XX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 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
12、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当天中午12 时许,刘XX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0 时许,刘XX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 1时 30 分许,刘XX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验在办公室套间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 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候 XX 走后,刘XX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
13、扎剌十余下,致使许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 作案后逃离现场,选逃到XX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 时许,刘 XX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 、候 XX 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刘XX 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不能从轻处罚反而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判处。被告人刘 X
14、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王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虽不持异议,但辩称刘XX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 4 月至 2008年 5 月 10 日,被告人刘XX 在 XX 市 XX 公司当一名勤杂工,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勤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4 / 8 要工牟 XX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 年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
15、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8 年 2 月, XX 公司发放2007 年度奖金时,刘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8 年 5 月 10 日,刘 XX 窜到 XX 公司木工房向朱XX 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 时许,刘XX 混进公司办公室(333 室)午休。 1 时 30 分许,刘XX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 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
16、报告,请候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候XX 走后,刘 XX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于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剌十余下,致使许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案扫后,刘XX逃离现场。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XX 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供认不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XX 因
17、对其所在公司领导不服而蓄谋报复杂人的动机明显。被告人XX 趁被案人许XX 熟睡之机,持随身携带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被害人的头部、面部、颈部、胸部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的辩解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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