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保险相关法规学员手册-保险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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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学员手册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是普通法,有着法律效力大、 适用范围广的特点。民法通则是 1986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 年 1 月 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共九章, 156 节,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章阐述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
2、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民事行为能力我们从事的保险工作经常要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这里面牵涉到这样的一个法律名词民事行为能力,下面我们要讲一个与我们工作关
3、系比较大的法律概念,就是“民事行为能力”: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民法通则对“民事行为能力”专门进行了解释: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
4、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3 页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
5、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讨论题:1、 一名 9 周岁的小男孩向我们投保他家长的汽车,我们能不能和他签订保险合同?如果他 14 周岁了呢?如果他 18 周岁呢?2、我们平常在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时,该如何掌握投保人的年龄情况?怎么做到让客户容易接受?(三) “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
6、)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三章法人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跟大家介绍的是,我们中国人保财险实行的统一法人制度,即总公司为一级法人单位,各分支机构为二级法人
7、单位。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联营等形式。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3
8、页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代理保险代理在保险销售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代理”在民法通则里有什么样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
9、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保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的法律行为。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
10、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九条有下列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讨论题:保险代理人经过委托,
11、以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如果超越了代理的权限,那么造成的法律后果又由谁承担?第五章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有: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3 页第六章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总体是按照损失大小和责任比例来分担的。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
12、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13、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九章附则就本法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和说明。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 年 9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五章 33 条,内容有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
14、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3 页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15、,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
16、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
17、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思考题:在目前保险竞争日益白热化的环境下,我们有没有发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现实的法律、监管环境下,如何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斗争?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 年 10 月 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 号公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 55 条,分为总则、消费者的权
18、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第一章是总则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3 页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
19、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
20、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
21、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
22、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3 页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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