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培训内容2—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解读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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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大 纲纲n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部通知建部20041742004174号号n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部建部200555200555号文号文n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建科20081162008116号号n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建质20061922006192号号n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建质200819200819号号 五、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在项目受
2、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五、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备案的工程项目,根据案的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实施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计标准的通知(建科的通知(建科20012392001239号号”和和“关于实施关于实施夏热冬暖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的通知(建科20032372003237号号”文件文件规定,规定,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其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办公室对其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级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不符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
3、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墙改与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合墙改与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对达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照建设部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8181号)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号)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各类轻质墙六、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等板、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等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有
4、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进行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建科20081162008116号号n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n实施日期:自实施日期:自20082008年年7 7月月1515日起。日起。 第一条第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
5、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 第二条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施、保护要求。 节能性能指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建筑节能率,
6、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指标。 节能措施指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第四条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施工现场公
7、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
8、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单位出具的设计
9、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15日之日之内予以公示。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制度的通知(建科(建科200880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按关于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建科20072062007206号)执行。号
10、)执行。附件一: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附件一: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附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附件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 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一、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 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二、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 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三、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四、可再生能源利用 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五、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建质建质20061922
11、006192号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办法。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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