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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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优化审查审批的指导思想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是基于以用途管制为核心,
2、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基础上,重新梳理审查流程,坚持去重复审查、去捆绑审查、减少技术审查、后置耗时长难度大的要件审查,加强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供地环节的相互衔接等原则,实现缩减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组卷报批工作周期,简化报批材料,突出审查重点,适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移审查重心和审查责任的目标。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重点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情况。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及符合国家(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
3、)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或批复等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初审时,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同时提交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加强对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各市、县在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或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是否符合
4、有关土地使用标准,以及各功能分区建设情况。(二)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建设单位在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中应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三)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不再对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和供地时进行。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5、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四)关于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以下情形的项目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一是符合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二是项目用地全部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占地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且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项目(不含水库类)。对国家和我区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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