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水沟槽检查井基坑及箱涵基坑开挖工程施工方法和主要技术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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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雨污水沟槽检查井基坑及箱涵基坑开挖工程施工方法和主要技术措施1.1施工准备 4.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4.1.2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 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4.1.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4.1.4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 4.1.5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如果有)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工。施测前测量人员先校核施工图纸,按图纸确定位置和标高。测量放线前对业主提供的控制桩点进行复核,然后引测施工控制点并报监理审核。首先由测量人员将平面位置现场放样,并测量原地面的高程,计算出开挖深度。施工放线时每隔20m钉设标记并加以保护
3、,施工放样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工程师,待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进行开挖。4.1.6 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1.7 施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与有关原材抖的检验。 4.1.8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岗前培训。 4.1.9 施工全过程做到“六落实”即:施工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三位一体”人员落实;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落实;施工机具设备、检测手段落实;对现场有关管理人员、班组长、操作人员的技术交底及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交底落实;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质量奖惩制度落
4、实。4.1.10 根据施工具体条件及现场情况,合理安排土方开挖、堆放、运输。做好地表、基坑的排水,并做好土壁加固的机具和材料准备。4.1.11 开挖前查明地下水位,必要时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降水方案,保证基坑开挖施工作业面无地下水渗入。基坑开挖前应在基坑边缘2.0米外设置截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内及地表水冲刷边坡。4.1.12 基坑施工前均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基坑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方案必须经过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2施工测量1.2.1 施工测量准备工作4.2.1.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
5、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测量、复核原地貌。 4.2.1.2 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4.2.1.3 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4.2.1.4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不符或与相邻施工路段或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4.2.1.5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核书面报告。经
6、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4.2.1.6 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校测。 4.2.1.7 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4.2.1.8 施工中应建立施工测量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2.1.9 测量控制网应作好与相邻道路、桥梁控制网的联系。 1.2.2平面控制测量 4.2.2.1 平面测量,应按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实施。当采用当地城市统一坐标系统确实有困难时,小测区所采用的假设坐标系统应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规划部门批准。 4.2.2
7、.2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确保精度,满足施工实际需要且方便应用。 4.2.2.3 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各种精度三角点,一级、二级、三级导线点以及相应精度的 GPS 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已作为施工测量的首级控制。施工图提供的首级控制点 (交桩点)点为中心误差(相对起算点)不得大于 5cm。首级控制点应满足施工复核和施工控制需要,首级控制点应为 2 个以上,间距不宜大于 700m。控制点宜为控制道路施工图的相交点、中心线上点、折点及附近点、控制施工点等。 4.2.2.4 施工测量应作好起点、终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及其他重要设施的位置、方向的控制及校核。 4.2.2.5 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
8、定: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复核的小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2.2.1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表1.2.2.2施工控制三角两量的主要技术指标2) 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且其三角形的最大内角不应大于 100,最小内角不宜小于 30,个别角受条件限制时可为 25。 B.加密的控制网,可采用插网、线形锁或插点等形式。各等级的插点宜采用坚强图形布设。插点的内交会方向数不应少于 4 个或外交会方向数不应少于 3 个。 C.三角网的布设,可采用线形锁。线形锁的布设,宜近于直伸形状。狭窄地
9、区布设线形锁控制时,按传距角计算的图形强度的总和值,应以对数 6位取值,并不应小于 60。 4.2.2.6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测量、复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2.2.3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注:n为测站数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控制网的导线侧量、复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2.2.4施工控制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3) 当导线平均长度较短时,应控制导线的边数,但不应超过表1.2.2.3中相应等级导线平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变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1.2.2.3 中规定的长度 1/3 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
10、于 13cm。 4) 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当附合导线长度超过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形。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规定长度的 70%。 4.2.2.7 边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等级边角组合网的设计应与三角网的规格取得一致,也应重视图形结构,各边边长宜近似相等,各三角形内角宜为 30100;个别受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 25。 2) 城镇道路的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相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1.2.2.5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3) 边角组合网的角度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2.2.1 的有关规定。 4) 对于由测边组成的中点多边形;
11、大地四边形或扇形,应根据经各项改正后的边长观测值进行圆周角条件及组合条件的验核。 4.2.2.8 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角观测所用的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2) 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 3 个时,可不归零。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1.2.2.6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注:只用于光学经纬仪。3) 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三角形闭合差、导线闭合差及测角中误差。 4.2.2.9 距离测量宜优先采用 I 级或级电磁波测距仪(含全站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测距
12、长度小于等于 1km 时.仪器精度应分别为: 级:mD5mm 级:5mmmD10mm 级:10mmmD20mm 仪器标准精度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mD =(a+b*D)(mm) 式中 mD测距中误差(mm); a固定误差(mm) ; b比例误差系数(mm/km); D测距长度(km)。 测距边宜建在地面覆盖物相同、无强电磁场与强热源地段。仪器架设高度应距地面 1.3m 以上,应便于观测并避开强电磁干扰。 操作仪器时,应符合仪器使用规定。 测距边的水平距离应按规定进行计算、修正。 电磁渡测距仪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1.2.2.7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2) 当采用普
13、通钢尺测距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2.2.8的规定。 表 1.2.2.8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3) 施工控制直线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1.2.2.9的规定。表 1.2.2.9施工控制直线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4.2.2.10 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2) 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近似平差法,计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 3) 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对输入数据进行校对、检验。 4) 经平差
14、后的坐标值应作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和距离应按平差结果反算求得。 1.2.3 高程控制测量 4.2.3.1 高程控制应在当地城市建立的高程系统下进行。当小测区采用独立高程系统时,应经上级行政主管和规划部门批准。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直接水准测量。城镇道路工程应按二、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设计施工图给定的城镇水准点。 4.2.3.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1.2.3.1的规定。表1.2.3.1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注: 1 、节点之间或节点与高级点之间,其线路的长度不得大于表中规定的 0.7 倍; 2 、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
15、); 3 、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尺施测;每站观测顺序为后前前后。 4.2.3.3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 不得超过 15,DS3 不得超过20 。 2)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准尺不得超过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得超过 0.5mm。 3)当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误差(a)不得超过 0.2。 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1.2.3.2的规定。表 1.2.3.2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 注:1 、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实现高度不应低于0.3; 2、三等
16、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4.2.3.4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水准测量。具体测量方法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进行。 4.2.3.5 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的高程应以平差后的结果为准。工放线采用的经纬仪等级不应低于 DJ6 级。 1.2.4 施工放线测量 4.2.4.1 施工中应结合图纸设计布设施工中线与高程控制桩,并根据工序要求布设测桩。 4.2.4.2 测量作业前、后均应采用不同数据采集人核对的方法,分别核对从图纸上所采集的数据、实测数据的计算过程与计算结果,并应据以判定测量
17、成果的有效性。 4.2.4.3 施工布桩,放线测量前应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依实地情况埋设牢固、通视良好。道路施工放线采用的经纬仪等级不应低于 DJ6 级。 4.2.4.4 以三级导线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24();以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40(),且应报建设单位验收、确认。 4.2.4.5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图纸、资料和现场情况,测标出路基施工中可能暴露、触及、损坏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 4.2.4.6 施工准备阶段核对占地、拆迁范围时,应在现场测设道路施工范围边线。 4.2.4.7 当工程规模较大,测量桩在施工中可能被损坏时,应设辅助平面测量基线与高程控制桩。 4.2
18、.4.8 施工中应及时完成中线桩的恢复与校测。 4.2.4.9 城镇道路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测量视线长宜控制在 5080m; 2) 水准测量应采用 DS3 及以上等级的水准仪施测; 3) 水准测量闭合差为12mm (L 为相邻控制点间距,单位为 km)。 4.2.4.10 城镇道路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控制导线闭合差应符合1.2.2.6条的有关规定。 2) 采用 DJ2级仪器时,角度应至少测一测回,采用 DJ6级仪器时,角度应至少测两侧回。 3) 距离应采用普通钢尺往返测一测回,用电磁波测距仪可单程测定。 4) 当采用全站仪观测时,应符合第 1.2.2.9 条和第
19、 1.2.3.2 条的有关规定。采用全站仪测设坐标定点,应使用不同方法进行坐标并进行已知点的复核,并均应有工作、复核记录,实时测量前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5) 放样测量直线丈量测距的偏差应符合表 1.2.2.9 的规定。6) 施工放样允许误差 M,相对于相邻控制点,按极坐标法放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表 1.2.1.1 施工放样点的点为允许误差M(cm)7) 道路中心中间距宜为 1020m。4.2.4.11 平曲线和数曲线桩应在道路中心线桩、边桩的测设中完成,并标出设计高程。当曲线长度小于等于 40m 时,桩间距以小于 5m;当曲线长度大于 40m 时,桩间距以小于等于 10m。 4.2.4.1
20、2 交叉路口路面高程作业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高程方格网、等分圆网等,分层测定高程。 4.2.4.13 与路面有关的附属构筑物的外观控制测量应在控制方向按平面、高程控制需要设控制桩。 4.2.4.14 城镇道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位置、高程、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高程。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4.2.4.15 施工测量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规定整理测量资料。 4.2.4.16 工程验收的测量依据点应按程序报经建设单位验收、确认。 1.3基坑开挖方法4.3.1 基坑开挖前,应将理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
21、理,并将地面整平。4.3.2 道路沿线多经过山地、农田等,地面植被茂盛,填方段路基开挖前对表层0.50m进行清表,对穿过林地路段应先行伐树,并对树根进行挖除。对挖方地区统一挖至结构加强层底面线以上0.2m后再开挖排水、箱涵基坑。4.3.3 各基坑均采用放坡开挖,基坑开挖应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并结合现场实际,根据不同的开挖位置和地质情况,按照分层、分段、分块、对称、均衡、限时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开挖分层厚度不超过1.5m。在挖方石质地段的沟槽开挖采取机械破碎结合风镐分段分层开挖石方方法;在挖方土质或填筑地段的沟槽开挖采用挖掘机分段分层直接开挖。开挖顺序如下:反铲挖掘机配合自卸渣土车开挖第一层土方
22、,分层厚度1.5m;第一层土方开挖完成后及时进行边坡修整,清理松动的块石土方;分层开挖第二层土方,分层厚度1.5m,同时施工坡顶截水沟、防护栏杆;第二层土方开挖完成后及时进行边坡修整,清理松动的块石土方;开挖下一层土方,重复以上步骤;开挖至基坑底部,预留200mm人工捡底,同时施工坡底排水沟、集水井;基坑整平、检查验收。基坑放坡开挖示意图步骤工作内容图示第1步:开挖第一层基坑土方(1.5m)第2步修整第一层坡面第3步开挖下一层土方(1.5m)第4步第二层坡面修整重复上述步骤施工第二级基坑1.4 基坑开挖工艺流程基坑开挖工艺流程1.5通道布置4.5.1 施工道路布置、材料堆放、挖土顺序、挖土方法
23、等应减少对周边环境、支护结构、工程桩等的不利影响。4.5.2 挖土机械、运输车辆等直接进入基坑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保证坡道稳定的措施,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1:8,坡道的宽度应满足车辆行驶的安全要求。1.6开挖安全要求4.6.1 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并应及时外运;4.6.2 基坑开挖应采用全面分层开挖或台阶式分层开挖的方式;分层厚度按土层确定,开挖过程中的临时边坡坡度按土层计算确定;4.6.3 机械挖土时,坑底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底的方法挖除,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坡应采用人工修坡方法挖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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