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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开挖注意事项及基坑验收标准4.13.1 施工期间做好排水工作,基坑四周设置排水沟,在基坑较矮处设置集水坑,将水引设置的集水坑,以免基底被水浸泡,影响地基承载力;当基坑内有泉眼时,可向泉眼内压注速凝水泥砂浆,或打入木塞堵眼,堵眼有困难时可采用管子塞入泉眼将水引至已设置集水坑。4.13.2 基坑开挖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开挖应分层分段对称开挖,每分段开挖的边长不大于50米,每层挖土深度不大于1.5米,严禁超挖;机械挖方,开挖至距基底20cm后,采用人工清基。纵向边坡每分层开挖完成一段后,按要求及时施作边坡支护,因特殊原因不能施作时应控制好边坡坡度、临时坡面覆盖等措施,防止边坡失稳。4.13.3 边
2、挖边检查及时修整边坡,每1.5m左右修边一次,至设计标高以上20cm,再统一进行一次修坡清底,检查沟槽底部宽度和标高,达到坑底平整度不超过15mm。4.13.4 临时在基坑边缘堆放材料时需保持3m以上距离,高度不宜超过1.5m,以减少坑壁荷载,避免对壁的扰动,保证基坑稳定,施工过程中注意观察坑缘顶地面有无裂缝,坑壁有无松散塌落现象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施工。4.13.5 在开挖过程中,若土质发生较大变化,与设计不符合,及时上报监理单位、业主、过控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确定方案后再施工。4.13.6 雨期施工时,应减小分段开挖长度,完成一段铺设一段垫层,并在基底两侧设置排水沟。同时
3、应经常检查边坡和支护稳定情况,必要时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以防止造成塌方。4.13.7 挖至基底标高后,及时会同设计、勘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松软土层、坟坑、孔洞等,作出地基处理记录,认真进行处理,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后,参加各方应签证隐蔽工程记录,作为竣工资料保存。4.13.8 根据设计高程和原地面高程,计算出开挖深度后,按基坑开挖支护设计施工支护工程。4.13.9 开挖土方处置基坑开挖土方,上层杂填土、粉质粘土、淤泥等不能利用的土方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运至当地城管指定弃渣场弃渣。开挖土方中砂卵石、中风化泥岩等合格填料,则在路基填方处平出专门的
4、填方区域,以便路基回填利用。合格土石方拟在K2+020-K2+160道路填方处堆放,配合路基填方施工流水作业。4.13.10 当土(石)方用机械开挖时,应保留0.2m应用人工清槽,不得超挖,如果超挖应进行地基处理。有地下水时,应进行施工降水以保证干槽施工,当降水不利地基被扰动应进行地基处理。地基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地基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2)
5、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1.13 基坑验收挖至基底标高后,及时会同设计、勘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松软土层、坟坑、孔洞等,作出地基处理记录,认真进行处理,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后,参加各方应签证隐蔽工程记录,作为竣工资料保存。排水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验收标准1)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管道地基应为未扰动的原状土或经处理后回填密实的地基,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2)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3)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4)雨污水沟槽基坑允许偏差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的规定:沟槽开挖允许偏差表序号检查项目允许偏差(mm)检查数量检查方法范围点数1槽底高程土方20两井之间3用水准仪测量石方20、2002槽底中线每侧宽度不小于规定两井之间6挂中线用钢尺量测,每侧计3点3沟槽边坡不陡于规定两井之间6用坡度尺量测,每侧计3点5)箱涵基坑允许偏差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规定:土方开挖质量验收标准(mm)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