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405-2012上海地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方案计划规范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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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2-XXXX实施2012-XXXX-1发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nagement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DB31/ 4052012代替DB31/ 4052008DB上海市地方标准ICSC 50备案号:.目 次前 言II引 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设计卫生要求25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36 卫生标准57 检测规则68 检测方法79 卫生学评价要求710 清洗要求8附录A (资料性附
2、录)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检测方法10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风管内表面微生物检测方法11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12附录D (资料性附录) 送风中微生物检测方法14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设备水中嗜肺军团菌检测方法16附录F (资料性附录) 新风量检测方法18附录G (资料性附录) 采样框21前 言本标准4.1.1、4.1.3、4.2、4.3.1、4.3.2、4.3.3、4.3.4、4.4.1、4.5、4.6、4.7、4.8.1、4.8.3、4.9.1、4.9.2、4.9.3、5、6、7、10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技术内容均为为推荐性条款。本校准自实施之
3、日起,原DB31/ 4052008同时废止。本标准与DB31/ 4052008比较主要有以下修改:a) 更改了标准名称;b) 在适用范围中新增加了设置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学校、医疗机构、住宅等场所;c)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 调整了部分章节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e) 增加了设计卫生要求的内容,包括: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卫生设施、新风及新风口、送风口和回风口、冷凝水系统、冷却水系统、风管;f) 根据适用范围,在新风量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建筑分类,将“2星级及2星级以下”改为“其它旅馆”,增加了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公共浴室、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技馆、档案馆
4、、学校、住宅等建筑的卫生要求;g) 在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中增加了对于新风机、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内部和冷却水系统杀菌剂的卫生要求;h) 增加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的要求;i) 增加了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j) 调整了档案要求;k) 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中,调整了送风中PM10的卫生要求,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以及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卫生要求;l) 在检查项目中增加了日常运行检查时需要进行检测的项目;m)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组)抽样量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应少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总数量的5%;n) 增加了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测方法;o) 增加了集中
5、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具体要求;p) 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B、C、D、E、F、G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济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冷冻空调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伟、徐天强、陈健、翟清、王频、王晓东、苏谨、王凯、张莉萍、吴立明、李竹、周利红。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郭常义、仲伟鉴、吴世达、高玲、葛燕萍、周艳琴、吴凌放、胡红、陈振华、孙谨、刘英涛、刘燕敏、莫伟文、张昀。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
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引 言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建筑物中的应用日益普及。为保障人群健康,结合上海城市建筑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实际情况,根据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的设计卫生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第53号)、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建质2009124号)、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上册)(陆耀庆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美国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
7、量通风标准(ANSI/ASHRAE 62.1)、美国暖通空调系统的评估、清洗和修复(NADCA ACR)、德国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VDI 6022)、英国通风系统内部清洁度(HVCA TR/19)、日本厚生省空调通风系统维持管理以及清扫等相关技术的要求等技术文件。本标准中的卫生标准值参考了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8、 9670)、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等技术文件。本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和卫生学评价要求参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卫监督发 200658号)等技术文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
9、、卫生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规则;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要求;清洗范围和频率、清洗效果及安全措施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
10、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1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
11、餐厅)卫生标准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包括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和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hygienic evalua
12、tion of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for disease prevention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竣工验收进行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评价。3.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cleaning for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采用有效的技术方法清除空调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件内与输送空气相接触表面积聚的污染物、空调冷却塔内积聚的污染物,必要时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处理。4 设计卫生要
13、求4.1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4.1.1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GB 9672,GB 16153)的要求。4.1.2 除公共场所外,其余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设计参数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要求。4.1.3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其室内新风量设计参数应满足表1的要求。表1 室内新风量卫生标准值建筑新风量(m 3/h人)商业建筑旅馆3星级及3星级以上30其它旅馆20餐饮建筑、商场、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20公共浴室30办公建筑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30文化体育娱乐
14、建筑音乐厅、影剧院、体育馆20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游艺厅、歌舞厅、网吧30交通建筑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30轨道交通站采用通风系统开式运行时30采用通风系统闭式运行时12.6,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采用空调系统时12.6教育卫生建筑学校、医疗机构30居住建筑住宅30注: 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建筑,未列举建筑可参照执行。4.2 卫生设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配备下列设施 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检查孔。4.3 新风及新风口4.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直接
15、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4.3.2 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任何情况下新风口(包括自然通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要求:表2 新风口与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污染源最小距离(m)污染气体排气口5停车场7.5垃圾存储/回收区、大垃圾箱5冷却塔进气口5冷却塔排气口7.54.3.3 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4.3.4 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3.5 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
16、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4.4 送风口和回风口4.4.1 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4.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宜设置防鼠装置。4.5 有特殊洁净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4.6 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4.7 冷凝水系统4.7.1 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4.7.2 新风处理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冷凝水盘出水口应设置水封。4.7.3 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4.8 冷却水系统4.8.1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并设置具有持
17、续消毒效果的装置。4.8.2 开放式冷却塔宜设置有效的除雾器。4.8.3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污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4.9 风管4.9.1 风管内表面应当易于清洗。4.9.2 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产生适合微生物生长的营养基质。风管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正常工作冲击的强度。4.9.3 新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通过送风口送入室内。4.9.4 风机盘管与空调房间的回风口宜用风管连接,但不应影响到日常清洗与维护。5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5.1 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
18、卫生要求见表3。表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部位或部件卫生要求新风口保持清洁,周围无明显污染源新风处理机和空气处理机机房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存放杂物机组部件完好,无明显的污染物,正常运行盘管不得出现霉斑和明显积尘凝结水盘和排水管冷凝水管水封不得漏水、堵塞排水管保持通畅,无积水凝结水盘无漏水、腐蚀、结垢、积尘和霉斑加湿(除湿)设备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要求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有凝结水产生内部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检修(查)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滴
19、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空气过滤器和过滤网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或更换冷却水系统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冷却塔内壁不得有污泥、苔藓、藻类冷却水经水过滤、缓蚀、阻垢等水质处理冷却水系统运行期间持续采取冲击性或连续性杀菌和灭藻(除藻)措施杀菌剂、灭藻剂贮存避光、通风、防潮,禁止露天存放确保杀菌剂投放量,其浓度水平应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5.2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管理单位应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 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运行方案、集中空调
20、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采取的其他通风措施。5.3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的卫生要求5.3.1 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需运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5.3.2 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管理单位应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和清洗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5.4 档案要求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管理制度、清洗防护制度及操作手册,并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集中
21、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 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 卫生学检测、评价报告; 清洗、消毒记录;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的登记回执。6 卫生标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指标应满足表4的要求,室内新风量应满足表1的要求。当不能直接测定新风量时,可在室内人员聚集量达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负荷80%以上,且停留时间达一小时以上时,测定室内二氧化碳(CO2)浓度,室内CO2浓度值应符合表5要求。表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值项目标准值风管内表面积尘量(g/m2) 20 细菌总数 (cfu/cm2)
22、100 真菌总数 (cfu/cm2) 100 送风可吸入颗粒物(PM10)(mg/m3) 0.12 细菌总数(cfu/m3) 500 真菌总数(cfu/m3) 500 致病微生物-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加湿设备水(采用蒸汽加湿的除外)致病微生物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冷凝水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冷却水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表5 室内CO2浓度卫生标准值建筑CO2浓度(%)1h均值商业建筑旅馆3星级及3星级以上0.07其它旅馆0.10餐饮建筑、商场、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建筑0.15公共浴室0.15办公建筑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0.10文化体育娱乐建筑音乐厅、影剧院、体育馆0.15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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