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版)河北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知识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方案实施办法.doc
《(2015年度版)河北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知识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方案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5年度版)河北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知识设施项目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方案实施办法.doc(3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
2、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
3、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
4、的、对该工程实施监督的指导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委托机关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的文书。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监督活动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采取以有计划的随机抽查、抽测为主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监督机构委派承担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任务的监督人员,应当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5、的监督员资格证书,且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需具备规定的监督员等级。第七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九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
6、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
7、问题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6)建筑外窗现场气密性;(7)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基层、面层的压实度。(8)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要求抽测的其它项目。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增加
8、工程实体质量抽测的内容。第十四条 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编制重点监督检查的工程质量行为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种类目录,并将目录内容告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目录的内容应当根据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二)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表(附件1)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四)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五)按要求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六)按要求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质量监督手续查
9、验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查表(附件2)。经查验,上述资料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理单(附件3);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单(附件4)。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附件6)可以按照差别化监督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督内容,一次性或分阶段编制。监督工作计划应当经批准后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督交底的事项; (二)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种类和次数;(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的部位和次数;(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抽查、抽测的种类和数量;(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在所受理工程的施工许可证颁发后,签发工程质量监
10、督书(附件5),开始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应当在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签署验收结论后进行。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在验收前存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时,可给予提示。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应当在监理单位核查签认后进行。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提取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测样品时,应当抽查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见证下进行。技术标准对抽测的样品有复验要求的,还应当提取复验样品。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形成工
11、作记录(附件7、8、9、10);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的,按规定程序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附件11)或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附件12);发现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工作记录应当用词准确,表述严谨、规范,具有可以追溯性。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按照主管部门委托的内容提供的工程质量抽测结果,是主管部门判断见证取样检测、平行检验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数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不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接到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抽测结果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对违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
12、检查时,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监督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增加抽查、抽测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收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报告(附件13)后,应当及时对质量问题是否整改到位进行核查,并填写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核查确认单(附件14);对经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工程,下发工程复工通知书(附件15)。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附件16)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监督核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条件核查记录(附件17),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及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附
13、件18)。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应当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编写,经本监督机构内所有参加过该工程现场监督检查的监督人员签认,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四章 违规工程监督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违法违规情况之一的,除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处罚以外,还应当责令其委托未承担该工程检测业务的、具有相应资质
14、的检测单位,对违法违规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1、未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认,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2、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督机构而未通知;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第三十条 违规工程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和检测数量标准,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 违规工程的检测方案由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检测鉴定结果为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按规定进行整改。第五章 监督档案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搜集、整理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年度 河北 地区 房屋建筑 以及 市政 基础知识 设施 项目 工程质量 监管 管理 方案 实施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