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NBT35048-2015水电站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验收规章(出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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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7. 140P59NB备案号:xxxxx-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P NB/T 35048-2015 代替DL/T 5123-2000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hydropower projects2015-04-02发布 2015-09-01实施国家能源局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hydropower projectsNB/T 35048-2015代替DL/T 5123-2000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国 家 能
2、 源 局施行日期:2 0 1 5年 09 月01 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 北京国 家 能 源 局 公 告2015年 第3号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压水堆核电厂用碳钢和低合金钢 第31部分:安全壳用15Mn锻件等203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106项和电力标准(DL)97项,现予以发布。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2日附件: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采标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69NB/T 35048-2015水电工程验收规程DL/T 5123-20002015-04-022015-09
3、-01前 言根据国家能源局2010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3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截流验收、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订了规程的适用范围;修订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修订了验收依据的规定;修改了验收工作组织的规定;修订了验收申请的规定;修订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
4、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修订了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的规定;增加了验收工作大纲和验收鉴定书的编制规定;修订了验收有关依据资料清单目录。本规程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勘测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本规程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魏志远 郑新刚 李 昇 陈惠明 赵全胜 王润玲 孙保平 于庆贵 王元生 杨 华 林朝晖 李修树 方 辉 魏小婉 孟繁
5、范 冯海波 万文功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民浩 周建平 秦王玉 汪友才 洪云波 彭土标 李仕胜 赵 琨 杨志刚 边 玮 谢洪林 严 军 吕明治 王仁坤 张宗亮 陈寅其 周垂一 潘江洋 石青春 严 磊/* 目 次1 总 则12 基本规定23 截流验收54 蓄水验收75 机组启动验收106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137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158 竣工验收17附录A 验收工作大纲19附录B 验收鉴定书20附录C 验收应提供的依据性文件、资料21本规程用词说明22附:条文说明2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Basic Requirement23 Acceptance for C
6、losure54 Acceptance for Reservoir Impoundment75 Acceptance for Starting Turbine-generator Sets106 Acceptance for Special Single Project137 Special Acceptance for Hydropower Complex Projects158 Final Acceptance17Appendix A Acceptance Outline19Appendix B Acceptance Certificate20Appendix C Basis Docume
7、nts and Information for Acceptance .2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22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3 1 总 则1.0.1 为规范和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满足工程任务要求,实现项目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编制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的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其他水电工程亦可按本规程执行
8、。1.0.3 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1 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应阶段验收。2 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特殊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1.0.4 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1.0.5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
9、理、指导、协调和监督。1.0.6 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应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1.0.7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2 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3 项目核准(审批)文件。4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题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及相应的审查、批复意见,以及相应设计文件与图纸。 5 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1.0.8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
10、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相关法规办理。1.0.9 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1.0.10 水电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验收组织2.1.1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
11、。2.1.2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担任。2.1.3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但副主任委员应包括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
12、管部门派出机构。 其他工程大型水电厂的机组启动验收组织可执行相关行业规定,但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包括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2.1.4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必要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特殊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2.1.5 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承担技术预验收工作和验收委员会授权的工作。2.1.6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工作,并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2.2 验收申请2.2.1 工程截流验收,项目法人应在计划截流前6个月,
13、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验收申请。2.2.2 工程蓄水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2.3 机组启动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第一台水轮发电机组进行启动验收前3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机组启动验收申请,同时抄送电网经营管理单位。2.2.4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
14、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2.5 特殊单项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在特殊单项工程验收计划前3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2.2.6 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1
15、2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按相关法规办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可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单独报送的,须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3 验收委员会主要工作程序2.3.1 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与会同验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成立验收委员会。2.3.2 验收委员会应制定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纲,验收工作大
16、纲主要编写内容见附录A。2.3.3 验收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听取有关单位汇报,评审验收资料。2.3.4 验收委员会召开工程验收会议,研究确认验收条件。2.3.5 提出验收工作成果。2.4 验收成果2.4.1 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是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应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名单、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名单。验收委员会专家组的技术预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鉴定书附件。验收鉴定书主要编写内容见附录B。2.4.2 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2.4.3
17、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裁决文件应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2.4.4 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中,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持有疑义的,应将验收意见及时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2.4.5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八份,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验收鉴定书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2.5 验收依据资料2.
18、5.1 验收所需的资料,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各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所需提供资料和备查资料清单见附录C。2.5.2 验收资料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2.5.3 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主要资料应按规定归档。3 截流验收3.0.1 水电工程截流是以截断主河道水流,主体工程围堰开始挡水,导流建筑物过水为标志。截流验收应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对于导流建筑物、截流准备工作及围堰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检查和验收,以保障截流及围堰挡水后的工程施工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3.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3.1.1 与截流有关的导流泄水建筑物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过水
19、,且过水后不会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3.1.2 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3.1.3 截流实施方案及围堰设计、施工方案已经通过项目法人组织的评审,并按审定的截流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人员、机械、道路、备料、通讯和应急措施等。截流后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已安排落实,汛前工程形象面貌可满足度汛要求。3.1.4 截流后的安全度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能满足安全度汛要求。3.1.5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截流前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已完成,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已组织完成阶段性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并有不影
20、响截流的明确结论。3.1.6 通航河流的临时通航或交通转运问题已基本解决,或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3.1.7 与截流有关的导流过水建筑物,在截流前已完成专项工程安全鉴定;采用河床分期导流的水电工程,临时挡水的部分永久建筑物(含隐蔽工程)在施工基坑进水前已进行(截流)专项工程安全鉴定,并有可以投入运行的结论意见。3.1.8 已提交截流阶段质量监督报告,并有工程质量满足截流的结论。 3.2 验收主要工作内容3.2.1 现场检查确认与主河床截流相关的导流泄水建筑物已经建成;依据导流建筑物结构安全性及过流能力的复核成果,评价导流建筑物过流条件;检查、评价导流建筑物施工质量,以及缺陷处理结果;检查、评价
21、导流建筑物进出口围堰或岩坎拆除方案的可行性。3.2.2 现场检查、评价与截流有关的主体工程建筑物水下部分施工质量。3.2.3 检查、评价围堰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3.2.4 检查、评价围堰及主体工程施工期的防洪度汛措施。3.2.5 现场检查、评价经项目法人评审确定的截流方案的可行性。3.2.6 现场检查、评价截流与围堰施工的准备工作情况。3.2.7 检查截流前水库专项工程实施、移民搬迁情况,截流阶段移民验收技术文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遗留意见的落实情况等。3.2.8 检查工程参建单位的验收资料。3.3 验收程序、方法及成果3.3.1 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编制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纲,提出验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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