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T70062012(修改版)电梯监管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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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2009 年 10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 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10 年 3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 在苏州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10 年 36 月,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 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0 年 11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 20108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1 年 3 月,根据 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
2、成报 批稿。2012 年 3 月 23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杂物 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式、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 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 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 了杂物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杂物电梯 安装、改造、 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 工
3、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 毅 夏 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 宁 陈 驰 李杰锋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冯月贵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潘海宁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王 旭 北京市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李 赵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刘 萍 沈阳亿成电梯有限公司陶世全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 -!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1) 附件 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6) 附件 B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0) 附件 C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27) 附件
4、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32)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 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 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 (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 (以下简称杂物 电梯)的生产(含杂物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
5、常维护保养,下同 ) 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 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 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 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杂物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 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杂物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 况的查证性检验。杂物电梯生产单位
6、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 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 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杂物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 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 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 (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 ), 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 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7、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 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 (包括零部件和安 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 -! 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 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 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
8、检验。其中,施工自 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 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杂物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 件 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 B 中 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 C 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 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 A 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 A
9、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 (四)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杂物电 梯以及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杂物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 (三)项的规定 进行检验。但如果对杂物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 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杂物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 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 (按照附件 A 具体规定的内容和要 求执行,下同)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 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 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
10、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 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 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B 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 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 类项目,检验机构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 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 (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 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 (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 质疑),应当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 自检结果进行 对比,按照
11、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 A。 -!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 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 对杂物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 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杂物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 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 (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 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 第十二条
12、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 A 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 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杂物电梯检验工作。现 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 验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 验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 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杂物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
13、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二)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三)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 )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 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 (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四)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杂物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 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 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 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 ),不得漏检、漏记。 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
14、明 “符合” 、 “不符合” 、 “合格” 、 “不合格” 、 “无 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 A 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 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 字予以说明,例如“层层门紧急开锁装置失效 ” ;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 “因(原因)未检” 、 “待检” 、 “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当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 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记录和 -! 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
15、第十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 向受检单位或原维护保养单位出具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D,以下简 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 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二)杂物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三)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 的检验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四)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 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
16、前及时 采取安全 措施,对该杂物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 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 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 填写 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杂物电梯,如果 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 者拟做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 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 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 )完成
17、后,或者达 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 “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 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见附件 B、附件 C),结论页应当 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 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 2 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 “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 下要求填写: (一)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 的数据
18、; (二)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 “检验结果”栏中 填写“符合” ;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 “不符合” ; -! (三)对于 C 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 认符合” ;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 (一)项或者 第(二)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四)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 “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 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 “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 ; (五)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 、 “不合格” 、
19、“”(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 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 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 (二)C 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 并且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 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 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改造和重大维修涉 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 除了上次
20、定期检 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 C 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 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 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 效整改;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 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 应整改项目不超过 5 项(含 5 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 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 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 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
21、、(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 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 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 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 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 “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 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 -!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
22、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 “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 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3 年 2 月 9 日国家质检总 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33 号)同时废止。 -! 附件 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 项目及类别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造 资料 A 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杂 物电梯的相
23、应参数;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 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该杂物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 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 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 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 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 (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 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 (如果有)、 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 式 试验合格证
24、,以及限速器 (如果有)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包括动 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 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7)机房及井道布置图,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 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 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8)其他必要的资料,例如:杂物电梯的轿厢、对 重(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或者采用 一根钢丝绳(链条)悬挂的情况下的防护说明;是否 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 说明 注 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杂物电梯整机制造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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