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一级建造师法规WORD教材标注考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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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0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2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8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23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25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36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40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46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50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50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58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71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821Z303010建
2、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82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1021Z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109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15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15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1381Z304030相关合同制度159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182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182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1951Z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203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11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11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
3、培训制度214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2281Z3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481Z3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258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691Z307010工程建设标准2691Z3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761Z3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851Z3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2951Z3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305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309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3091Z308020民事诉讼制度3141Z308030仲裁制度33
4、4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3421Z30805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348#*#*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名建造师,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这是新时期对建造师从事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
5、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
6、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正式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013-1)(2015-37)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
7、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二、民法商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8、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三、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9、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五、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酉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六、刑法刑
11、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是这一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 (考点法的形式与制定机关)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2、;(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宪法也是建设法律的最高形式,是国家进行建设管理、监督的权
13、力基础。如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二)法律(2009-92)(2014-31)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
14、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依照2000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
15、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11)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三)行政法规(2007-1)(2010-42)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
16、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
17、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18、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2014-19)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
19、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五)部门规章(2009-16)(2013-67)(2015-5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目前,
20、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联合制定了一些规章,如2001年7月,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六)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21、,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
22、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七)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这些条约的内容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例如,我国加入WTO后,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也对我国的建设活动产生约束力。二、法的效力层级(押题,法的横向冲突规则)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23、一)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而产生,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经济秩序,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011-4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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