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经济法学课程讲稿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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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7 经济法学课程讲稿 (6) 任课教师;翦继志课程中文名称:经济法学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类别:必修课程编号 :0301101043 课程归属单位:法学院法学院 07法学 1 班 43 人时间: 2009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四下午 5-7 节上课地点:一号教案楼229教室(多媒体教室) 第五章经济法的实施第一节经济法的实施概述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贯彻执行经济法规范的活动,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根据经济法规范的授权,严格依照经济法规范的有关规定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规范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过程。广义上还包括国
2、家司法机关根据经济法规范的规定处理经济活动纠纷、惩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司法活动。因此法学界一般将经济法的实施描述为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司法三个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过程。经济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经济法的实施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重要条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37 页2 / 37 件。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只是解决有法可依的环节,而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则都是属于经济法的实施问题。要建立一个完善
3、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就必须认真研究经济法的实施。其次,经济法的实施对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要搞市场经济,没有一个完备健全的经济法律体系固然不行,没有一套规范透明的经济法实施保证体系同样不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二、经济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实施的基本标尺,是我国多年来法律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结晶。因此,其也是经济法实施的首要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运用经济法规范进行经济管理活动和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在经济
4、法诸范畴中,以事实为根据还包含着一种特别的含义,即经济活动的任何参与者都必须充分认识客观的经济规律,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否则就必然要被经济规律惩罚,最终付出惨重的代价。以法律为准绳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经济法规范。就经济守法的层面来讲,就是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须依照经济法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利用各种方法规避法律。就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层面来讲,就是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37 页3 / 37 要求适用经济法规范的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首先要按照经济法的规定确定
5、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越权。 (二)经济奖励与经济惩罚相结合原则经济奖励与经济惩罚相结合是经济法实施的特有原则。在经济法中,不仅有许多禁止性规范和准许性规范,而且还有许多奖励性法律规范。因此,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效能,是通过经济奖励和经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的。我国经济立法为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即主要侧重于经济奖励规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就多以经济惩罚的法律规范为主。 (三)经济法主体在适用经济法规范上一律平等原则经济法主体在适用经济法规范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
6、则在经济法实施中的具体体现。提出这一原则对于我国经济法实施的现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经济现实中经济法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由来已久。首先,在经济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之间,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主体操控了一切经济资源的所有权,对被管理主体具有“生杀予夺”的至高权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之间虽然从形式上并非完全平起平坐,而是同样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从实质上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37 页4 / 37 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称的,法律赋予了
7、管理者各种管理权,也确立了这些经济管理权的基本边界,同时规定了被管理者神圣不可侵犯的核心权利,以及受到侵犯时各种抗辩权和最终救济权。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次,就同样作为被管理者的市场主体来讲,这种法律与事实上的不平等也是普遍存在的。多年来我国的企业制度实行的是“双轨制”,既建立起形式平等的公司制度,又保留了以所有权定权利的身份立法传统,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仍未能真正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些不平等现象的存在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实现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面前的真正平等是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有待于我们共同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三、我国经济法实施的现状 (一)经济法的实施成就我
8、国的经济法实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宏观调控方面来看,已经按照计划法律规范的要求制定了九个五年计划,并制定了2018年的远景计划和三步走的战略目标,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描绘了清晰的前景;通过预算法的实施,我国的财政政策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和贯彻,为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中央银行法的实施,实现对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的宏观调控。从微观规制方面来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初步建立起了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实施体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37 页5 / 37 系,对制止不
9、正当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国家参与方面来看,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实施,建立起一套独特的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初步改变了国有资产管理混乱不堪的局面;通过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制法规的实施,初步建立起科学的企业制度,为进一步塑造市场经济良好的微观基础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从涉外管制方面来看,通过对外贸易法、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的实施,实现了外贸领域的良好法制环境;通过外资管制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大量和有效利用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近二十年经济的迅速起飞功不可没。从市场监管方面来看,通过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的实施,实现对国民经济的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通过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的
10、实施,规范了金融市场活动,为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已在经济法的实施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情大于法在全国各地各行业都普遍存在。这些扭曲公理、违背良知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经济法制的尊严与权威,损害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损害了现代社会弥足珍贵的道德基础。与经济法制定环节相比,经济法实施环节的缺陷是中国法制事业的硬伤。就我国目前经济法实施的基本程序来看,缺乏完整、独立、统一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凡是违反经济法,侵害了公民
11、、法人和非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37 页6 / 37 人组织个体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凡是违反了经济法,侵害社会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的行为,则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可依行政诉讼法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程序审理。构成犯罪行为的,适用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韩志红(经济法第九届年会论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系统曾普遍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但在几年前的法院机构改革中,最高法院指令用民事
12、审判庭替代了经济审判庭。有学者认为,原经济庭审判的多数案件与民庭审理的案件相同,最高法院对于经济庭的撤销应视为真正的经济庭设立的转折点。因此,经济审判庭宜改不宜废。(颜运秋)。韩志红教授将经济法的实施归结为经济法的调整机制问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适用经济法的国家机关及程序为:(1)行政机关适用行政程序法主动追究行政相对人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该程序具有主动性、权威性、专业性和快捷性等特点;(2)行政机关有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授权,对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权益争议,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调解、仲裁或裁决,如商标法第39 条规定即是; (3)司法机关适用诉讼程序法被动追究行为人经济违法行为
13、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和检察院提起公诉。与发达国家经济法的调整机制相比,我国适用经济法的国家机关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37 页7 / 37 及程序还有如下特点和缺陷:(1)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垄断行政处罚权;(2)行政机关可强制行使行政司法权;(3)我国没有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4)我国法院对经济违法案件没有经济处罚权,司法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除了以上一些学者的分析,我们认为,经济法实施的最大问题就在于: (1)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不甚明确;(2)经济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健全;(3)对
14、经济法实施的监督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及程序。有学者建议,(邱本教授)经济法实施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其预算独立;该机构是一个专职机构,专司经济法实施,严禁染指其他事务。(2)建立科学的分工制度,行政机关通过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实施经济法,司法机关通过对违反经济法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实施经济法。(3)完善经济法实施的程序,完善经济法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4)提高经济法司法人员素质。(5)加强经济法实施的监督,建立必要的监督制度、监督体系、监督措施和监督程序。我们赞同第(2)至(5)项建议,但第 (1)项建议缺乏理论依据,也绝不可行。第二节 经济
15、法律行为一、经济法律行为原理二、 市场行为三、政府经济行为四、社会中间层行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37 页8 / 37 第三节 经济法责任一、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方式和定义 (一)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方式长期以来对于经济法的责任,一直有不同的表述方式,比如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关系中的责任、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等。在经济法责任的诸种表述中,目前学术界使用比较多的是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从语义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的范围更宽。因为经济法律很容易被理解为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即与经济
16、生活密切联系的所有法律。就经济法律法规来看,也有多种渊源,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也就包括了所有这些法律中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十分宽泛。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该采纳“经济法责任”这一表述方式。称经济法责任是按照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表达很简明,意为违反经济法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比经济法责任更好的表述方式。本书赞同使用“经济法责任”这一表述。 (二)经济法责任的定义有学者综合梳理了学界对经济法责任下定义的方式,比如: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违反了经济
17、法律规范的规定,应该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37 页9 / 37 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因违反一般经济法规或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杨紫垣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经济法规定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经济法责任是对不同渊源的经济法规范规定的义务的违反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徐孟洲教
18、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对经济权力的滥用和对不承担经济法义务所产生的强制性后果。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争论经济法责任是否具备独立性是经济法学界争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对经济法责任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大体上有三种认识:(一)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张守文教授从责任独立性研究的客观前提、基本路径和重要限定等三个方面出发,对经济法责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的欠缺与对“责任客观性”的认识不足有关。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至少涉及两个层面上的理解:第一层是指对义务的违反所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第二层是指独立的责任形式。对第一层意义上的客观陛,持肯定态度的居多,对第二层意义上的客观眭,则理解不一。研究经
19、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应该超越有关法律责任划分的一般理论,摒弃对三大责任的过分强调,看到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存在的紧密联系。因为经济法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37 页10 / 37 经济法责任在独立性方面存在许多重要的限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经济眭、规制性、自足性和可诉陛等,同时也涉及主体角色的特定性、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非平衡性等。随着经济法地位的逐渐清晰,部分经济法学者已开始从将经济法责任等同于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的框架中跳出来,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构成的有机综合
20、体,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形式。同时,不应当将经济法责任视为上述三种责任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一种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并列的新型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一种以社会为本位、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违法者所追究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当通过单一的经济诉讼程序,同时运用类似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的方式,使违法者承担。 (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本身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一种社会法。从制度范畴上看,与社会法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制度。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经济法责任既有公法的性质也有私法的性质。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三)
21、经济法责任不独立有学者指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经济法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是所采取的责任形式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种方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37 页11 / 37 式。还有人主张,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责任是否是独立的责任种类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与否与经济法的实现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可以综合运用其他责任形式来实现经济法。三、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有的学者将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
22、)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须有经济违法行为;(3)经济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昌麒教授认为法学理论一般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联系等多个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应当从这些方面去加以认识,但是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所指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来讲,经济法责任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在经济法责任领域,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这一观点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
23、。无过错责任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法律制度的新发展,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成立要件,而是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刘瑞复教授论证说,随着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成因和后果、采用的手段和方式、损害对象的主体特定性等方面,都发生了量的扩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37 页12 / 37 大和质的变化,于是,立法上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制度的创设和完善。无过错责任是经济法上的重要责任,它同扬弃了传统民法局限性的过错责任一起,共同构成经济法责任制度。吕忠梅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主体不
24、同而有所不同。“经济法责任四构成要件只能是某些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所有经济法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四要件。”韩志红教授认为,“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需要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以突出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防范出现社会性危害事件的功能”。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经济违法行为的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这些学者又认为,“在经济法中,除了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合法,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后果,就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
25、的法律责任。”四、经济法责任的特点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并非同类,且不属于同一层面,应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经济法责任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37 页13 / 37 构成。本法责任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他法责任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有关规定时,也违反了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亦应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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