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汇编10篇.docx
《2022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汇编10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汇编10篇.docx(3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汇编10篇买卖合同 篇1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肯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运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肯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运用、处分的权利。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样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2、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1、财物的全部权人;2、抵押权人;3、质权人;4、留置权人;5、人民法院;6、行纪人。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样,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样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样看法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洁、省时,但必需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买卖合同 篇
3、2摘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负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说明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在介绍了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及其风险负担的内涵的基础上,比较具体地阐释了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最终据此详细分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交付;交付主义一、风险及其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内涵及其引发事由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概念不同与一般交易中的风险,它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是指标的物因不行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毁损、灭失。这也是立法和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1
4、)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它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及后果都是不确定的;(2)买卖合同的风险是由于意外状况所导致的结果,而且这种意外状况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不能避开和克服的。也就是说,风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缘由,双方当事人对风险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行为;(3)风险必定会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必需是给买卖合同当事人带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不利益。对于风险的引发事由,即引起标的物的意外状况,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行抗力。对于不行抗力的学理说明,认为不行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行抗拒的力气,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民法通行的抗
5、辩事由,包括自然缘由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缘由如斗争等。1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担当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对不行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行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但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损失原委应当由谁来担当,则是违约责任制度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需要通过风险负担规则来解决。二是意外事务。又称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有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碰撞、搁浅、污染等。意外事务也是外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务。对它的理
6、解,应留意到意外事务是不行预见的,一般应以当事人的一般智识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留意能够预见到同时,意外事务是偶发的非因当事人自身的缘由造成的。我国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不承认意外事故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但在某些状况下,合同法又针对一些特别的合同规定了过错责任,例如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当保管定作人供应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假如的确是因为意外的火灾导致建筑材料被损坏,很难确定该损失是由承揽人的保管不善造成的,在此状况下,并不能依据合同法上述第265条的规定要求承揽人担当违约责任,而只能依据风险负担的原则来合理
7、安排己经发生的损失。据此可见,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也不行能事后来约定损失的安排,或依据违约责任制度来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状况下,要依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安排损失。(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所谓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中因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缘由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该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担当的制度。换言之,它是指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后,由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担当该项损失以及相关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若由卖方担当标的物的风险,则如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出卖方并不因此而免除交付的责任,其仍有义务交付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的标的物或对买
8、受人作相应的损害赔偿;若风险由买方担当,则无论标的物是毁损,还是灭失,买方均不能免除给付价金的义务,且不能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或作损害赔偿。因此,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虽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将干脆影响到标的物的全部权和其他权利能否正常的移转,一方能否获得该标的物的权利,也就是说,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且,很多国家的法律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方面接受了风险随全部权移转的规则,即谁享有全部权,就由谁担当风险。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遇的损失。所以,风险负担事实上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
9、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一方不能履行,对方应否为对待给付,应由债的关系确定,全部人因标的物毁损灭失而丢失物权,不得因此就确定对待给付恳求权的有无。2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标的物因不行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损失由谁来负担,即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对此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相识上并不完全一样。目前世界各国在风险移转的推断标准上主要接受了两种原则:一是物主担当风险原则或全部权原则,也就是说谁享有全部权,谁担当风险。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10、时间应当与全部权的移转时间一样。英国法和法国法接受了此种观点。二是交付原则。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事立法主见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或者说交付主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 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标的物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都没有将标的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逻辑上讲应为相同的法律意义。由此可以推断我国立法在风险转移的方面以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移转以及标的物全部权的移
11、转,都与标的物的交付相一样。但是应当看到,全部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性质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因此,在依据交付主义来推断标的物是否已交付并从而确定该标的物的风险是否已移转时,不得与全部权的移转相混淆。对此,学界对动产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争议不大,因为对于一般动产来说全部权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假如没有特殊约定,交付、全部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三位一体的。如甲将其拥有的汽车卖于乙,乙当场支付价款获得汽车。整个交易过程中,甲给付汽车、乙取得汽车实际占有、乙以对价取得车的全部权是一样的。争议比较大的是对不动产和大多数特别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理解。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登记要件主义,要发生全部权转移的效力,必需
12、办理全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转移全部权。因而交付本身是包括移转全部权的内涵的。还有学者认为,从交付主义是建立在占有者担当风险、实际限制标准基础之上来看,可知交付仅指现实意义上的转移占有,而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转移全部权。依据上述分析,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的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尤为突出。故本文接下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对不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进行探讨。可见,引发争议的关键在于我国立法对交付的涵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学界对此的分歧较大。故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交付进行界定。法律上交付的含义中是否包括转移全部权的内涵是不容
13、忽视的。学界有的学者主见将交付理解含有转移全部权意思的转移占有。若做如此理解,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无论实行交付主义还是全部权主义,其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交付本身就包含了全部权转移的内容。但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将交付与全部权转移做了明确的区分,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得单证,并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可见,交付与转移全部权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两项不同义务。交付与全部权的转移有亲密联系,法律如无另外规定且当事人未另外约定时,交付完成的时间即为全部权转移的时间。不动产交付本身并不能起到全部权转移的效果。3应当说从时间上,交付与全部权转移可能有相同的时候
14、,但交付并不必定导致全部权发生转移,因此,交付并不含有转移全部权的意思。此外,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称说明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运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运用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运用后由买受人担当;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值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运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交付的理解仅仅限于转移占有。综上,我国在标的物的风险移转的推断方面将交付原则确立为一般
15、原则,接受了将标的物风险负担与标的物全部权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全部权的移转相分别的安排策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问题,依据本文其次部分论述的交付主义原则,详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非因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缘由如地震而毁损、灭失的房屋,如买卖的房屋已经交付,依据占有者担当风险和实际限制标准的理念,应认定实际占有者享有更大的利益,理应享有更大的风险。无论买受人即业主是否取得全部权,即是否进行过户登记取得房产全部权证书,应当由业主自己担当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假如在办理登记后而未交付运用时,买受人己经取得了标的物的全
16、部权,而仍让出卖人占有标的物而怠于行使全部权人的占有时,可以推定为买受人具有占有改定的意图,即双方当事人形成占有改定关系。因为买受人既然知道其已经是房屋的全部人,而且也知道出卖人是房屋的现实的占有人,他在移转全部权以后完全应当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据此可以认为买受人的意图是让出卖人接着占有房屋己代替交付。因此,应当由买受人全部权人担当风险,这可以看作是交付主义的例外,也可以看成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两次交付。假如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已经取得,即房屋全部权和土地运用权均已过户登记,但全部权和运用权在贷款银行手中抵押的,则全部权仍旧在房屋全部权人即业主手中,抵押的房屋全部权客体意外灭失,应当由全部权即业主负
17、担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有人认为,房屋已经没有了,业主已经担当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还要按月交纳月供吗?假如还要交付月供是否有违于公允责任?我认为,房屋虽然已经灭失,业主丢失了房屋的全部权,但其向银行的付款义务并没有歼灭,因为业主还享有土地运用权,业主还可以在土地上建立新的住房,还可以取得全部权,因此,除非国家免除部分债务,否则业主应当接着清偿贷款债务。4二是在建工程的风险负担问题。若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负担规则,应当由在建工程的全部人担当风险责任,即开发商自己负责损失。若开发商与买受人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了房款,开发商因不行抗力致在建工程意外灭失,无法按期交
18、付房屋的,在建筑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无法按期竣工所要担当的合同责任问题,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不行抗力的规则,由于不行抗力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可以不行抗力缘由而免除违约责任。而在买受人方面,由于房屋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交付房款。参考文献:1王利明等.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xx(其次版),763.2黄茂荣.买卖法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xx,439.3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 19
19、99,114.4杨立新,汶川大地震应急民法思索J.买卖合同 篇3甲方(出让人):,身份证号:,电话:乙方(受让人):,身份证号:,电话:甲方、乙方在充分协商的状况下就二手车买卖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一、买卖标的物1.甲方将其拥有产权的一辆牌号(车辆型号:;发动机号:)出售给乙方,乙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要求退车。乙方确认同意购买第一款所述甲方车辆。2.随车附带的备胎、修理工具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为车辆上的保险也转让给乙方,甲方帮助乙方办理保险改签手续。二、该车作价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以上价款含整车及附带物品和保险权益转移。三、付款方式刚好间:1.付款方式:2.付
20、款时间:_年_月_日。四、_年_月_日,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年票;3、保险单;4、车船税发票复印件)移交给乙方。五、在_年_月_日(含当天)前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甲方担当。在_年_月_日(含当天)后因该车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担当。六、甲方帮助乙方于_年_月_日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过户等其它办理手续须要交纳的费用均由乙方担当。当该车从甲方名下过户到乙方名下,买卖双方输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履行完毕。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八、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市
21、区人民裁判。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十、其它:_甲方:乙方:二一_年_月_日二一_年_月_日签订地:市区买卖合同 篇4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诚恳守信的原则,就砂石料的供应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省道217朱诸路莱州界至国道309段大修工程第一合同段二、砂石料名称、规格及价格12cm碎石0.51cm碎石00.3cm碎石11.5cm碎石0。30.5cm碎石砂此价格固定不变,并均为含税价格。三、质量要求乙方所供应的砂石料必需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按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120_进行检验。四、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 实用 买卖合同 模板 汇编 1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