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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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十一章 英 国 法【学习目标】v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英国法的历史发展、基本渊源及代表制度,掌握普通法、衡平法、“遵循先例”原则、大宪章及英国宪法的特点、信托制、“约因”、陪审团审判及律师制度等原则与制度。【关键概念】v普通法(Common Law) 衡平法(Equity)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大宪章(Magna Carta) 占有(Seisin) 信托(Trust) 约因(Consideration) 陪审制(Jury System) 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引导案例】v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9六、苏格兰法的形成与发展1707年以前,苏格兰与英格兰是
2、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王国,苏格兰有着独立的议会、政府组织与司法机构。 直到19世纪为止,罗马法一直是苏格兰最强有力和唯一的外在影响因素。到11世纪时,阿尔班王国马尔科姆二世(Malcom II)通过战争、联姻等方式统一了整个苏格兰。到戴维一世(David I,11241153年在位)统治时期,苏格兰全面确立了封建制度,包括司法制度、爵位制度、郡长制度、自治市制度等各项国家管理制度也逐渐得以建立。 自13世纪起,在普通法与罗马法的双重影响下,苏格兰开始出现最早一批法学著作,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部:君主统治(Regiam Majestatem)与附属之法(Quoniam Attachiaments)。
3、 1603年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逝世后,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位为英格兰国王,史称“詹姆斯一世”,自此,两个独立王国处于同一国王的掌控中,形成“共主联邦”(Union of Crown)的独特景象。 10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v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11一、普通法1普通法的概念v“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v
4、1)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v2)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12二、衡平法1衡平法的概念v“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v1)衡平法的格言(Maxims)|其中主要有:(1)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2)衡平追随法律。衡平追随法律。 (3)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5)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6)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
5、意。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7)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8)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9)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10)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11)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12)平等即衡平。平等即衡平。 13二、衡平法v2)衡平法上的权利|(1) 以用益(Use)或信托(Trust)为依据的受益人权利。 |(2) 衡平法上的赎回权(Equity of redemption)。v
6、3)衡平法的救济方法|(1) 特别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2) 禁令(Injunction)。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v普通法与衡平法并不是两个相冲突的法律体系,而是“法典主体与辅助内容、法典条文与条文注释的关系”。14三、制定法制定法在英国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它最初是指国王的敕令,随着议会逐渐从国王手中接管立法大权,英国法学家一般将其等同于议会立法。 1制定法的种类v1)议会立法v2)委任立法v3)欧盟法2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v制定法从一种主要用于引导普通法发展的居于次要地位的法律渊源一举跃居于普通法与衡平法之上,成为英国法的主要来源之一。作为立法的产物,制定
7、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两者如发生冲突,法院必须适用制定法而不是相反。 v制定法无法脱离判例法而独立存在,只有在法官解释、适用的基础上,通过先例的累积,制定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用。15四、其他渊源1习惯v习惯(custom)在英国法中具有多种含义:第一,各地通行的习惯或普通法。第二,商业或贸易惯例。第三,仅在特定地区适用的地方性习惯。 2学说v在英国,学说本身并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律渊源直接加以引用。 v这些权威性的法律著作包括: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1190年)的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布莱克顿(Henry de Bracton,12101268年)的英格兰的法律与习
8、惯、利特尔顿(Thomas Littleton,14021481)的土地法论、爱德华科克的(Edward Coke,15521634年)的英国法原理以及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等。16第三节 宪 法英国是近代宪政的发源地,其宪法被西方学者称作“近代宪法之母”。早在13世纪时,英国在欧洲各封建国家中率先颁布了旨在制约王权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其后,作为民意表达机构的议会制度逐渐发展完善。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以“议会主权”原则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宪法原则得以确立。英国宪法属于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缺乏条理性、系统性的法律规定,但其中所蕴涵的宪政理念与精神以及各项具体原则与制度对世界各国近现代宪政文化产
9、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17一、英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性法律v(1)大宪章(Magna Carta)。 v(2)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 v(3)人身保护法(Habeas Corpus Act)。 v(4)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 v(5)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 v(6)议会法(Parliament Act 1911,1949)。 2宪法性惯例v宪法性惯例是指未经法律明文规定、而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所形成并得到普遍认可的、起宪法作用的原则与制度。 3宪法性判例v宪法性判例是指高等法院以上级别的法院所做出的具有宪法内
10、容的司法判决。 18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议会主权原则v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享有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法律制定权,只有议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议会通过的法律。 2责任内阁制原则v所谓责任内阁制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 3法治原则v作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意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4分权原则v第一,议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决策进行监督。 v第二,行政权由内阁行
11、使,但须向议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v第三,国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议会与内阁形成一定的制约。v第四,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独立行使审判权。 19三、英国宪法的特点第一,从法律形式上看,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第二,从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上看,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第三,从宪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英国宪法具有原发性、保守性、延续性的特征。 v【案例11-1】 爱德华科克与詹姆斯一世的争论及其实质20第四节 财 产 法财产法是英国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它主要调整权利主体之间因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财产法是对财产的占有、转让、继承、信托以及合法使用
12、等各种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财产法的内容极为庞杂,具有高度的技术操作性,各项具体制度、法律词汇中至今仍保留有相当多的封建因素,这些都决定了它被认为是英国法中最难理解的法律制度之一。21一、财产的概念与分类1财产的概念v从严格意义上说是指财产所有权,即一个人对某项财产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以出租、出借、设定担保、转让、赠与、交换等方式予以处分等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构成,是法律承认一个人对财产享有的最充分、最完整、地位最高的权利。2财产的分类v依据普通法,财产首先被划分为不动产(real property或realty)与动产(per
13、sonal property或personalty,chattels)v此外,英国还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专有财产与普通财产等财产分类形式。 22二、土地法土地法是英国财产法的核心。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此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中部分古老的土地制度被废除。直至1925年土地改革,英国土地法的现代化才始告完成。v1封建时期的土地法v220世纪以前土地法的改革与发展v31925年以后现代土地法的建立|【案例11-2】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23三、信托制1信托的形成与发展v信托制是指财产所有人(委托人)为了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14、,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制度。 v根据英国法的分类方法,信托制被归入财产法的范畴。 v信托制从中世纪英格兰的“受益制”发展而来。 |【案例11-3】 1635年“萨班奇诉达斯顿”案2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v信托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财产所有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宣布将其财产设定为信托,信托财产如系土地,须以书面形式宣告;|第二,如信托是通过遗嘱设立,须对遗嘱人的死亡进行确认,并对遗嘱进行验证;|第三,将信托财产移置于受托人的名下,并履行移交财产的特定手续。24第五节 契 约 法契约法是英国法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相较于财产法而言,契约法的形成时间较晚。中世纪英国契约法并不发达
15、,其中大量内容是通过拟制的形式从“侵害之诉”这一“诉讼形式的多产之母”中迂回发展而来。17世纪以后,在欧陆契约制度的影响下,为适应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英国契约法的内容不断得到充实、完善,“契约自由”原则得以确立,契约法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5一、英国契约法概述 英国契约法的历史渊源包括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 一开始,因对方违反契约义务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据普通法只能提起“盖印契约之诉”(action of covenant)、“债务之讼”(action of debt)等少数几种诉讼形式。 15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人间的非正式契约不断增多,为了应对衡平法院司法管辖
16、权的压力,普通法法院的法官们通过拟制的方式从“侵害之诉”(action of trepass)这一“诉讼形式的多产之母”中迂回发展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action of assumpsit),对口头契约等非正式契约给予司法保护。 16世纪在“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适用过程中逐渐形成英美契约法所特有的“对价或对待给付”制度,确立了契约只有通过相互做出诺言才能成立的原则,为契约法的继续发展和最终定型奠定了基础。 1602年的“斯莱德”案(Slades Case)是英国契约法形成过程中的“分水岭”式事件。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在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契约制度的影响下,再加上自由放
17、任经济思潮的推动,英国确立了“契约自由”、“契约神圣”等重要原则,对价制度趋于完善,英国契约法最终得以形成。 1977年不公平契约术语法的实施给法院在处理垄断企业单方制定的“标准契约”中所出现的不公平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v【案例11-4】 1602年“斯莱德诉莫里案”26二、契约的概念与要素英国法中关于契约的定义很多,其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v一类是根据允诺(promise)来定义,另一类根据协议(agreement)来定义。 契约的要素包括:v第一,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所谓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系指在契约上产生权利义务关系。v第二,须有协议之存在。所谓协议,是指一方的允诺或要约经对方承诺而
18、达成的合意。v第三,允诺必须具有对价或以盖印契约替代。无偿的允诺除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外不具有法律效力。v第四,协议必须无瑕疵存在。因错误、欺诈、胁迫或不正当影响而缔结的契约可以撤销。v第五,契约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v第六,契约之标的不得非法或无效。否则,违法之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27三、对价制度1对价的概念v对价(consideration,或译为“约因”)是英美契约法中特有的制度,是除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 v根据对价理论,契约当事人必须做出某种“付出”,或是必须履行某种行为,或是承诺不实施某种合法行为,而当事人之所以做出这种牺牲,是为了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得一定的给付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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