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规范标准》详细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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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2016 1 总 则1.0.1 为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工地对周边环境影响,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科学评价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促进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建筑工地扬尘的防治、检查和评定。1.0.3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筑工地 Construction site 本标准中建筑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2.0.2 扬尘防治 Dust control 通过采取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有
2、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2.0.3 扬尘防治管理人 Administrator of dust control工程项目负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监督管理的人员。2.0.4 围挡 Fence 为了将建筑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装配式围挡等。2.0.5 易扬尘材料 Dust material 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2.0.6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waste 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开挖、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2.0.7
3、 保证项目 Assuring items 对影响周边施工作业环境起关键性作用的项目。2.0.8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s除保证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3 扬尘防治要求3.1 扬尘防治管理 扬尘防治责任制3.1.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3.1.2 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扬尘防治考核指标。3.1.3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扬尘防治资金保障制度,编制扬尘防治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3.1.4 工程项目部应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3.1.5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现场围挡、主要道路硬化、裸土覆盖、运输车辆冲洗、固体建筑
4、垃圾可回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管理目标。3.1.6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扬尘防治管理目标考核小组,对扬尘防治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管理、考核。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3.1.7 工程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3.1.8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1.9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应经审核、审批程序批准。3.1.10 工程项目部应按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组织实施。 扬尘防治技术交底3.1.1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扬尘防治技术逐级交底制度。3.1.12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对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进行扬尘防治交底。3.1.13 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作
5、业班组进行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的技术交底。3.1.14 施工作业班组每日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班前扬尘防治技术交底。3.1.15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变更后,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班组重新进行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技术交底。 3.1.16 扬尘防治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并由交底人、被交底人、扬尘防治管理人现场签字确认。 扬尘防治检查3.1.17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3.1.18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每月组织技术负责人、扬尘防治管理人、分包单位负责人按照本标准进行不少于2次的扬尘防治检查。3.1.19 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3.1.20 工程项目扬尘防治管理人应结合施工动态,每日进行扬尘防治巡查,重点检查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部位。3.1.21 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工程项目部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复查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扬尘防治教育3.1.22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3.1.23 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开展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专项方案等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入场教育。3.1.24 施工管理人员每年接受施工企业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应不少于1次。3.1.25 工程项目部应分工种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档案。 分包单位扬尘防治3.1.26 总承包单位应对
7、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专业分包单位进行企业和人员的资格审查。3.1.27 总承包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土石方开挖、场内道路施工等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扬尘防治协议,明确各方管理职责。3.1.28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指派分包单位扬尘防治管理人。 扬尘防治标志3.1.29 建筑工地入口处应设置扬尘防治制度及渣土运输公示牌等。3.1.30 建筑工地应设置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 扬尘预警响应3.1.31 工程项目部应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3.1.32 工程项目部应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工地扬尘防治特点,采取洒水降
8、尘、局部停工、全部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3.2 建筑工地围挡 现场围挡设置3.2.1 建筑工地应采用硬质围挡,鼓励采用装配式围挡。3.2.2 市区主要路段的建筑工地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建筑工地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3.2.3 建筑工地实施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3.2.4 建筑工地大门设置应适用,并保证道路畅通。 现场围挡安全性3.2.5 砌体式围墙设置距基坑边沿不应小于2.5m,砌筑应符合施工技术规范要求。3.2.6 装配式围挡应事先设置基础,基础及围档固定立柱应满足抗倾覆要求。3.2.7 工程项目部应负责现场围挡日常维护。 现场围挡标准化3.2
9、.8 建筑工地围挡、大门可采用能重复利用的材料和部件。3.2.9 建筑工地围挡、大门和施工道路周边宜设置绿化隔离带。3.3 场地扬尘防治 道路场地硬化3.3.1 建筑工地道路布置科学合理,道路施工宜采取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绿色施工技术措施.3.3.2 建筑工地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3.3.3 建筑工地主要道路的硬化宜采用装配式、定型化、防滑钢板等可周转使用的材料构件铺设道路,其道路承载力应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3.3.4 建筑工地非主要道路应采用硬化干化防尘措施。3.3.5 建筑工地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应采用硬化干化防尘措施。3.3.6 生活、办公区主要道路应进
10、行硬化处理,宜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 裸土覆盖和场地管养3.3.7 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必须采取覆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3.3.8 建筑工地内裸露场地、土堆、基坑开挖等可采用扬尘防治网覆盖、植被种植或固化剂喷洒等防尘措施。3.3.9 建筑工地空置区域应根据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采取场地硬化、扬尘防治网覆盖或植被种植等防尘措施。3.3.10 工程项目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建筑工地道路、裸土覆盖区域等易产生扬尘部位的定期保洁、洒水,并做好记录。 易扬尘材料覆盖3.3.11 建筑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用扬尘防治网覆盖。3.3.12 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
11、使用时轻拿轻放。3.3.13 城区建筑工地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预拌砂浆应使用自带螺旋输送装置和搅拌设备的专用储藏罐,搅拌设备四周设置全封闭围挡。3.3.14 建筑工地使用储罐式散装水泥,储罐顶部设置扬尘防治罩,下部设置输送装置,并封闭围挡。3.4 车辆冲洗管理 车辆冲洗基本要求3.4.1 建筑工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成套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场地特别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建筑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3.4.2 建筑垃圾、混凝土罐车等运输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应冲洗干净方可上路。3.4.3 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措施。3.4.4 自动冲洗设施冲洗压力应能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设施应能满足各类工程车
12、辆外围尺寸要求。 冲洗设施基础3.4.5 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3.4.6 基础内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坡度大于2%,保证排水畅通。3.4.7 排水沟排水口应与沉淀池连接。3.4.8 基础周围2m范围内路面,宜按2%坡度向基础方向顺水设置。3.4.9 沿车辆进出方向宜设置减速带。 沉淀池3.4.10 沉淀池设置应不得少于两级沉淀,水容量应满足自动冲洗的要求。3.4.11 沉淀池四壁应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并作防渗处理。3.4.12 沉淀池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和河、湖等水体。3.4.13 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冲洗设施验收与使用3.4.1
13、4 冲洗设施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冲洗设施基础和安装情况进行验收。3.4.15 自动冲洗设施初次使用前,应由安装人员对设备进行作业调试,满足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3.4.16 车辆冲洗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确保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车厢及厢盖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3.4.17 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做好自动冲洗设施的清洁和保养,检查喷头、喷孔有无堵塞现象。3.5 建筑垃圾处置 建筑垃圾收集3.5.1 工程项目部应分类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和垃圾池,垃圾池上部应有覆盖密闭措施。3.5.2 生活、办公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14、3.5.3 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类收集,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湿润或用扬尘防治网覆盖。3.5.4 室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密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收集,严禁凌空抛掷。 建筑垃圾清运3.5.5 工程项目部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企业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建筑垃圾运输扬尘防治责任。3.5.6 工程项目部应核查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3.5.7 建筑垃圾装车运输作业时,应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上部厢盖密封到位,车厢栏板锁紧装置可靠有效。3.5.8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门时,应做到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车厢及厢盖外部清洁。 建筑垃圾减
15、量与处置3.5.10 建筑工地应采取节材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3.5.11 工程渣土宜场内周转使用,减少外运量。3.5.12 建筑工地严禁焚烧各类建筑垃圾。3.5.13 建筑垃圾应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别处置。3.6 施工降尘措施 建筑工地综合降尘措施3.6.1 建筑工地应配备小型洒水车、移动式降尘喷头,宜采用风动式喷雾降尘器、高压清洗车等降尘设备。 房屋建筑工程降尘措施3.6.2 房屋建筑工地应安装环绕喷淋降尘系统和高层喷淋降尘系统,定期洒水降尘。3.6.3 桩基工程应严格按方案施工,合理划分流水作业面,对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进行覆盖。3.6.4 土石方开挖或回填时,应由专人及时清除场地内散
16、落的泥土,做到不泥泞、不起尘。3.6.5 4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石方开挖、回填或爆破施工作业。3.6.6 基坑开挖应采取边开挖边覆盖或采取挂网喷浆的防尘措施。3.6.7 土石方回填时应及时对土方裸露部位进行覆盖处理。3.6.8 脚手架外侧应满张密目式安全网,爬升、悬挑式脚手架底部应采取硬质材料全部封闭。3.6.9 密目式安全网应定期清理,替换后的密目式安全网用水浸泡冲洗,不得用拍打法除尘。3.6.10 脚手架作业层和隔离防护层应定期清理,不得堆积垃圾。3.6.11 室内清理时应使用移动式降尘喷头降尘。3.6.12 零星砌筑材料宜采取工厂定制或统一加工的形式,减少现场零散加工产生扬尘。 市政
17、工程降尘措施3.6.13 市政工程作业应按本标准房屋建筑工程降尘措施执行。3.6.14 市政工程施工应采用渐进式分段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裸露面积和裸露时间。3.6.15 灰土拌合宜采用厂拌法。3.6.16 灰土过筛应采取避风措施,减少对周边道路和环境的影响。3.6.17 路面清扫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应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清扫。3.6.18 市政工程作业,应缩短开挖时间,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3.6.19 市政工程施工场地内应对施工道路定期洒水保持路面湿润。3.6.20 市政工程场内工程车辆、运输车辆应限速行驶。 装饰工程降尘措施3.6.21 木制作作业应在固定区域集中加工,宜
18、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3.6.22 型材加工应统一下料、统一制作,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3.6.23 石材加工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确需现场切割、钻孔作业的,应采取湿式作业法。 维修拆除工程降尘措施3.6.24 维修拆除工程作业应按本标准房屋建筑工程降尘措施执行。3.6.25 装饰面层拆除应采取分层拆除法,先拆除附着物,再剥除粉刷层。3.6.26 拆除工程应采取湿式作业法,配备洒水设备,边拆边洒,降低扬尘危害。3.7 扬尘防治信息化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3.7.1 建筑工地宜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3.7.2 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宜安装在建筑工地主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3.7.3 工
19、程项目部宜安排人员定期查阅远程视频监控,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3.7.4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宜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BIM技术应用3.7.5 工程项目部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使用BIM等虚拟仿真技术,分析、建立现场三维模型,对建筑场地布置、土方开挖回填等实现策划、优化和比较集成。 扬尘防治数据库3.7.6 施工企业宜建立扬尘防治数据信息库、影像资料库、管理文件库、应用系统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3.7.7 工程项目部宜加强对气象数据、空气质量指数和现场扬尘污染情况等数据采集、存储、传递和应用,提升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4 检查评分
20、4.0.1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检查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中扬尘防治要求的有关规定,其中3.13.6节为检查评定项目。4.0.2 检查评定项目按下表分为一般项目和保证项目:项目分类检查项目保证项目3.1.13.1.21、3.2.13.2.4、3.3.13.3.13、3.4.13.4.4、3.4.103.4.13、3.5.13.5.13一般项目3.1.223.1.32、3.2.53.2.10、3.3.14、3.4.53.4.17、3.6.1-3.6.264.0.3 按检查评定项目,可按本标准附录A、B评分表进行评分。4.0.4 检查评分表分为扬尘防治管理、围挡与场地扬尘防治、车辆冲洗与建筑垃圾处置、施工
21、降尘措施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4.0.5 各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为100分,评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2 评分采用扣减分值的方法,扣减分值总和不得超过该检查项目的应得分值;3 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50%的,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得分;4 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4.0.3-1)式中:A1 汇总表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B 汇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值;C 该项检查评分表实得分值。5 当评分遇有缺项时,分项检查评分表或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总得分值应按下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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