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汇编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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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 年 1 月 18 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 年 4 月 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81 号发布第一条 为爱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训练,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童工是指未满 16 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 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 16 周岁的少年、儿童,参与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 政府答应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 力所能及的帮助性劳动, 不属于童工范畴。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训练行政部门、农
2、业主管部 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形。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为单位 和个体 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 以下统称为个人 使用童工。第五条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 周岁的少年、 儿童介绍职业。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 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 业执照。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答应未满16 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 工。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作者、 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
3、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 部门作出详细规定。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 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爱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 、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制造条件, 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的规定年限的义务训练。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治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 ,必需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 立刻将童工送回原居住的。童工被送回原居住的所需费用, 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担。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的之前患 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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