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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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10-20 10:15:55 字号大中小佛府201196号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
2、等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咨询服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与工程密切相关的咨询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和施工图审查等。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
3、;研究制定全市招标投标方面的有关政策;协调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事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管理,牵头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对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实行审查备案;负责受理专家入库申请、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培训考核,负责开标、评标会的现场监督工作;负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全市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察机关反馈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查处工作;负责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负责招标投标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
4、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准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经济贸易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工程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建设、交通、水利、经贸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核准本行业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入库和清出名单,依法查处监督项目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市、区建设工程集中交易机构(以下简称“集中交易机构”)内进行。
5、其中:市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在市级集中交易机构招标,区级及以下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可在区级集中交易机构招标,其他投资项目可自行选择在市或区集中交易机构招标。集中交易机构负责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依法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提供交易全过程的见证服务;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各级集中交易机构应实行统一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统一发布各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统一利用全市评标专家资源。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区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属地
6、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分拆、肢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对实名投诉应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并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集中交易机构应配合做好调查工作。针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集中交易机构的投诉和举报,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7、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广东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货物或咨询服务,应当公开招标。(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
8、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四)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有关部门认定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
9、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四)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六)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原中标人自身条件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七)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四条经批准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文件抄送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集中交易机构备案。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
10、备案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三)相应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审核文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有3名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三)招标专业人员最近3年有类似工程招标经验;(四)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
11、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将有关材料送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自行招标1次核准备案手续仅适用于1个项目。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二)资格预审时,组织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五)草拟合同;(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第二十条
1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不得接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市集中交易机构进行网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招标
13、范围和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六)对投标人资质、能力、财务和信誉等资格要求。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者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或者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发放或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14、。第二十五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人应当使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推行使用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有关行业规定,并对所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无论是否已经确定中标人,均可依法责令改正或者重新招标。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包括:(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人资
15、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四)评标、定标办法;(五)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六)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施工招标);(七)图纸;(八)技术标准和要求;(九)投标文件格式;(十)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等。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公开合理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16、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应采用规范的格式。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采用的计费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有关规定明确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不得要求投标人垫付资金。第二十九条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可以通过集中交易机构的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已审查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上
17、述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实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及图纸、资料押金,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图纸、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图纸、资料时予以退还。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
18、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招标人应将终止招标情况书面说明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集中交易机构。招标人应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及相关费用。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
19、行的资格审查。第三十六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三十七条资格审查文件设定的业绩、信誉等条件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有密切联系。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20、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相同的项目资料和信息的;(二)不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的;(三)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的;(四)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五)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和生产供应者的;(六)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的;(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招标人不得改变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不得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三十八条除结构复杂、技术要求
21、较高的特殊性工程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设备、材料招标外,一律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经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应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一般性工程和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标准。资格预审办法应采用合格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
22、于施工招标)有效;(四)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拟用设备、类似工程经验等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五)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处罚期内;(六)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七)没有涉及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八)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没有发生围标串标、骗取中标、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严重违约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纪行为。第四十条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活动应当在集中交易机构内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统一在集中交易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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