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德明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明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3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 股票简称:德明利股票简称:德明利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00130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Techwinsemi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1 栋栋 A 座座 2501、24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零二二年六月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7
2、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利”、“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
3、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一、股东持股锁定的承诺股东持股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孙铁军(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孙铁军承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虎
4、、田华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孙铁军承诺:1、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 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5、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前述转让限制承诺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4 其他规定;3、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其不减持公司股票;4、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炎、罗会龙承诺(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炎、罗会龙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炎、罗会龙承诺: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6、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发行人其他持有(三)发行人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魏宏章、徐岱群、金程源以上股份的股东魏宏章、徐岱群、金程源承诺承诺 公司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魏宏章、徐岱群、金程
7、源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其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3、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银程源、梅州菁丰、
8、(四)发行人其他股东银程源、梅州菁丰、LeadingUI、谢红鹰、博汇投资、谢红鹰、博汇投资、鸿福投资、湖南鼎鸿、锦宏一号、湖南欣宏源、湖南瑞希、深圳晋昌源、金启鸿福投资、湖南鼎鸿、锦宏一号、湖南欣宏源、湖南瑞希、深圳晋昌源、金启福、知仁投资、千杉幂方及正置公司承诺福、知仁投资、千杉幂方及正置公司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银程源、梅州菁丰、LeadingUI、谢红鹰、博汇投资、鸿福投资、湖南鼎鸿、锦宏一号、湖南欣宏源、湖南瑞希、深圳晋昌源、金启福、知仁投资、千杉幂方及正置公司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5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
9、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五)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人员的 CHEN LEE HUA、李国强、李鹏、何勇、叶柏林及何新宁均承诺、李国强、李鹏、何勇、叶柏林及何新宁均承诺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同时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CHEN LEE HUA、李国强、李鹏、何勇、叶柏林及何新宁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10、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其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另将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
11、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1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4、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5、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二、持股持股 5%以上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
12、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虎、魏宏章、金程源、徐岱群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在确有资金需求或其他投资安排时,将6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其他融资渠道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3、减持方式: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 4、减持价格: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其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13、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6、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获资金将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现金股利中暂扣与违规减持所获资金相等的金额, 直至其将违规减持所获资金上交发行人为止。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德明
14、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某一年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责任主体(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15、,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7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三)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顺序和具体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1、回购措施回购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回购义务: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16、净资产的价格。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4)同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5)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2、增持措施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 但公司股票收
17、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 20%。 同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8 人)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税后)的 50%。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
18、情形下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税后)的 20%。 同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税后)的 30%。 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
19、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3、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应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提交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回购的,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
20、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9 (四)承诺(四)承诺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四、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四、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1、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 准确性事宜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
22、)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李虎、 实际控制人李虎和田华夫妇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致使投资者在10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
23、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
24、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四)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四)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人承诺、发行人保荐人承诺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因东莞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5、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东莞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 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承诺 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 承诺如下: 信达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信达律师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 存在过错致使信达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信达律师将依生效的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德明利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上市 公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