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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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目 录录 1 总总 则则2 2 术术 语语3 3 基地和总平面基地和总平面7 4 前厅和休息厅前厅和休息厅8 5 观观 众众 厅厅9 5.1 视 线 设 计9 5.2 座 席10 5.3 走 道10 5.4 其 他11 6 舞舞 台台12 6.1 一 般 规 定12 6.2 乐 池15 6.3 舞 台 机 械15 6.4 舞 台 灯 光16 6.5 舞台通讯与监督18 6.6 演出技术用房18 6.7 舞台结构荷载19 7 后后 台台21 7.1 演 出 用 房21 7.2 辅 助 用 房22 8 防防 火火 设设 计计23 8.1 防 火23 8.2 疏 散24 2 8.3 消 防
2、给 水25 8.4 火 灾 报 警26 9 声声 学学27 9.1 声学设计27 9.2 观众厅体形设计27 9.3 观众厅混响设计28 9.4 噪声控制29 9.5 扩声系统设计29 9.6 其它29 10 建筑设备建筑设备31 10.1 给水排水31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1 10.3 电 气34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37 3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 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适用 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 200m或观众容量不足 300 座的剧场建筑。 1
3、.0.3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 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上四,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 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 型 12011600 座; 中 型 8011200 座; 小 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 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 1.0.51.0.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 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1100 年, 丙等 255
4、0 年; 2 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均不应低于二级; 3 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 的相应规定。 1.0.6 剧场设计应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 应紧密配合,互提设计参数。 4 1.0.7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术 语语 2.0.1 剧场 theater 设有演出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 筑。 2.0.2 观众厅 auditorium 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 2.0.3 池座 stalls 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2.0.4 楼座 balcony 池座上的楼层
5、观众席。 2.0.5 包厢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2.0.6 舞台 stage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 耳台、台口、台仓、台塔。 2.0.7 台塔 fly tower 主台以上至栅顶的空间。它是舞台表演和机械运作的基本空间。 2.0.8 台仓 understage 舞台台面以下的空间。 2.0.9 镜框式舞台 proscenium stage 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是我国现有剧场舞 5 台的基本形式。 2.0.10 台口 proscenium opening 舞台向观众厅的开口。 2.
6、0.11 台唇 apron stage 台口线以外伸向观众席的台面。 2.0.12 乐池 orchestra pit 为歌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的前面和 下面。 2.0.13 主台 main stage 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 2.0.14 侧台 bay area 设在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 车台的辅助区域。 2.0.15 后舞台 back stage 设在主台后面,可增加表演区纵深方向的舞台。 2.0.16 开敞式舞台 open stage 舞台表演区和观众席在一个空间内的舞台形式,包括伸出式舞 台、岛式舞台、尽端式舞台。 2.0.17 伸
7、出式舞台 thrust stage 舞台向观众厅伸出,主要表演区在观众席内,观众席三面环绕 舞台。 2.0.18 岛式舞台 arena stage 舞台设在观众厅内,观众席四面环绕舞台。 2.0.19 台口墙轴线 axis of proscenium wall 土建设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承重墙结构定位轴线。 2.0.20 台口线 curtain line 台口构造内侧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线,舞台机械定位以此为 基准。 6 2.0.21 栅顶 grid;gridiron 俗称葡萄架,舞台上部为安装悬吊设备的专用工作层。 2.0.22 天桥 fly gallery 沿主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上部一定高度
8、设置的工作走廊。一般 舞台均设有多层天桥。 2.0.23 假台口(或活动台口) movable pretendnd stage door 安装舞台灯具的主要设施,也能将演出台口尺寸作适当调整以 适应各种表演。 2.0.24 灯光渡桥 lighting bridge 与吊杆平行设置,可升降,安装、检修灯光用,在演出中能上 人操作的桥式钢架。 2.0.25 渡桥码头 portal bridge 由天桥上伸出的平台或吊板。由此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框。 2.0.26 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其开启方式又分对开式、提升式、 串叠式、蝴蝶式等。 2.0.27
9、檐幕 transverse curtain 主台上部的横条幕。 2.0.28 边幕 wings 主台两侧的边条幕。 2.0.29 前檐幕 fore-Proscenium curtain 大幕前面的檐幕。 2.0.30 纱幕 veil curtain 网眼纱制作的无缝幕,挂在台口的叫台口纱幕,挂在天幕灯区 前的叫远景纱幕,也可以折叠成装饰衬幕。 2.0.31 防火幕 fire curtain 安装在台口处,当发生火灾上四,可立刻下降将舞台与观众厅 分隔开,防止火灾蔓延的设施。 7 2.0.32 车台 stage wagon 在主台、侧台、后舞台之间,沿导轨前后左右行走的机械舞台; 也有无导轨自由
10、移动的小车台。 2.0.33 升降台 elevating stage 在舞台上可以升降台面的舞台机械。 2.0.34 转台 revolving stage 主要表演区能旋转的舞台机械。 2.0.35 升降乐池 orchestra lift 乐池地面可升降,增加舞台使用功能的乐池。 2.0.36 吊杆 batten 舞台上空悬吊幕布、景物、演出器材的杆状升降机械设备,有 手动、电动、液压等多种传动方式。 2.0.37 吊点 point hoist 舞台上空悬吊演出器材或景物的升降点状机械设施。 2.0.38 天幕 cyclorama 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天空景色的幕布。 2.0.39 面光桥
11、fore stage lighting gallery 在观众厅顶部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天桥。 2.0.40 耳光室 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在观众厅两侧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2.0.41 台口柱光架 lighting tower 在舞台口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钢架。 2.0.42 灯光吊笼 lighting (cable) basket 在舞台两侧上空设置的安装灯具的笼状吊架,可以升降或前后 左右移动。 2.0.43 天桥侧光 fly gallery lighting 在舞台侧天桥上安装的灯光。 2.0.44 流动灯光 movable lighting
12、8 在舞台台面安装在灯架上可移动的灯光。 2.0.45 灯控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灯光的操作用房。 2.0.46 声控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电声系统的操作用房。 2.0.47 舞台监督指挥系统 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舞台监督指挥演出的各种信号和双向对讲系统等。 2.0.48 舞台监视系统 stage monitoring (display) System 观察舞台演职员演出实况的电视监视系统。 3 基地和总平面基地和总平面 3.0.1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 剧场基地应
13、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 的空地。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 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800 座及以下,不应小于 8m; 28011200 座,不应小于 12m; 31201 座以上,不应小于 15m。 3.0.3 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 于 0.20 m/座留出集散空地; 2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 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 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
14、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 3.50m。 9 3.0.4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 应符合本规范第 3.0.2 条的规定且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 3.0.3 条一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 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 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 3.0.6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 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3.0.7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 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 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 4.
15、00m。 3.0.8 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应充分进行绿化, 创造良好的环境。 3.0.9 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3.0.10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 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独立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3.0.1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的有关规定。 10 4 前厅和休息厅前厅和休息厅 4.0.1 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 0.30 m/座,乙等剧场不应小 于 0.20 m/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 0.18 m/座。 4.0.2 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
16、应小于 0.30 m/座,乙等不应小于 0.20 m/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 0.18 m/座。 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 0.04 m/座。 4.0.3 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 0.50 m/座,乙等 剧场不应小于 0.30 m/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 0.25 m/座。 4.0.4 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 0.04 m/座。 4.0.5 剧场设吸烟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1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2室内装修天棚应为 A 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 B1级材,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8.4.1 条的规定。 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
17、 观众厅。男女厕所厕位比率为 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应按每 100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 40 座设一个小便器 或 0.60m 长小便槽,每 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 2 女侧:应按每 25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 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 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5 观观 众众 厅厅 5.1 视视 线线 设设 计计 5.1.1 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 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能看到 80%表演区。 5.1.2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2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
18、视点相 应适当外移; 3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 12 面 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 1.00m。 5.1.3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 0.12m; 2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 直接看到视点; 3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 可提高一些要求; 4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5.1.4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 0.60m ,且不应大于 1.10m; 2伸出式舞
19、台面,宜为 0.300.60m 附有镜框式舞台的突出式 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3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 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5.1.5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 33m,话剧和 戏曲剧场不宜大于 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 20m。 5.1.6 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 20;靠 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 35。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 不宜大于 30。 5.2 座座 席席 5.2.1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等剧场不应小于 0.80 m/座; 2乙等剧场不应小于 0.70 m/座; 3丙等剧场不应小于 0.60 m/座。
20、 注: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5.2.2 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 12 小 13 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 0.50m;软椅不应小于 0.55m。 5.2.4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 0.80m,软椅不应小于 0.90m,台阶 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 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 1.00m;软椅不应小于 1.10m。台阶 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座位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 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
21、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 大 0.12m。 5.2.55.2.5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 22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 超过 11 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 25mm;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 50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 超过 25 座。 5.2.65.2.6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 0.10m,宽为 0.80m 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 走走 道道 5.3.15.3.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 出口联
22、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 1.50m,与 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 0.50m 的距离。 5.3.35.3.3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 20 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 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 10 排。 14 5.3.45.3.4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 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 1.00m,横 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应不小于 1.00m; 2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 1.20m。 5.3.55.3.5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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