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非住宅征收评估操作技巧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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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保密,会后回收黄石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操作指引(讨论稿)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56号)、关于印发等文件的通知(黄棚指办20159号)等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黄石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评估活动,黄石市房地产中介协
2、会组织黄石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房地产估价师共同参与,制定本征收评估操作指引。第二条 黄石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活动适用本操作指引。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应遵循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替代原则。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第六条 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内容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装修价值,地面附属物价值,机械设备搬迁补偿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第七条 非住
3、宅用房评估思路1、商业用房评估(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房屋证载用途一致的商业用房,应当选择比较法、收益法作为其主要的评估方法。对大型超市、大卖场等大面积营业用房,应考虑经营场所的特点和经营情况。(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房屋证载用途一致的商业用房,应先比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房进行评估,得出被征收房屋完全产权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余额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征收评估价值=完全产权的市场价值-补缴的土地出让金2、办公用房评估(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房屋证载用途一致的的办公用房,应当选择比较法、收益法作为其
4、主要的评估方法。(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房屋证载用途一致的办公用房,应先比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公用房进行评估,得出被征收房屋完全产权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余额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征收评估价值=完全产权的市场价值-补缴的土地出让金3、工业生产(仓储、冷库等)用房评估被征收工业生产用房,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首先选用适当的估价方法评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然后选用成本法评估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值之和即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征收评估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值4、教育用房(学校)评
5、估教育用房(学校)分公益和非公益两种情况,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首先选用适当的估价方法评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然后选用成本法评估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值之和即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征收评估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值5、医疗用房(医院、卫生服务站)评估医疗用房(医院、卫生服务站)分公益和非公益两种情况,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首先选用适当的估价方法评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然后选用成本法评估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值之和即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征收评
6、估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值6、公共设施用房评估公共设施用房主要包括供电、供水、排水、公厕、垃圾站等房屋,采用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值。、宗教、寺庙、祠堂、社区用房评估宗教、寺庙、祠堂、社区用房采用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的重置成新价值。8、特殊用房评估加油站评估,采用收益法、成本法等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停车库评估,采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9、特殊情况的处理(1)被征收房屋土地登记用途和房屋证载用途不一致的,先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其用途进行认定,估价机构根据认定结果,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2)对于土地登记用途为综合,房屋证载用途为非住宅,
7、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不明确的情况,先由房屋征收部门对其用途进行认定,估价机构根据认定结果,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3)被征收房屋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在按照权属完整评估其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扣减2%。被征收房屋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先由征收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按照调查认定结果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土部门的规定扣减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4)被征收房屋为改制出让取得的,估价机构按照土地为完全出让方式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按照改制出让政策进行扣减土地出让金。第八条 机械设备评估1、机械设备的评估程序被征收人填写机械设备基本情况申报表,填写
8、内容设备名称、类型(是否可搬迁)、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账面原值、净值等。评估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记录使用及保养状况。机械设备是否可搬迁,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评估。2、机械设备评估内容对于可搬迁的机械设备,评估其搬迁费用,包括拆除、运输、安装和调试等。对于不可搬迁、可正常使用的机械设备,评估其重置成新价值。设备基础,评估其重置成新价值。对于已报废的机械设备,根据征收双方协商的处理方式,评估其残值或搬运费。成品、半成品、备件等存货,评估其搬运费。第九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
9、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故应对被征收人进行经营状况调查:区分是否正产生产或经营、处于半停产状态、已停产但将房屋对外出租和完全停产停业等情况,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内容和标准应有所不同,具体的评估程序为: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等文件的通知(黄棚指办20159号),双方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2、协商不成的,双方就经营状况及补偿内容进行协商确定后,由评估机构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其补偿内容一般包括:对于持续生产、半停产情况,补偿内容包括月净利润、月员工生活补助(含社保
10、)等;对于已停产但将房屋对外出租的,补偿内容包括月租金损失、员工生活补助(含社保)等;对于完全停产的,则不考虑停产停业损失。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期限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给予补偿。3、按照双方协商的补偿内容, 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需要被征收人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或行业平均净利润率计算。月员工生活补助(含社保):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
11、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社保金按核定人数及黄石市灵活就业交纳标准进行补偿。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被征收人提供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市场租金评估确定。其他经协商需要补偿的损失:如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违约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需提供经营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附件1:房地产估价方法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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