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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日本人多地少, 在自然资源极度缺乏的状况下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本政府大力推动农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增长率。一、日本土地制度的演变谈日本农地流转之前,有必要先对日本土地制度做一番简要考察。日本先行土地制度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土地所有制,全国65的土地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公共所有。在这之前,依据不同的历史阶段,日本土地制度经历了五次调整。1、奴隶社会时期(大和国时代,2 世纪至 6 世纪末):领主姓氏土地制度,农村公社土地私有制度。农村公社由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合组成。2、封建社会前期(飞鸟时代,593710 年):班田制,即“公地公民”的
2、土地国有制。它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国家每六年分给人民土地,“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田等”。禁止土地买卖,受田人死后归还土地。3、封建社会中期(奈良时代至战国时代末,7101603 年):封建领主庄园制。日本政府为增加耕地,鼓励民间垦田并承认垦田私有,于是有势力的贵族、寺社积极垦田, 设置庄园。4、封建社会后期(江户时代,16031868 年):地主制。从皇帝、贵族、官僚到一般地主等封建统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很少或者没有土地,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须缴纳高额的地租。5、近代(明治时代,18681912 年):资本主义个人土地私有
3、制。1868 年,明治维新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快速向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转化。这个土地私有 “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1872 年,明治政府废除德川幕府自1643 年实施的禁止田地永久买卖法令,日本农民可以买卖土地。1873 年,明治政府又公布地租改正条例,着手进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行“地租改正”。改正的内容包括:第一,改以地价为课税标准(此价以收获产量高低为标准);第二,规定税率为地价的3% ,原则上按收成丰歉增减;第
4、三,规定地税一律用货币交纳;第四,规定地租由土地所有者负担。二、日本农地流转的历程由于土地私有制,日本农地流转分所有权流转和经营权流转两部分,从农地流转的管制和发展状况来看,日本农地流转历经以下阶段。1、形成阶段( 1945 年 1959 年):建立自耕农体制,农地开始真正流转日本的农地制度改革始于二战后。19461950 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并规定国家可以进行土地买卖。通过土地改革,日本确立了自耕农体制,自耕农在总农产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 3 公顷以内。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日本于1952 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
5、定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据统计, 1950 年,日本共有农户618 万户,户均耕地0.8 公顷,其中1公顷以内的农户占 77.5 , 2 公顷以上的农户不到3.5 。2、发展阶段( 1960-1980 年代):放宽对农地流转管制,提倡相对集中20 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日本通过修改农地法和制定农地利用增进事业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法等法律,实行了一系列促进农地流转的变革。第一,放开农地所有权的限制,取消农户之间租借、 买卖土地等阻碍农地流转的专属权,规定除了农户外,凡具有一定条件的农业生产法人如从事农业的农事组合法人、有限公
6、司、合资公司都有取得农地的权力。第二,取消农户占地最高限额(3 公顷)以及农业生产法人拥有、购买或租地的最高面积限制。第三,增设“农业经营代理制度”、“农用土地信托事业”等新的制度,允许离家的农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民将土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耕。在这个时期,日本还鼓励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1980 年,日本政府发布农用地利用增进法, 一是提倡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二是组成农用地利用改善团体, 促进农地的集中连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农地规模经营战略获得了
7、成功,1980 年的租赁农地比1970 年增加了30 多倍,1986 年又比 1980 年增加50,达 5 万公顷。3、深化阶段(1990 年代至今):农地流转向“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20 世纪 90 年代,为进一步推动规模化经营,日本相继制定实施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和 新农业基本法,引导农地流转向 “认定农业生产者”集中。“认定农业生产者”指那些在改善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规模上有积极性的农业经营者,其根本目的在培养掌握现代技术的农业经营接班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认定农业生产者”由市町村进行选择和认定,一旦取得“认定农业生产者”,可以获得农地方面优惠的政策支持。据统计,2001年年底“认定
8、农业生产者”达到17.8 万户,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20 世纪以来,日本进一步放宽对农地权的限制。2005 年,日本政府在农促法的框架下,开设了“特定法人出租事业”允许非农生产法人参与农地流转。2009 年,日本再次对企业进行农地流转做出规定,对于企业通过土地租赁,参与农业等行为,实行“原则自由化”。企业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在国内任何地方租赁农地,参与农业生产经营。三、日本土地流转的特点日本是岛国, 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总数的0.4%,人口却占世界人口的2.2%左右,在自然资源奇缺的背景下,通过三个阶段的改革,日本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
9、务的农业经济体制。在农地流转方面,日本呈现以下五个特点。1、政府不断完善农地制度,促进农地流转。日本于1970 年和 1982 年又对农地法进行第二、 三次大修改, 放宽了对土地租赁的限制;承认离农者有出租土地的权利;废除佃农土地转卖的权利;提高农户占地最高限额;取消了地租最高限额。1980 年日本政府又颁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布了农用地促进法。日本政府通过废弃限制农地租佃关系的法规来促进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倡导以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2、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促进农地流转。3、开展土地信托,促进土地流转。4、实施认定农业者制度,保障农地流转方向。“认定农业者”指那些在改善农业经营效率和扩大规模上有积极性的农业经营者,由政府进行选择和认定,其根本的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培养掌握现代技术的农业经营改善计划,如果未达到预定的计划目标,认定农业者资格即被取消,认定农业者可以获得农地方便优惠的政策支持。这种做法促进了农地流转,并且避免了流动方向的随意性。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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