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 .docx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 .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 .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 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
2、况 (一)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1、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唐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是禁违止邪
3、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 中国 法制史 封建社会 法律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