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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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市政基础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3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管理条例,制定本规
3、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 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 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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