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学习知识设施项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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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
2、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设区市、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低价法。工程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合理低价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
3、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三)详细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格折算、技术方案可行性评审等。(四)澄清说明或补正。(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直接确定或随机确定中标人。第七条 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也可以委托
4、工作小组进行,但委托完成的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核签字确认。第八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不可竞争费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错漏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废标情形等。初步评审具有唯一性,投标文件存在任何一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情形、或投标人不按照要求签字确认修正记录、或投标人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第九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成本评审、折算评审
5、、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评审等。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当面陈述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的算术修正和遗漏修正进行确认。第十一条 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第十二条 遗漏是指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以
6、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第十三条 错漏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漏项,不得作为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的错漏项情形且不在可修正范围的按废标处理。第十四条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的不响应或不满足,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响应或不满足,且纠正这种偏差,将会对其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的情形。第十五条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在保证投标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为了具备竞争力或提高收益,根据自身施工能力、实施方案和
7、以往施工经验,对报价中单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判定投标合格或优劣的条件。第十六条 异常情形是指不同投标文件之间或同一投标文件出现的非正常状况。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或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作出处置。第十七条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投标人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二)投标人为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三)投标人是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的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四)投标人与工程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与
8、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工作的;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六)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处罚期限内的;(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九)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十)当投标人资格与资格预审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十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
9、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十二)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十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项目经理代表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十四)因投标人原因出现的错漏项、单价、合价遗漏且不在可修正范围的;(十五)规费费率没有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准计取的,规费基数未按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基数计费的;(十六) 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的;(十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包括规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不可竞争费的计取基数应当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基数一致。不可竞争费的计取方法为:规费费率按照造价管
10、理部门核准的费率标准计取;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按照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五个工作日或之前予以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不可竞争费计取基数。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应当在开标前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或投
11、诉;招标人对有疑义的招标控制价核实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总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或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招
12、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得分最高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合同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和质量承诺、拟投入工程的机械设备、项目班子人员等。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相应招
13、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建字2005109号)同时废止。附件1:综合评估法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3:合理低价法附件1: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具体量化,并赋予相对权重分值,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的方法。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一、评审因素分值构成(一)投标报价70分。1、投标报价总价30分;2、分部分项合价或直接工程费合价20分;3、措施项目合价20分。(二)施工组织设计18分(三)投标人和项目经理资信12分二、投标报价评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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