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4章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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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转让与消灭 4.1合同法概述4.1.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4.1.2合同的分类 4.1.3合同法的立法形式 4.1.4合同的成立要件 4.1.1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同的概念2.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理解。按英美法的理论,当事人的许诺是合同的基本要素,法律上有约束力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而大陆法则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尽管两大法系在合同概念上认识不一致,但是它们基本上都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即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就不存在合同。因此,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4.1.2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明示合同与默示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大陆法根据合同的权和义务的关联性划分。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称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称为单务合同,(2)英美法根据许诺是单方的或是双方的来划分。双方互相作出许诺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许诺换取另一方行为的合同是单务合同。(3)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双
4、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应为对等的给付,即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就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在单务合同中,则要求债务人一方单方履行义务。2.明示合同与默示合同(1)根据意思表示方式的不同,合同可分为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用口头或书面作出意思表示的合民;称为明示合同;从当事人的行为或推定其缔约意图的合同,称为默示会同。(2)明示合同与默示合同只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但它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因此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区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告
5、成立的合同,称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称为实践合同。(2)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确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4.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1)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一定形式划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必须依法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无须采用特定方式就能成立的合同,称为非要式合同。(2)区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要式合同在未履行法定方式前,合同不成立,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4.1.3合同法的立法形式1.大陆法系合同立法形式2.英美法系合同立法形式1.大陆法系合同立法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
6、的,一般包含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把合同作为产生“债”的原因之一,把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关系的其他原因,例如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例如,法国民法典将有关合同事项集中在第三卷中加以规定。该卷第三编的标题就是“合同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其内容包含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债的效果、债的种类与债的消灭等,这些都是属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2.英美法系合同立法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的法律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没有一套系统、成文的合同法。虽然英国、美国等国家也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成文合同法,例如,1893年英国货物买
7、卖法、1906年美国统一买卖法与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等,但是,它们只是对货物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的商事交易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至于合同法的许多基本原则,例如,合同成立的各项规定等,仍然必须根据判例法所确定的规则处理。 4.1.4合同的成立要件各国的法律都规定,合同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有效成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称为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当事人间应有协议协议通过要约与承诺实现;2.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3.合同需有对价或原因;4.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2合同的成立4.2.1要约与
8、承诺 4.2.2对价与约因 4.2.3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4.2.4合同的形式 4.2.5合同必须合法 4.2.6合意必须真实 4.2.1要约与承诺1.要约 2.承诺 1.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2)要约和要约邀请(3)要约的约束力。(4)要约的消灭。 (1)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要约人必须明确表达愿意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应当包括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2)要约和要约邀
9、请要约和要约邀请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其约束;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使对方完全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然不能成立。二者的目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但在具体行为中,往往很难区分,一般来说,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的约束力指要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要约对要约人是否有约束力
10、,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变更要约内容或撤销要约的问题。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除非要约有对价支持或采取某种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除非其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若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更改要约;若没有规定有效期,则依通常情形在渴望得到答复前不得撤回或更改要约。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是可以撤消的,但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想在期限届满之前撤销要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4)
11、要约的消灭(1)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届满而失效。(2)要约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2.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2)承诺的生效。(3)承诺的撤回。(1)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2)承诺的生效英美法与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有很大的分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主张: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的原则,即认为以邮件、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
12、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承诺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只要受要约人能证明其确已将函件付足了邮资,写妥地址交到邮局,合同仍可成立。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在承诺的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的原则。即承诺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也在此时成立。(3)承诺的撤回按照英美法所采用的“投邮主义”原则,承诺一经投邮即生效,所以承诺不能撤回;采取“到达主义”的大陆法则认为,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原则上仍可把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与承诺通知同时或先于其到达要约人。 4.2.2对价与约因1.对价 2.约因 1.对价对价是英美普通法中特有的概念,对价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有相对给付的关系,给
13、付的内容包括某种利益、利润、好处,或者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一项有效的对价应具备以下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2)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3)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2.约因约因是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概念,指合同的直接目的。(1)法国法中的原因(2)德国法中的不当得利(1)法国法中的原因法国法把原因(又称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素之一。确切的说,原因不是合同的原因,而是债的原因。债不仅指欠人财物,而且指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债
14、权和债务。单务合同只有一个债的原因。如借贷合同的原因是返还借用物;双务合同则有两个债的原因。债的直接目的也叫做近因。近因与远因不同,近因是目的,远因是动机。在每一类合同中的近因即直接目的都是相同的,但远因即动机是无穷的。法律只管近因,而不考虑远因,即不考虑动机。(2)德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德国法在合同成立的问题上,没有采用原因原则,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它不以原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德国法有所谓不当得利的制度。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这种财产或利益,而必须把它归还给真正的所有人。4.2.3当事人订
15、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即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所取得的签约资格。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关于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都认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或者是可以撤销的。各国的法律依据年龄和智力情况,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加以区分,神智正常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自由签订合同的资格;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签订与自己年龄智力相当的合同;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签约的资格。关于法人,一般而言,法人都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但法人的订约能力不得超出法律或法人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否则属于越权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4.2.4合同
16、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4.2.5合同必须合法各国几乎都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及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否则合同一律无效。1.大陆法洗国家规定2.英美法系国家规定1.大陆法洗国家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法把违法与不道德和合同的约因及标的联系在一起,规定合同非法分为两种情况:(1)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所不允许进行交易的物品,如毒品等。(2)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如甲付钱让乙给他作伪证。(3)因德国法将
17、合同看做是法律行为,从这一认识出发,德国法没有对合同违法的效力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概括式的规定,合同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反善良风俗,都是无效行为。2.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英美法认为,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有合法的目标或目的,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在英美法中,非法合同大致有以下3种:(1)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2)不道德的合同,(3)违法的合同。4.2.6合意必须真实1.错误2.欺诈3.胁迫1.错误错误,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在的构成交易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只有在
18、出现本质或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这种错误可包括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物及其他合同重大事项方面的错误。法国民法典规定,对合同标的物的本质产生错误则可构成合同无效,所谓标的物的本质按法国的法官与学者的解释是指买方非此不买的品质。德国法更强调的是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而不论错误是否涉及标的物的本质或对方当事人。德国法认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产生合同撤销的后果:一是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即表意人订约时是在错误的影响下作出意思表示的;二是意思表示形式上的错误,例如把英镑误写为美元。(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在关于错误问题上,英国法与大陆法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英国法的要求比大陆法更加严格
19、,一般而言,英国普通法不允许以单方面的错误为理由使合同无效。第二,因错误而引起的后果亦有区别,法国法以法律认定的错误认为合同无效,德国法对此认为可以撤销合同,而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却采取不同的原则,如果根据普通法,则错误可以导致合同无效,如果根据衡平法,则可以撤销合同。美国法同样认为,单方面的错误原则上不能要求撤销合同。至于双方当事人彼此都有错误时,也仅在该错误涉及合同的重要条款,即认定合同当事人或合同标的物的存在、性质、数量或有关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2.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作出违反本意的意思表示。各国法律都认为,对于
20、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消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3.胁迫胁迫是指一方不正当或非法使用威胁、恐吓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的行为。 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因为在受胁迫情况下所做的意思表示,不是自由表达的意思表示。(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3)来自第三者所施行的胁迫(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大陆法认为,胁迫是指当事人施加心理上的压力但不是身体上的强制。因此,大陆法把胁迫与绝对强制区别开来,二
21、者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在胁迫的憎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而在绝对强制的情况下,受强制的当事人已失去人身自由,其所订的合同应归于无效。(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英美法不区分胁迫与绝对强制。因为按照英美法普通法的解释,胁迫本来就是指对他人的人身施加威吓或施加暴力或监禁。美国法认为在某种情况下,经济压力也构成胁迫。(3)来自第三者所施行的胁迫关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所施行的胁迫,各国法律的处理略有不同。德国认为胁迫较欺诈更为严重,应当让受胁迫者更容易从合同的拘束中解脱出来。因此,德国法认为,如胁迫是第三者所为,即使合同的相对对人不知情,受胁迫的一方也有权撤消合同。法国、意大利、西班牙
22、等国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英美法同把第三人所做的胁迫与第三者所做的欺诈同样对待,也就是说,对于来自第三者的胁迫,只有在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4.3合同的履行4.3.1合同履行的概念 4.3.2违约 4.3.3违约的形式 4.3.4违约的救济方法 4.3.5违约责任的免除 4.3.6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3.1合同履行的概念1.大陆法系的规定2.英美法系的规定1.大陆法系的规定大陆法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必须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英美法系的规定英美法在履行合同的过程的步骤称为“提供”。所谓提供是指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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