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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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单位: 交通部 发文文号: 交通部令第4号 法规类别: 服务类 -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6-01 失效日期: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4号)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4月1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第五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第六条
3、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有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部支持系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长江干线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
4、、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运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招标分为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组织招标两种形式。设计方案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须完成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工程造价测算,是以技术方案为主进行的招标;设计组织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针对建设项目提出拟进行设计的组织形式,是以商务为主进行的招标。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实行项目整体一
5、次性招标,也可实行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单项工程可单独招标。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
6、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其中,报交通部核备的项目应当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公开招标。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
7、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除上述重点项目外,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
8、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接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五)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六)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九)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并作开标记录;(十)评标。组成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六)至 (十二)项要求进行。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的
9、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二)招标依据:项目批准文号;(三)勘察、设计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工程工期、勘察周期、设计周期和资金来源等;(四)获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五)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六)对未中标投标人是否补偿。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申请书;(二)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三)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仪器设备水平情况;(四)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包括近三年完成主要勘察、设计项目的情况,同类工程实绩,勘察、设计项目获奖和企业社会信誉情况;(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
10、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六)正在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八)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工程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勘察、设计周期,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及召开标前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及密封要求,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等内容;(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经批
11、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外部配套条件;(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未中标人作出补偿的,还应当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方法。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放截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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