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区10定额说明和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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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10 版 定额说明 2010 年 12 月 浙江杭州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文件文件 浙浙 江江 省省 财财 政政 厅厅 建建发2010224 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10 版)的通知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
2、修订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 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制的浙江省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 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浙江 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 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 期价格(2010 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 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依据(2010 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
3、办 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 版)。 二、计价依据(2010 版)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 版)、浙江省建 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 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 版)、 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 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 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 2003 年基期价格同时停 止使用。
4、 ,. 凡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签订,但 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 2003 版 “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计价依据(2010 版)贯彻实施中要加强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确保计价依据(2010 版)的正确执行。计价依据(2010 版)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二一年 九月十三日 ,. 目录 总总说说明
5、明.1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 .4 上册上册 土土建建工工程程.8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8 第二章 桩基础及地基加固工程.17 第三章 砌筑工程.23 第四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29 第五章 木结构工程.43 第六章 金属结构工程.44 第七章 屋面及防水工程.47 第八章 保温隔热、耐酸防腐工程.49 第九章 附属工程.52 下册下册 装装饰饰工工程程.53 第十章 楼地面工程.53 第十一章 墙柱面工程.56 第十二章 天棚工程.59 第十三章 门窗工程.60 第十四章 油漆、涂料、裱糊工程.62 第十五章 其他工程.65 第十六章 脚手架工程.67
6、 第十七章 垂直运输工程.71 第十八章 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72 附附录录.73 一、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 .73 二、机械台班单独计算的费用 .73 ,. 总说明总说明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 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 版)的通知(建建 发2009165 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 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 耗量定额(GYD-901-2002)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 版)、
7、浙江省建筑 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 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 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建和 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 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 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
8、项工程量所需的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 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 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 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土石方工
9、程按一类日工资单价 40 元计算;木结构工程, 金属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按 三类日工资单价 50 元计算;保温隔热、耐酸防腐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 按二类日工资单价 43 元和三类日工资单价 50 元计算;其余工程均按二类日工资单价 43 元 计算。 八、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 1本定额中的材料是按合格品考虑的。材料名称、规格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 2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 费。 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损耗
10、率详见附 录三。 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 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5本定额中的冷拔钢丝、高强钢丝、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 6本定额中除了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板考虑,定额消耗量中仅包括 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7本定额中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 准的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 8本定额中各类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实际使用预拌(干混或湿拌)砂 浆,按以下方法调整定额:
11、(1)使用干混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干混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 浆扣除人工 0.2 工日,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 0.6; (2)使用湿拌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湿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 浆扣除人工 0.45 工日,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 9凡定额未列商品混凝土的子目采用商品混凝土浇捣时,按现拌混凝土定额执行,应扣除 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同时振捣器台班数量乘以系数 0.8;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 米混凝土含量扣除人工:泵送时 0.65 工日、非泵送时 0.52 工日。 混凝土构件浇捣、制作定额未包括添加剂,发生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10定额
12、中的黄砂,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 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混凝土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 损耗。 11本定额中淋化每立方米石灰膏,按统货生石灰 750kg 考虑编制。 12本定额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一类、二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 ,. 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榉木、橡木、核桃木、樱桃木。 13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14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
13、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 施工用承重架,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m2、或集中线荷载 大于 15kN/m 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另行计算,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 额。 15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九、有关建筑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是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台班价格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 版)计算,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 计算,并考虑了其他直接生产使用的机械幅度差。 2本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并结合
14、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 备情况综合考虑的。未列出的零星机械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 3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 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 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十一、洞库照明费以地下室面积,以及外围开窗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 2.5%的库房、暗室 等的面积之和为基数,按每平方米 15 元计算(其中人工 0.25 工日)。 十二、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 直运输章节定
15、额执行。 十三、本定额除定额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 20m 以内编制,檐高在 20m 以上的工 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十四、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 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等不计高度。 十五、除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外,定额中凡注明“以内” 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 本身在内。 ,. 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建
16、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GB/T50353-2005 1 总 则 1. 0. 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 0. 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 0. 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 0. 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 0. 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
17、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 0. 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 0. 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 0. 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 0. 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 廊。 2. 0. 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 0. 12 围护结构围合建
18、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 0. 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 0. 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 0. 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 2. 0. 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 0. 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 间。 2. 0. 18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 0. 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为地下室。 2. 0. 20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9、1/3,且不超 过 1/2 者为半地下室。 2. 0. 21 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 0. 22 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 0. 23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 0. 24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 0. 25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 0. 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
20、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位 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 0. 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 0. 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 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 计算 1/2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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