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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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通知深规土2014402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实现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2014年7月14日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1章 总则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1.0.4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第2章 名词解释2.1 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
3、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
4、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2.1.12 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2.1.13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2.1.14 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2.1.15 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
5、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2.1.16 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2.1.17 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2.2.1 裙房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2.2.2 裙楼、塔楼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2.2.3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
6、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2.4 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2.2.5 内天井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2.2.6 凹槽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2.2.7
7、 室外透空空间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开口内有不计建筑面积的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2.2.8 室内透空空间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2.2.9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该层为半地下室。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
8、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2.2.10 公共停车场(库)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2.2.11 共用停车场(库)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2.2.12 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2.2.13 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2.14 结构转换层因建筑物上部与下
9、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2.2.15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2.2.16 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2.3 建筑部件名词2.3.1 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2.3.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或半室外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2.3.3 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
10、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2.3.4 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2.3.5 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2.3.6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2.3.7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2.3.8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4 建筑容量名词2.4.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4.2 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4.3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4.4 地上规定建筑
11、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4.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2.4.6 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4.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4.8 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
12、、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2.4.9 户内建筑面积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2.4.10 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2.4.11 梁底净高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4.12 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第3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3.1.1 半地下室
13、建筑面积核定3.1.1.1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均用于3.1.3所述功能及与其结合设置的小型环卫设施等功能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3.1.1.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用于非3.1.1.1所述功能时:同时该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不大于1.5m的区域,均用于3.1.1.1所述功能,且该两部分功能区域之间地上、地下均有明确的竖向分界的,用于3.1.1.1所述功能的区域,其层数计入地面以下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用于非3.1.1.1所述功能的区域,其
14、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不属于3.1.1.2所述情形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按地上建筑相关要求控制。3.1.2 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3.1.2.1 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3.1.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
15、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5.4m。3.1.2.3 骑楼下方空间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骑楼净宽不小于2.4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3.1.2.4 架空停车场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3.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3.1.2.4的要求:表3.1.2.4 架空停车场停车
16、位建筑面积停车位数量n(辆)n100100n300300n500n500停车位建筑面积(/辆)504540353.1.2.5 消防避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5.1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3.1.2.6 架空绿化休闲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的户数不少于6户。架空
17、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毗邻。架空高度不少于3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3m、面宽不小于6m,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1/3。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5%。3.1.3 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3.1.3.1 城市公共通道地下空间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6m,梁底净高不小于3m。3.1.3.
18、2 附属公用设施用房用于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用于防灾、防护工程,以及为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用于到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3.1.3.3 架空公共空间计入地面以下层数的半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5.4m。3.1.3.4 架空绿化休闲地下室楼层内与室外空间直接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3.1.4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
19、面积。3.1.4.1 不符合3.1.2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3.1.4.2 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设备房以及非停车场(库)专用的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3.1.4.3 在3.1.2.5规定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避难层之外,另行增设的避难层,层内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3.1.4.4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阳台(外走廊),不论层高均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一半面积的阳台),否则需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阳台简称为计全面积的阳台):阳台面宽不大于1.5m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建
20、筑面积线周长的1/6;阳台面宽大于1.5m时,其对外连续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周长的1/4。阳台栏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性构件。阳台进深不超过2.4m。本规则中的阳台进深,均包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以及阳台内凸出于外墙且不计面积的凸窗。3.1.4.5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计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不计面积的凸窗),否则需以其围护结构或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该类凸窗简称为计全面积的凸窗):凸窗的窗台高度(房间室内地面至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45m。凸窗凸出于外墙,凸窗外侧无其他建筑空间,窗体上、下方凹入
21、部分的外侧无围护物(不包括百叶、穿孔板)封闭、遮挡。凸窗的高度(窗台板上缘至凸窗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小于2.2m。凸窗的进深(建筑外墙面至窗台板外边沿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6m。3.1.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3.1.5.1 不符合3.1.3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3.1.5.2 住宅中为两户及以下户型使用的地下室建筑面积。3.1.6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属于以下情形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3.1.6.1 尺度超过规定限值的非功能性凹槽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的非功能性凹槽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
22、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凹槽进深超过1.5m。凹槽进深不超过1.5m,但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凹槽内设置的阳台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外走廊,其进深与凹槽进深之和超过2.4m。凹槽进深是指计建筑面积的建筑外墙(窗)的最大凹入深度;凹槽的投影面积,以凹槽内的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外缘至凹槽外顶点(含外墙上附着的阳台、凸窗实体外墙顶点)的连线计算。3.1.6.2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的室外透空空间室外透空空间有以下情形的,其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厂房、仓库建筑及超高层的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的任何室外透空空间。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商业、物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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